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ST天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时间:2016年09月25日 20:00:50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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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


目录
引 言 .............................................................................................................................. 3
释义 ................................................................................................................................. 5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10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20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 27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27
五、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 29
六、 拟出售资产 ...................................................................................................... 29
七、 拟购买资产 ...................................................................................................... 33
八、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80
九、 信息披露 .......................................................................................................... 93
十、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93
十一、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00
十二、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天利高新股票的情况 ................................. 100
十三、 结论性意见 ................................................................................................. 102
引 言

致: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利高新”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天利高新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持有的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
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寰
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七家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次交易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
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
相关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如涉及需援引境
外法律的,均引用相关境外律师或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各方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提交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利高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天利高新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天利高新/上市公司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油集团/本次购买资
产交易对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道局工程、管道工程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中国石油天然气
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寰球工程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炼化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昆仑工程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中油工程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管道局工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寰球工程、东北炼
化、昆仑工程、中油工程的单称或统称

天利石化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



天利高新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

本次出售资产/重大资产
出售



天利高新将除透明质酸厂土地及其上房产和构筑物以
及三宗输气厂划拨土地及其上房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和
负债出售给天利石化,天利石化以现金购买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天利高新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石油集
团购买其持有的管道局工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寰
球工程、东北炼化、昆仑工程、中油工程100%股权

本次配套融资/募集配套
资金



天利高新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拟出售资产、臵出资产



天利高新除透明质酸厂土地及其上房产和构筑物以及
三宗输气厂划拨土地及其上房产以外的全部资产与负


拟购买资产、臵入资产



管道局工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寰球工程、东北炼
化、昆仑工程、中油工程各100%股权

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6年6月30日

对价股份



天利高新就购买拟购买资产而应向中石油集团非公开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对价现金



天利高新就购买拟购买资产应向中石油集团支付的现
金对价

《拟出售资产审计报告》



中审华寅出具的CHW证审字[2016]0464号《审计报告》

《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1396号《新疆独
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臵出部分
资产及负债项目评估报告》

《管道局工程审计报告》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24780号《中国石油管
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臵入资产2014年度、2015年度及
2016年1-6月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

《工程建设审计报告》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6]第224776号《中国石油工
程建设有限公司臵入资产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
年1-6月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

《工程设计审计报告》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24771号《中国石油集
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臵入资产2014年度、2015年度及
2016年1-6月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

《寰球工程审计报告》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24777号《中国寰球工
程有限公司臵入资产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
月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

《东北炼化审计报告》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24778号《中国石油集
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臵入资产2014年度、2015年
度及2016年1-6月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

《昆仑工程审计报告》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24775号《中国昆仑工
程有限公司臵入资产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
月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

《中油工程审计报告》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24779号《中国石油集
团工程有限公司臵入资产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6
年6月30日止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



指《管道局工程审计报告》、《工程建设审计报告》、《工
程设计审计报告》、《寰球工程审计报告》、《东北炼化
审计报告》、《昆仑工程审计报告》及《中油工程审计报
告》的统称

《管道局工程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9-1号《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以持有的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
限公司股权认购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项目评估报告》

《工程建设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9-2号《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以持有的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
公司股权认购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项目评估报告》

《工程设计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9-4号《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以持有的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认购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项目评估报告》

《寰球工程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9-3号《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以持有的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认购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项目评估报告》

《东北炼化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9-5号《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以持有的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
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认购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项目评估报告》

《昆仑工程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9-6号《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以持有的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认购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项目评估报告》

《中油工程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9-7号《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以持有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
公司股权认购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项目评估报告》

《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



指《管道局工程评估报告》、《工程建设评估报告》、《工
程设计评估报告》、《寰球工程评估报告》、《东北炼化
评估报告》、《昆仑工程评估报告》及《中油工程评估报
告》的统称

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



天利高新与高新石化协商确定的天利高新向高新石化
交付拟出售资产的日期

拟购买资产资产交割日



中石油集团与天利高新协商确定的中石油集团向天利
高新交付拟购买资产的日期

发行结束日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对价股份登记在中石油集团名下
且经批准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拟出售资产过渡期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到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包含
当日)之间的期间

拟购买资产过渡期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到拟购买资产资产交割日(包含
当日)之间的期间

报告期



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

《重组报告书》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购买资产协议》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利
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业绩公司



新疆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中的一


业绩股权



中企华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中国寰球工
程有限公司下属新疆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业绩知识产权



中企华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新增股份



天利高新在本次交易项下新增发行的股份

天利实业



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

独山子石化



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

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

天虹实业



新疆天虹实业有限公司

蓝德精化



新疆蓝德精细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谊建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管道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石油工程建设业务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的油气田地面工程服务、储运工程服
务、炼化工程服务、环境工程服务、项目管理服务为核
心的石油工程设计、施工及总承包等相关工程建设业务

大港油田工程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龙慧公司



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检测公司



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机械公司



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防腐公司



中油管道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电信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

寰球和创



寰球和创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30号)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法律法规



已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国资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山子国资委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税局



国家税务局

地税局



地方税务局

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华寅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天华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企华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




正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天利高新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重
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文
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1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
配套资金三部分,即(1)本次出售资产:上市公司将除透明质酸厂土地及其上房产
和构筑物以及三宗输气厂划拨土地及其上房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天利
石化;(2)本次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石油
集团持有的管道局工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寰球工程、东北炼化、昆仑工程
及中油工程100%股权;(3)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600,000.00万元。

本次出售资产与本次资产购买互为前提,但本次出售资产、本次购买资产不
以本次配套融资为前提。


1.2 本次出售资产方案

1.2.1 交易对方


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天利石化。


1.2.2 拟出售资产


除透明质酸厂土地及其上房产和构筑物以及三宗输气厂划拨土地及其上房产
以外的天利高新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具体范围以《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1.2.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支付方式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果,并经天
利高新与天利石化协商,确定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787.99万元,由天利
石化以现金支付。


1.2.4 支付期限



天利石化应于拟出售资产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天利高新一
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1.2.5 交割安排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天利高新与中石油集团应协商确定拟出售资
产的资产交割日,并互相协助办理拟臵出资产的交割手续。天利高新应尽力在拟
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前完成拟出售资产范围内的股权、土地、房产、机器设备、
车辆、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交付、过户、变更登记至天利石化名下的相关法律手
续。自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的风险、收益、负担由天利高新转
移至天利石化。


1.2.6 过渡期损益安排


拟出售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均由天利高新享有或承担。


1.2.7 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安排和人员安排


自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债权,在通知该等
债权对应的债务人后,由天利石化享有;拟出售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债务,在征
得该等债务对应的债权人同意后,由天利石化承担。若该等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
移至天利石化,则就该等债务,如天利高新在债务到期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则天
利石化应对天利高新所偿还的金额全额补偿。

拟出售资产对应员工安臵事项,应以“人随资产走”为原则,天利高新所涉及
的员工劳动关系、薪资、社保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天利高新与天利石化根据《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并根据天利高新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员工安臵方案执行。


1.3 本次购买资产方案

1.3.1 交易对方


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中石油集团。


1.3.2 拟购买资产


拟购买资产为中石油集团持有的管道局工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寰球工程、
东北炼化、昆仑工程及中油工程各100%股权。


1.3.3 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支付方式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果,并经天
利高新与中石油集团协商,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5,066,473,010.74元,
其中天利高新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6,000,000,000.00元,以非公开发行股
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拟定为19,066,473,010.74元。


1.3.4 支付期限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中石油集团向天利高新转让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可获得的
对价股份,天利高新将于本次购买资产项下股份发行结束日一次性支付完成。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中石油集团向天利高新转让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可获得的
对价现金,天利高新将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30日内,一次性向中石油集团
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不足以支付上述全部对价现金,则就差额部分,由天利高新自筹解决并在拟购买
资产交割日届满一年内付清。


1.3.5 业绩承诺


由于本次购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中寰球工程下属新疆寰球工程公司100%的
股权、昆仑工程下属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就
标的资产中管道局工程、工程建设、寰球工程、工程设计、东北炼化、昆仑工程
更等6家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业绩知识产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中石油集团做出如下业绩承诺:

(1) 业绩承诺期


如本次交易在2016年实现拟购买资产的交割,则中石油集团业绩承诺期为
2016年、2017年、2018年;如在2017年实现拟购买资产的交割,则中石油集团
业绩承诺期为2017年、2018年、2019年。


(2) 业绩承诺净利润


根据《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并经中石油集团、天利高新协商确认,中石油
集团承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净利
润数如下:




公司名称

承诺净利润(元)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1


新疆寰球工
程公司

2,140,133.42

4,041,279.85

4,891,728.94

5,313,042.42




2


大庆石化工
程有限公司

39,730,311.53

41,263,788.05

46,497,694.02

51,173,314.16



根据《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业绩知识
产权的评估值按其对所在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贡献折成现值来计算,根据业绩知
识产权所在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预计实现的单体营业收入情况,中石油集团承
诺业绩知识产权所在的各标的公司自身及其下属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全部单体营
业收入简单加总的合计数额如下:

承诺营业收入(元)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40,894,370,979.12

41,896,352,717.82

46,009,470,210.56

50,502,043,259.45



(3) 补偿义务
A. 本次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后,如任一业绩公司在业绩承
诺期内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净利润的,中石油集团将就相关业绩公司实现净利润不
足承诺净利润的部分,按年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中石油集团当期就业绩公司应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公司累计承诺
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业绩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公司累计承诺
净利润总和×业绩公司100%股权评估值-已补偿金额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经补偿的金额
不冲回。


B. 双方同意,本次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后,如业绩知识产
权所在的各标的公司自身及其下属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全部单体营业收入简单加
总后的金额未能实现上述承诺营业收入的,中石油集团同意按照约定逐年进行补
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中石油集团当期就业绩知识产权应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知识产权
对应的累计承诺营业收入-截至当期期末业绩知识产权对应的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业绩承诺期业绩知识产权对应的累计承诺营业收入总和×全部业绩知识产权的评
估值总和-已补偿金额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经补偿的金额
不冲回。


(4) 补偿方式



就上述中石油集团当期应补偿的金额,中石油集团应优先以本次购买资产所
获对价股份对天利高新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总数=中石油集团当期应补
偿的金额÷本次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上述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中石油集团以本次购买资产所获的对价
现金进行补偿。

天利高新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当期补偿股份数量
相应调整为:当期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
例)。

中石油集团就当期补偿股份数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天利高新作相应
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
份数量。

中石油集团当期需补偿的股份,应由上市公司在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
露并履行相应内外部程序后15日内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计算得出并确定中石油集团当年需补偿的现金金
额后,中石油集团应于收到天利高新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应补偿
现金金额一次汇入天利高新指定的账户。


(5)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3个月内,天利高新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业绩股权、业绩
知识产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就业绩股权,如业绩股权期末减值额>相应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
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中石油集团应对天利高新另行补偿。补偿时,先以中
石油集团所持有的天利高新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
偿。

因业绩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
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未达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相关资产减值补
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业绩股权评估值的100%。


就业绩知识产权,如业绩知识产权期末减值额>相应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对价
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中石油集团应对天利高新另行补偿。补偿时,


先以中石油集团所持有的天利高新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
现金补偿。

因业绩知识产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
在承诺期内因实际营业收入未达承诺营业收入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相关
资产减值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业绩知识产权评估值总和的100%。


1.3.6 交割安排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中石油集团与天利高新应当尽快协商确定
拟购买资产的资产交割日,并互相协助办理拟购买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拟购买资产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拟购买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中石油
集团转移至天利高新。


1.3.7 过渡期损益安排


拟购买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由中石油集团享有或承担。


1.3.8 与拟购买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安排和人员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天利高新拟购买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
权债务处理安排,标的公司本身的债权债务在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仍由该等公司
自行承担。

本次购买资产的拟购买资产为股权,不涉及标的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变更。


1.4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发行方案

1.4.1 定价基准日


天利高新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公告日。


1.4.2 发行价格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为4.73元/股,不低于本次购买资产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天利高新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1.4.3 发行数量



根据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及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发行价格,各方确
定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发行数量拟定为4,030,966,809股(股份对价金额除以
发行价格后不足一股的金额,由天利高新以现金方式向中石油集团支付)。最终股
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天利高新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对价股份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
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1.4.4 调价机制
(1) 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本次购
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本次购买资产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根据调整
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天利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 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天利高新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天利高新董事会有
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
核本次交易前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
调整:

A. 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
日相比于天利高新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2月19日)收盘点数
(即2860.02点)跌幅超过10%;
B. 建筑行业(证监会)指数(883005.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
有至少10个交易日相比于天利高新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2
月19日)收盘点数(即2018.52点)跌幅超过10%。

(4) 调整机制


当价格调整触发条件出现时,天利高新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召开董事会审


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
整。

若①本次价格调整方案的触发条件满足;②天利高新董事会决定对对价股份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价格调整幅度为天利高新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
易日上证综指(000001.SH)/建筑行业(证监会)指数(883005.WI)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
值较天利高新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2月19日)上证综指
(000001.SH)/建筑行业(证监会)指数(883005.WI)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若上
证综指(000001.SH)、建筑行业(证监会)指数(883005.WI)同时满足调价条件,则以
上述计算后上证综指(000001.SH)/建筑行业(证监会)指数(883005.WI)累计下跌百分
比较少者作为调价幅度。


1.4.5 锁定期


中石油集团在本次购买资产中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

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对价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对价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对价股份之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

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中石油集团由于天利高新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
的天利高新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1.4.6 对价股份发行前天利高新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臵


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天利
高新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对价股份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4.7 上市地点


天利高新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对价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5 本次配套融资方案

1.5.1 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1.5.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配套融资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以其自有资金)、QFII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投
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发行的股份。


1.5.4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天利高新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4.73元/股,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股份发行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天利高新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
格和发行股数。

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天利高新实施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6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项下以发行股份方
式支付的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1.5.6 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股份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项下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本次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6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下限4.73元/股计算,
公司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26,849.8942万股。具体
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配套融资资金金额和具体发行价格确定。最终股份发行数量
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天利高新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发行数量随之作出调整。


1.5.7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配套融资将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的对价现金。


1.5.8 调价机制


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天利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天利高新董事会可根据天利高新股票二级市
场价格走势,结合对价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情况,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发行股份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且不低于本次
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并经天利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5.9 锁定期安排


天利高新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12个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述特定投资者由于天利高新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持的天利高新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1.5.10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股份发行前天利高新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臵


在本次配套融资股份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天利高新新老
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5.11 上市地点


天利高新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发行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6 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天利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之日
起十二个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全部授权和


批准后依法可以实施。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2.1 天利高新

天利高新为本次交易项下拟出售资产的出售方、拟购买资产的购买方、新增
股份的发行方。


2.1.1 天利高新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利高新持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于2016年2月2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000712998630A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陈俊豪

注册资本

57,815.4688万

成立日期

1999年4月28日

经营期限

1999年4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运输;甲基叔丁基醚、液化石油气、2-丁酮、2-丁醇、
氢气、硝酸、环己烷、醇酮、二元酸酯、己二酸的生产、销售;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管道储运;住宿、餐饮、美容美发、娱乐业
经营、烟酒零售、饮料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硫酸;第3
类易燃液体;第4.2类自燃物品;第8.1类酸性腐蚀品、第8.3
类其他腐蚀品(以上不含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易制爆化学品、
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禁止、限制、监控化学品)。(上述经
营项目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高级润滑油系列添加剂产品、高
级沥青系列产品、土工合成新材料、塑料原料及制品、精细化工
系列产品的科技开发、生产、储运和销售;石油化工技术咨询服
务;经营本企业及其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密
封件生产和销售;场地、设备、房屋、车辆租赁;日用百货销售;
洗衣服务、停车场服务;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2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天利高新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历年公告文件,天利高新的主要历史沿
革如下:

(1) 1999年4月设立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103号)批准,天利高新由天利实业、新疆石油管
理局、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大高新电
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根据天利高新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天
利高新于1999年4月28日注册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数为110,000,000股。


(2) 2000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61号)核准,天利高新于2000年12月6日公开发行
6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1.00元,天利高新的股本总数增
加至170,000,00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数为60,000,000股。

经上交所上证上字[2000]114号《上市通知书》批准,天利高新60,000,000股
社会公众股自2000年12月25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天利高新”,股
票代码为“600339”。


(3) 2001年9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1年9月16日,天利高新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
2001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7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4股,合计转增68,000,000股。本次转增后,天利高新的总股本变更为
238,000,000股。


(4) 2002年8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2年8月30日,天利高新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
2002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38,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5股,合计转增119,000,000股。本次转增后,天利高新的总股本变更为
357,000,000股。


(5) 2005年4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5年4月30日,天利高新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2004年
12月31日的总股本357,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
股,合计转增股本71,400,000股。本次转增后,天利高新的总股本变更为428,400,000
股。


(6) 2006年3月,股权分臵改革


2006年3月13日,天利高新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臵改革相


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利高新拟实施向非流通股股东定向回购、全体非流通股
股东单向缩股的股权分臵改革方案。

根据新疆国资委《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臵改革
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国资产权[2006]61号),天利高新实施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天
利高新非流通股股东定向回购共计47,043,456股股份并嗣后注销,全体非流通股
股东按照特定比例单向缩股共计64,052,566股股份。

根据天利高新于2006年4月6日发布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本次股权分臵改革后,天利高新的总股本变更
为317,303,978股。


(7) 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6年10月13日,天利高新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向包
括天利实业在内、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0,000,000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1元。

2007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94号),核准天利高新向不超
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0,000,000股的A股股票。

根据天利高新于2007年5月23日发布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摘要暨股份变动公告》,天利高新向天利实
业、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科奥鑫投资有限公司等10名特定对象发行共计
87,000,000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0,4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49,038.1851万元,该等募集资金已经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华
西分所于2007年5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洲审字[2007]8-390号)审验,并
存入天利高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发行完成后,天利高新的总股本增
至404,303,978股。


(8) 2008年3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8年3月21日,天利高新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2007年
12月31日的总股本404,303,97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
股,合计转增121,291,193股。本次转增后,天利高新的总股本变更为525,595,171
股。


(9) 2010年1月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2009年11月20日,中石油集团出具《关于将新疆石油管理局所持新疆独山


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的批复》(中
油资[2009]510 号),决定将新疆石油管理局持有的85,883,307股股份无偿划转至独
山子石化。

2009年12月27日,新疆石油管理局与独山子石化签署《股份划转协议》,约
定上述划转事项。

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41号),批准
该等股权划转。

根据天利高新于2010年1月22日发布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划转完成后,独山子石化持有天利高新的
85,883,307股股份;根据天利高新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0年3月31日,
独山子石化已登记为天利高新的股东,持有天利高新的85,883,307股股份。


(10) 2011年4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1年4月21日,天利高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2010年
12月31日的总股本525,595,17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
股,合计转增股本52,559,517股。本次转增后,天利高新的总股本变更为578,154,688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利高新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
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1.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中石油集团为天利高新实际控制人


根据天利高新所处克拉玛依独山子区政企合一的机制,天利高新自设立之日
起至今的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中石油集团下属独山子石化实际承担对天利
高新的管控权责,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

A. 历史上“政企合一”体制的运作,使得中石油集团通过独山子石化实际承担
对天利高新的管控权责


克拉玛依市先有油田、后有城市,城市的党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由中
石油集团下属新疆油田领导兼任,城市社会人群主体主要来自油田职工和职工家
属,城市发展与油田发展互为一体。



独山子区作为克拉玛依市下辖行政区,与克拉玛依市一样,区党委、政府与
中石油集团下属独山子石化运作“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独山子石化(在不同时期
具体指向新疆独山子石化总厂及其在当地重组后的主体,以下统称“独山子石化”)
主要领导兼任独山子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自天利高新1999年设立至2015年底,基于独山子区“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其历任董事长均为独山子石化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大部分非独立董事来自独山子
石化或具有在独山子石化的工作经历;在此时期,独山子石化实际承担对天利高
新的管控权责。独山子石化为中石油集团全资拥有的下属企业,其100%产权归属
于中石油集团。


B. 2015年底开始“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过渡和转换,但天利高
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不因此发生变化


自2015年底,独山子区逐步向“政企分开”运作过渡和转换,克拉玛依市市委
宣布了独山子新一届区委领导班子,独山子石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兼任独山子区
委领导班子成员。

尽管有上述体制过渡和转换的外部情况,但是,天利高新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并未因此发生变化,经营管理处于持续、稳定状态。天利高新本届董事会中,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余5名董事中,有4名董事来自独山子石化或具有在独山子石化
的工作经历,且当选董事职务时仍在任独山子石化相关职务。剩余1名由天利实
业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任,且在天利实业领薪。

为厘清和明确独山子区从“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体制转换对天利高新实际
控制权不发生影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天利高新设立以来所处克拉
玛依市及下辖独山子区“政企合一”管理体制的运作实际,中石油集团、独山子国资
委于2016年5月分别向天利高新出具了《有关天利高新实际控制权问题的意见》,
明确中石油集团自天利高新设立以来一直为其实际控制人。


C. 国务院国资委、新疆国资委分别出具意见


就中石油集团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国务院国资委、新疆国资委于
2016年9月分别出具意见认为,在“政企分开”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下,中石油集
团为天利高新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基于独山子区实施“政企合一”到“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的实际,中
石油集团自天利高新设立至今一直为其实际控制人。


(2) 历史上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天利高新《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历年定期报告等文件,
天利高新自上市后至2016年5月,一直披露其控股股东为天利实业、实际控制人
为独山子国资委。

就上述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准确,新疆证监局已于2016年9月18日向天利高
新及其董事长、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出具《关于对天利高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16]4号)及《关于对天利高新董事长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6]3号)。天利高新已经按规定进行相关披露,同时,天利高新在收到上述监
管措施决定后,要求相关人员赴新疆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采取要求各职能部
门依法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等措施,上述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披露行为已经得到纠正。

根据天利高新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主管机关网站,除上述监
管措施外,天利高新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上述受到新
疆证监局监管措施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及本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实质
性障碍。


2.2 中石油集团

中石油集团为拟购买资产的出售方。

根据中石油集团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于2016年5月1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1100000100010433L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公司类型

全民所有制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

法定代表人

王宜林

注册资本

37,986,346万元

成立日期

1990年2月9日

经营期限

1990年2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组织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油气共生或钻遇矿藏的勘探、开发、
生产建设、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石油专用机械的制造;组织上述
产品、副产品的储运;按国家规定自销本公司系统的产品;组织
油气生产建设物资、设备、器材的供应和销售;石油勘探、开发、
生产建设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
广;国内外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经济技术合作以
及对外承包石油建设工程、国外技术和设备进口、本系统自产设
备和技术出口、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方面的对外谈判、签约。(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
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3]88号),由国务院国资委对中石油集团履行出资
人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石油集团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
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3 天利石化

天利石化为拟出售资产的购买方。


2.3.1 天利石化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利石化持有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商局于2016年8月19日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202MA776QH243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陈俊豪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19日

经营期限

2016年8月1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石油制品的生产及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
输、管道运输;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租赁业;理
发及美容服务、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食品及饮料、烟草制品、
建材、家庭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品销售;科技推
广和应用服务;通用零部件制造;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3.2 股权结构


根据天利石化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开查询,天利石化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天利实业

280

货币

56%

独山子石化

220

货币

44%

合计

500

/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利石化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3.1 《购买资产协议》

2016年9月9日、2016年9月25日,天利高新与中石油集团分别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交易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作价及支付方式、拟购买资产的交割及期间损益、过
渡期安排、实施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陈述和保证、税费、协议变更与解除、违
约责任、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3.2 《资产出售协议》

2016年9月9日、2016年9月25日,天利高新与天利石化分别签署了附条件
生效的《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方案、拟出
售资产的作价及支付方式、拟出售资产的交割及期间损益、过渡期安排、实施本
次交易的先决条件、陈述和保证、税费、协议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保密、适
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3.3 《业绩补偿协议》

2016年9月25日,天利高新与中石油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新疆独山子
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对拟购
买资产中涉及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相关资产的业绩补偿承诺、业绩补偿方式、
减值测试、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
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自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1 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4.1.1 天利高新的批准和授权
(1) 2016年9月9日,天利高新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十四项议案。

(2) 2016年9月25日,天利高新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更新后)的议案》、《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且更新和修订后的十八项议案。



本次交易构成天利高新与有关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于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天利高新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1.2 中石油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7月19日,中石油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4.1.3 天利石化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9月8日,天利石化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签
署《资产出售协议》等与其有关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4.1.4 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
(1) 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相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对《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2) 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相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对《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分别予以备案。



4.2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购买资产协议》、《资产出
售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 天利高新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且非关联股东同意中石油集团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天利高新股份;
(2)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所述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
行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五、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法律意见书第2.1.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本
次交易前,天利高新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利高新实际
控制人仍为中石油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天利高新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不构
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六、 拟出售资产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拟出售资产为截至评估基
准日,天利高新持有的除透明质酸厂土地及其上房产和构筑物以及三宗输气厂划
拨土地及其上房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包括本章节的以下资产。


6.1 对外投资

根据天利高新提供的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资
料,截至2016年6月30日,天利高新持有的主要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类型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新疆天虹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71.36%

2


上海星科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
合资)

1,300

84.62%

3


新疆蓝德精细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24,000

55%

4


新疆天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000

49%

5


新疆鑫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

800

43.75%

6


新疆天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43%

7


阿拉山口天利高新工贸有限
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控股)

1,000

40%

8


上海里奥高新技术投资有限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
合资)

10,000

28.5%



根据《公司法》及上述公司各自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上表第3项所列新疆
蓝德精细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天利高新无需就转让其所持股
份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外,其余7家为有限责任公司,天利高新应就转让该等公司
股权取得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海里奥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尚在处理中以外,天利高新已就其转让其余6家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取得了该等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或由该等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同意天利高新转让股权。

根据上述情形及天利高新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利高新依法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禁止或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除尚需取得上
海里奥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外,上述对外投资
公司的其他股东已同意天利高新转让相关股权。


6.2 土地使用权

根据天利高新提供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
凭证及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资料,截至2016年6月30日,拟出售资产中包括
天利高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的共计32宗土地,其中29宗已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中的2宗为划拨地。具体情况见本法
律意见书附件一。


(1) 就3宗尚未获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天利高新已与土地出让
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并缴纳全部土地出让
金,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坐落

出让方

面积(m2)

土地出让金
(万元)

合同签署日

1


承启路以北、纵一路以
西的宗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国土资源局奎屯—
独山子石化公业园
分局

28,050

168.3

2010.4.12

2


独山子区石化大道以
西、312国道以南的宗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
源局

7,767.13

48

2011.6.20

3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油城路以西、第二热电
厂北侧的宗地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
源局独山子区分局

2,814.79

80

2015.10.23



根据天利高新的说明与承诺,虽然尚未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等
情形并未对天利高新目前的生产经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报告期内天利高新亦未因此问题受到相关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
强制措施。


(2) 就2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证载取得方式为“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天利高新已取得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天利石化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仍可
以划拨方式进行使用的确认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坐落

面积(m2)

用途

使用权
类型

保留划拨用途的确认
文件




1


克用2012字
第02000990


独山子区312国
道以南(4号阀
室)

213.18

管道运
输用地

划拨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
局独山子区分局于
2016年9月10日出具
《关于对新疆独山子
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办理用地过户
手续相关事宜的复函》

2


克用2012字
第02000973


独山子区厂东
路以南、石化大
道以西(门站)

12,051.56

管道运
输用地

划拨



(3) 就天利高新的用地情况,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分局、伊犁州国土
资源局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向天利高新出具证明,天利高新自2013
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
策,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如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所述,截至2016年6月30日,天利高新拟出售资
产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利高新
正与相关抵押权人(债权人)积极沟通。就该等权利限制、上文所述权属瑕疵,
天利高新已在《资产出售协议》做出了声明与承诺,天利高新将积极采取措施,
尽力在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前完成拟出售资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交付、过
户、变更登记至天利石化名下的相关法律手续,但如于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
相关资产根据法律法规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该等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则相
应土地使用权需登记资产的法律权属仍暂登记于天利高新名下;但自拟出售资产
资产交割日起,天利高新不再享有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或承担与此相关的风
险,并由天利石化履行全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有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等的税费。



6.3 房屋所有权

根据天利高新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及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资料,截
至2016年6月30日,拟出售资产中包括天利高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
的共计144处自有房产,其中,124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
见书附件二。

其余20宗无证房产,天利高新已出具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
自建房屋已经完工、并已投入生产经营使用,上述房屋权属瑕疵并不会对天利高
新目前的生产经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受到主
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局于2016年9
月21日出具的证明,天利高新自2013年起1月1日至该等说明出具之日,不存在
因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所述,截至2016年6月30日,天利高新拟出售资产涉
及的部分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利高新正与相关抵
押权人(债权人)积极沟通。就该等权利限制、上文所述房产权属瑕疵,天利高
新已在《资产出售协议》做出了声明与承诺,天利高新将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在


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前完成拟出售资产范围内的房屋的交付、过户、变更登记
至天利石化名下的相关法律手续,但如于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相关资产根据
法律法规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该等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则相应房屋等需登
记资产的法律权属仍暂登记于天利高新名下;但自资产交割日起,天利高新不再
享有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或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并由天利石化履行全部管
理职责并承担所有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等的税费。


6.4 知识产权

根据天利高新提供的相关相关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http://sbj.saic.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
(http://epub.sipo.gov.cn/index.action)的查询,截至2016年6月30日,拟出售资产中
包括天利高新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获登记/授权的境内注册商标57项、专利18
项,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四。


6.5 其他固定资产

根据《拟出售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天利高新的其他固定
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该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17,410.0204万元。


6.6 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自拟出售资产资产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项下的全部
债权在通知该等债权的相对方债务人后,由天利石化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全
部债务,在征得该等债务对应的相对方债权人后,由天利石化承担。若该等债权
人不同意债务转移至天利石化,则就该等债务,如天利高新在债务到期对债权人
进行偿还,则天利石化应对天利高新所偿还的金额全额补偿。

根据《拟出售资产审计报告》、天利高新提供的部分债权人通知及同意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利高新对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和同意等工
作正在办理中。


6.7 人员安臵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天利高新提供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员工安臵方案》,拟出售资产对应员工安臵事项,应以“人随
资产走”为原则,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薪酬、社会保险和福
利事项,均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天利石化继受,由其负责进行安臵。


天利高新已就上述事宜于2016年9月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审议通过了


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员工安臵方案。


七、 拟购买资产

拟购买资产为中石油集团合法持有的管道局工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寰
球工程、东北炼化、昆仑工程及中油工程各100%股权。

根据《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购买资产协议》及
标的公司相关工商档案文件及中石油集团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拟
购买资产的法律权属清晰,该等资产之上不存在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禁止或限
制股权转让的情形。


7.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7.1.1 管道局工程
(1) 基本情况




根据管道局工程持有的廊坊市工商局于2016年9月2日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
为911310007216361722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

赵玉建

注册资本

14,413.6万元

成立日期

2000年2月17日

经营期限

2000年2月17日至2029年2月12日

经营范围

境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测绘、城市规划,工程总承包(以资
质为准),可承担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
承包。承包境外管道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各类工程的勘测、
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国内工程总承包所需设备、工程材料的销售(需
国家前臵审批项目除外);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
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招标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管道局工程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管道局工程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中石油集团

14,413.6

货币和实物

100%

合计

14,413.6

-

100%



(2)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管理局工程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管道局工程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A. 2000年1月,管道工程设立


2000年1月11日,管道局下发《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的通知》,同意设立管道工程。

2000年1月26日,管道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勘察设计院工会作为管道工
程股东签署《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2000年1月27日,廊坊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廊金
会字(2000)第005号),截至2000年1月27日,管道工程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
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

管道工程设立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管道局

4,000

4,000

货币

80%

中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勘察设
计院工会

1,000

1,000

货币

20%

合计

5,000

5,000

-

100%



B. 2003年6月,股东名称变更及增资


2003年5月10日,管道工程召开2003年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因股东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勘察设计院工会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
会,同意将公司章程原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勘察设计院工会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同意将管道工程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0,000
万元。其中管道局的出资从4,000万元增至8,000万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
有限公司工会的出资从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2003年6月12日,廊坊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廊金
会字(2003)第693号),经审验,截至2003年6月12日,管道工程已收到新增注册
资本5,000万元,管道工程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本次变更后,管道工程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管道局

8,000

8,000

货币

80%

中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工程有
限公司工会

2,000

2,000

货币

20%

合计

10,000

10,000

-

100%



C. 2004年9月,吸收合并及增资



2004年9月3日,中石油集团出具《关于管道局工程与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公
司进行重组的批复》(中油研字[2004]465号),中石油集团同意管道工程与大港油
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重组。

2004年9月16日,管道工程与天津大港油田集团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合并协议》,以2003年12月31日为合并基准日,合并后管道工程注册资本从
10,000万增至12,488.6万元。合并后的公司名称沿用管道工程的名称,股东变更为
管道局、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以
及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2004年9月17日,管道工程召开2004年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
意管道工程合并大港油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增至12,488.6
万元;股东变更为管道局、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
程有限公司工会以及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其中管道局出资8,000万元,占
总出资额的64.1%;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188.6万元,占管道工程总
出资额的9.5%;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出资3,200万元,占管道
工程总出资额的25.6%;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管道工程总
出资额的0.8%。

2005年1月13日,廊坊华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廊
华安达验字(2005)第002号),经审验,截至2004年12月21日,管道工程已收到
新增注册资本2,488.6万元,管道工程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2,488.6万元。

本次变更后,管道工程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管道局

8,000

8,000

货币

64.1%

中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工程有
限公司工会

3,200

3,200

货币

25.6%

大港油田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1,188.6

1,188.6

净资产

9.5%

无锡东盛石化
装备有限公司

100

100

净资产

0.8%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