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富鑫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04日 10:17:12 中财网

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6年
9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211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风险/收益品种。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富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
7月
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
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
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
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
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
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
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
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
营销培训管理、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
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零售-北京、零
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
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
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
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
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
创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
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
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
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
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
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
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
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
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年
9月
30日,公司总人数为
488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

88%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
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
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年
5月至
1993年
4月任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中心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
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
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
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
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

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
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
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
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
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
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

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
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
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
经理。2002年
10月至
2008年
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
总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2014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

1988年
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年
7月至
2006年
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2006年
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
经理。2007年
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1年
7月至
2013年
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年至
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
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
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退休。2008年
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
11月至
2010年
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
6月至
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4年
8月,兼任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
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

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
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
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
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
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
9月至今任瑞银
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
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
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
总干事。2012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

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

1974年
12月入伍服役。自
1979年
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
担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年
8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
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
8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年
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
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年
8月起先后到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年
3月至今担任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环亚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

1987年至
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年至
2012年
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
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2012年
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
11月至今
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年
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3月
18日
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

1997年
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
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
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
IT、财务、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
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
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年至
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
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
证监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
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申先生,博士。

2002年起先后在友邦保险、申银万国证券、国金证券工作。

201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主管、固定收益总部研究
组副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研究组总监兼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5.22-至今)、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06.24-至今),
博时智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8.30-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

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
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兼博时新趋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

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
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
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
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
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银行”)
  设立日期:
2007年
1月
22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注册资本:
115444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夏平
  行长:季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电话:
025-58588112


  传真:
025-58588155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赵越
  
2、发展概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
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
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
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
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夏平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
1963年
8月出生,中共党员,南京理工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管理学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六合支行行长、第一支行行长、江苏省
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营业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党委
副书记。

  季明先生,董事、行长,
1962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地质系水文
地质和工程地质专业本科毕业,获理学学士学位,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
获法学第二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律师资格。曾任南京市委政策研究室党群处
正科级秘书,江苏省委组织部市县干部处、办公室正科级组织员,江苏省委组织
部办公室副处级巡视员,江苏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江苏省委组织部干部一
处副处长、青年干部处处长;江苏银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监事长,江苏
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总行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兼)。

  顾尟女士,董事、副行长,
1963年
9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思想政治
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零
售业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银行卡部总经理;江苏银行零售业
务部总经理,江苏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王凯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73年
2月出生,中共党
员,武汉大学经济学、文学双学士,德国埃森经济和管理高等专业学院
MBA,高
级经济师,FRM、HKIB会员。曾任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高级
经理,江苏银行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产品
1212只,其
中开放式基金
7只,托管资产规模为
15163.4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
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
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文【2016】2112号准予募集
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30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详
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
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未来,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不低于
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本次

申购本基金
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
=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
=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
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
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前
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
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
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
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
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
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

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
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
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
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变化
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
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
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
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
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利率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
利差扩大,则用利率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
债替换利率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
收益空间。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固定收益总部数
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3)固定收益总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
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
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0)的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来
获取的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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