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 6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 2 年 4 月 26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 2 】 566 号 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 2 年 9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 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 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 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投资人 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投资人 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 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 高, 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 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 行负担。 投资人 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 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201 6 年 第 2 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 6 年 9 月 10 日,其 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 6 年 6 月 3 0 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 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 6 年 9 月 30 日 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 6 年 第 2 期 )进行 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7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69 十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70 十二、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72 十三、保本期到期 84 十四、基金的投资 91 十五、基金的业绩 116 十六、基金的财产 118 十七、基金 资产的估值 119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5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2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3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131 二十二、风险揭示 13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4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6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5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25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227 二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230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三十、备查文件 232 附件:保证合同 2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 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由中国投 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 8 . 保 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期(第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1 9 .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 人为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 义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 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本 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 后各 保本期 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期 开始前公告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2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3 . 投资 人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5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6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7 . 直销机构: 指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8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 9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1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平安 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 2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3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4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5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 6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7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8 . 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 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 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 9 . 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 业务 40 . 过渡期: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 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41. 过渡期申购:指 投资人 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投资金额 确 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 2 .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以及 在过渡期内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3. 保本金额: ( 1 )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和募 集期间的 认购利息) ; ( 2 ) 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 ; ( 3 )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 4 . 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 5 .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 6 .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 括 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 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 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 7 .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 8 .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及 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 金份额)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在过渡期内申购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 9 . 保本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 (自当期保本期开始之 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0 .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 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 5 1 .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 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 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5 2 .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期间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3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 4 . 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5 5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5 6 .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5 7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 . 《 业务规则 》: 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59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0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1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6 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 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 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 5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 6 . 元 : 指人民币元 6 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 0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 1 . 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 2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3.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4. 日 / 天:指公历日 75. 月:指公历月 7 6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5楼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 0755 - 22621438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 1971 年生。曾任 R.J.Mic halski Inc. (美国)养老 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 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副总经理;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 现任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 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 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主 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现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 副教授 、 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 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 校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54 年生。 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 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 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 事务所主任。 ( 2 )监事会 成员 张云平: 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 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 / 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 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 核经理 。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 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 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法律岗;现任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 (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 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总经理 ,学士, 1970 年生。曾任 职于 中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 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海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 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宁波银行总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平安大 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 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 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 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 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 究员, 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 保证 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保 本期 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 保本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保本期 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出载明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要求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 需代偿的 金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 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8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 2 ) 以 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4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5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5 )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 自律,勤勉尽责; ( 6 )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 有效性 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 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 3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 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 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净 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 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 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 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 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 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 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7 日 客服电话: 400 - 800 - 4800 直销电话: 0755 - 22621438 直销传真: 0755 - 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 2 )平安大华基金 网上 交易平台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 400 - 800 - 4800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 010 - 67596084 客服电话: 95533 传真: 010 - 66275654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联系电话: 010 - 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传真: 010 -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 010 - 66592194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 010 - 66594465 网址: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 021 - 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传真: 021 -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 021 - 52629999 - 218022 客服电话: 95561 传真: 021 - 62569070/62569187 网址: www.cib.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客服电话: 95526 传真: 010 -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 021 - 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 - 3 传真: 021 - 50979507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 - 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传真: 0 574 -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9)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 0731 - 89828900 客服电话: 0731 - 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10)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10 - 83363099 传真: 010 - 83363010 客服电话: 400 - 166 - 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 021 — 20835785 传真: 021 - 20835879 客服电话: 400 - 920 - 0022 网址: www.hexun.com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 - 54509998 传真: 021 - 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网址:(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