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民生添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6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8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二、基金业绩 .......................................................................................................................... 54 十三、基金财产 .......................................................................................................................... 5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九、风险揭示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79 一、绪言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由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场外指不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三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7、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 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 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持股 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常设部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部、研究部、 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部、市场策划中心、机构一部、机 构二部、机构三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 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南、华北、西南区。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6年8月12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30只开放式基金:民生 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 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加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任,中国民 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 研);现任总经理、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 长;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2000年至2012年,历任中国 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席执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敦总 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 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询公司总 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 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 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有红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1987年7月起至今,先后曾任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讲 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民 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 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 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创新业务部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经理、总 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 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产品部总监、专户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 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督察长,简历见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方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 2013年),中国外贸信托高级投资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泰康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武汉融利 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年10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 监。自2014年3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起至今 担任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8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起至 今担任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起至 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担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联合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 经理的职务。2015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士,自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由吴剑飞 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 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 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 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 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 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 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 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 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 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 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 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 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 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 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 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 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 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 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 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门 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 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 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 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行单独 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严禁 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资者 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 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 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 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 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 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 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帐簿,有效控制会计记帐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 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 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 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 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 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 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 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 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 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 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转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1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站:www.fund123.cn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2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刘少君 电话:010-5937891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钟鸣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吴钟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吴钟鸣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3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8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740,312,634.98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4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12日正式生效,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已于2013年10月29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布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 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 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5 至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即2013年7月10日至2016 年7月9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5个工 作日,鉴于2016年7月10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 月29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即2016年7月30日至2019 年7月29日,以此类推。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 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 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 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 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2013年9月16发布的公告,自2013年9月17日起,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其单笔申购申请 最低限额调整为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亦调整为100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 基金份额须承担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次1000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 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如下: 持有天数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30天 0.60% 0.60% 持有天数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30天 0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以份额实际持有时 间为准;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开放期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97,644.04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1.016=99,206.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793.65=0.05 元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16=98,425.20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8,42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425×1.016=99,999.8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999.80-0=0.2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赎回费=100,000×1.017×0.6%=610.2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610.20=101,089.8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接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 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