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平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03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640 号)核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97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0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1,491,000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51,491,000元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5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31日全部到位,已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希会验字【2016】009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2016 年 8 月31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申万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海省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西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元) 银行账户户名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6318 9999 1010 0030 45490 9319 0345 7810 909 开户银行名称 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 招商银行西宁分行 存储金额 310,000,000.00 14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西宁分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分别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用于本公司“购置 施工机械设备项目”、“补充路桥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申万宏源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证券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申万宏源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诚、董本军 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证券,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到达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人时,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 动或在申万宏源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申万宏源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 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书面报告。 10、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月 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