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红塔红土长益: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689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5、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份额将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 10月21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 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 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 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 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htamc.com.cn)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 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渤海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 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 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 拨打渤海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长益A,基金代码:002688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长益C,基金代码:002689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 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 10月21日。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2、自2016年9月26日起,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 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 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 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 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 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有 效身份证件,以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 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 签名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 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则为单位负责人,以下同)的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单位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经办人非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 认购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开 立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 到账。 户 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871 903 649 910 518 大额支付行号:3085 8400 103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投资者应 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中正确填写直销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 以便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 日17:00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号:0755-33379015),并拨打 本公司客服电话确认(客服热线:4001666916)。 (2)如果投资者当日17:00前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 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 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如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借记卡; .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T+2工作日,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销售网点为机 构投资者打印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银行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 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 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 转账支票或资金账户卡。 代销银行网点柜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基 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 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 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三)通过代销券商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 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加盖公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 预留印鉴;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 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 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认购申请表;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 请。 (四)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 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第三方销售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加盖公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 预留印鉴;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 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 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认购申请表;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 请。 (五)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 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网址: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 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3、以上银行、券商和第三方代销机构代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供参考,如 销售网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三)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联系人:陈国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郝赟 电话: 010-66270694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 话:0755-33372652 传 真:0755-33379015 联 系 人:黄镜然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 址:www.htamc.com.cn 2、 代销机构 (1)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xccb.com.cn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 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网址:www.newone.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代销机构: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95538.cn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 fund.bundtrade.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 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网 址:www.htamc.com.cn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 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 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乌爱莉、吴翠容 联系人:吴翠容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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