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信建投睿利: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0月14日 15:32:58 中财网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申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
予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62号),注册日期为:
2016年
8月
2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
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
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等,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5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设立日期:
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
010-59100288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学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国
HVB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经营管理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
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现任江苏省广
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长。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
易部、资本市场部,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
理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
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
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太原机械学院(现华北工学院)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
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投资专业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现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黄海浩女士,山东大学物流工程工程学学士。曾任利顺金融
(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现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梁奇先生,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风险
控制师,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
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


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
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
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
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
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2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
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
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
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
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
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
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
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
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
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
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
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客服电话:
95588

 网站:
www.icbc.com.cn

 (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电话:
010-59100228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张勇
?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张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年月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
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0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30.00)/1.00 = 99,039.90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元,则得到
99,039.90份基
金份额;

 6、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

 (注:
1个月按
30日计算,一年按
365日计,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含)
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4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40,000.00/(1+1. 20%)=39,525.69元

 申购费用
=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
=39,525.69/1.040=38,005.47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可得到
38,005.47份
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日但不到
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1.010×0.50%=50.50元

 赎回金额
=10,000.00×1.010-50.5=10,049.50元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日但不到
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5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灵活的资
产配置和组合精选,充分把握市场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包括资金面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
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研究分析不同行业的盈利模式、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自身的生命周期,之后在判断当期宏观经济
所处周期位置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的盈利模式,优选当期盈利增长最为确定及增速较快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个股投资方面采用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一部分个股选择景气状况反转向好的行业龙头,
一部分个股选择自身发展空间广阔,同时业绩预期加速增长的品种。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
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
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
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
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
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
3)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
保失败。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
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
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
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
值;

 (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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