[发行]中银稳进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1号)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 (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 2015 ] 2899 号文 核 准 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年 7 月 29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 6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 月 29 日 二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 021 ) 38834999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 业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 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 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 总经理。具有 1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 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 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 师。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 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 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 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 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 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 售及交易(股票及固 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 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 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 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 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 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 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 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 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 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 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 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 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 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分别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 12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 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 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 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 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 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 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 、基金经理 涂海强(TU Haiqiang )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 银行总行授信审查员。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 金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至今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中银 稳进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今 任中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副 执行总裁)、杨军( 副执行总裁 )、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 理)、李建( 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 - 8993633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 更名 “ 中信银行 ” 。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 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 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 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 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起担 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国建 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 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 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 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 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 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 “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的原则,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7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 5.54 万亿元人民币。 四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 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 - 22288888 传真: 021 - 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 、许培菁 (五)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 - 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 - 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2308 亿元人民币 五、基金名称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七、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 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2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 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2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 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 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二)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 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界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以 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即 “ 保本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 是继续持有转型为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都同样 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前提下,若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应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共 计 6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 期操作。 (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如下 到期操作方式: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银稳进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 持有转型后的 “ 中银稳 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的,无须支付赎回费用及认 / 申购费用。 ( 4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 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 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 未知价 ” 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5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告。 ( 6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 1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继续持有转型为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 2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3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转换转 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4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 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 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 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 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 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北京 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 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到期,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 7 )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 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到期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 (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 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过渡期申购 ” 。若本基金届时 开放基金转换转入业务,转换转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等同为 “ 过渡期申购 ” 。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保本金额确定 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 未知价 ” 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 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 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 、转型为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 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稳进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即生效。 (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 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 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中银稳进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 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 、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八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 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 1 )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 - 03G ( 3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 - 03G ( 4 )法定代表人:马力 ( 5 )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 ( 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7 )注册资本: 10.02308 亿元人民币 ( 8 )净资产: 26.6 亿元 ( 8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 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 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除传统 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 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 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 、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 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 AA+ 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 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 PPN 、信托计划、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等。 2 、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 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 、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 )中小企业创新融资。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 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 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 )微贷创新:针对 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 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 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 )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 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 ) P2P/P2B :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 )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 )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 托、 证券、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 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 集合票据、 PPN 、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 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结算类(包括 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224 亿元,不超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26.6 亿元)的 25 倍;保本基金 在保余额 43 亿元,不超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保证 合同》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 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 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 利息之和。 (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差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连续 12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2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 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24% ,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 =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 1 ) /1×100%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1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 (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 1 )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 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 并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 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三部分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 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 三,直至基金管理人全部清偿担保人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 证责任、追偿产生的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 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 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 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 责任、追偿产生的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 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 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 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 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已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 代偿资金、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追偿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与损失(如有)的情况除外。 7 、担保费的支付 (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 2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 收到款 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7‰×1/ 当年日历天 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 、其他条款 ( 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担保人 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 2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3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 4 )如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的,则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确定《基 金合同》不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如本《保证合同》如约生效的,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 5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 6 )因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其他足以影响继续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担保人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能力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担保费用支付至本协议解除当日。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7% 年费率计提。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7%×1/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 )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 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 3 )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 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在 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 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 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 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 、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 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2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 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 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3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 4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 序如下: (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 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 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 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 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三条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中的 “ 除外责任 ” 部分所列明的免 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本章 第六条 “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 中提到的 “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 之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 任。 九 、基金的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 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十、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 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及 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大额 存单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 比例 进行动态调 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 期权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十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 置研究结果,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 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 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配置,该层 次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 风险资产、保本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 行调整。 CPPI 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本基金结合 CPPI 保险原理以及资产配置 研究结果,根据市场的波动和组合安全垫动态调整,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 比例。 CPPI 的运作架构为 :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基金份 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 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期间 [0 , T] 内,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 )( ()( tTrFetVmtPtVmtmCtE .. ..... 公式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 表示时间 t ( )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 表示时 间 t 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表示时间 t ( )的安全垫; 表示放 大倍数; 表示时间 t ( )的风险资产投资净值; 表示保本期限; F 表示 保本的额度; r 表示无风险利率。 tV 0.ttP tPtVtC..* tE 0.t*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盈利预测、市场流 动性和市场情绪,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 情景发生的概率;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 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 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 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 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 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放大倍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 合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 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 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 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运 用数量化工具,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综合考虑利率、信用、流动 性、行业和个券风险,构造债券 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灵活运用如下策略,力 争获取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 1 )久期配置策略 :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 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 、 PPI 、 M2 、 M1 、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 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 据,判断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 如月度 CPI 、 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 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 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②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 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③ 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 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 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 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 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 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 4 )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 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 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 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 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 价水平,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 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 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 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 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 1 、 2 、 3 级别( “ 投资级 ” )信用类 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 5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 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 市场利率的利差。 (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 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 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 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 保护的可转债。 ( 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 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 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 标的两个角 度出发,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行,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实现 对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管理。本基金将对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竞争 优势、财务质量及预测、公司治理、营运风险、再融资风险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确定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分。为了提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效率,严格控制投 资的信用风险,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 状况进行分析。 ( 9 )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① 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 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 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 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 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②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 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 超额收益; ③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 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④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 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