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华发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时间:2016年11月05日 10:08:39 中财网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目 录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2
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的议案 ...........................................................................................................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4
关于签署《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咨询服务年度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5
附件一: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简历 ....................................................................................... 6
附件二: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 9
附件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咨询服务年度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 10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大会须
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会议开始前登记并准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
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
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目前已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换届
选举。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及第八届董事局提名,拟选举
李光宁、刘亚非、刘克、陈茵、俞卫国、谢伟、许继莉、陈世敏、江
华、谭劲松、张利国11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其中,陈世敏、
江华、谭劲松、张利国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详见附件一)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拟选举张葵红女士、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签署《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咨询服务年度合作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华发城市更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城市更新公司”)中标城市更新改造委托咨询服务招标项目(以下
简称“本项目”)。根据中标结果,城市更新公司拟与本项目招标人珠
海华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运营公司”)签
署《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咨询服务年度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咨询服
务合作协议》”),由城市更新公司为城市运营公司提供城市更新改造
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三。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咨询服务合作协议》,并授权公
司经营班子在本协议所达成的合作条件下,结合单个项目具体情况,
具体研究并决定签署单个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等相关事宜。

城市运营公司为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综
合”)全资子公司,华发综合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华发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光宁:男,197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1993年
7月起历任华发集团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局秘书、董
事。2012年5月起任华发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5年1月起
任本公司董事局副主席,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兼任本公司总裁。

2014年4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中国共产党珠海市第七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刘亚非:男,195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内蒙古自治
区驻珠海办事处主任、珠海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华发集团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刘克:男,195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深圳发
展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董事会首席秘书、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行
长、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及人民中路支行行长,2001年5月
起任本公司董事兼总裁,2004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2012年9月起卸任本公司总裁。

陈茵:女,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珠海
英格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程业务部经理,本公司销售
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2月起任本公司董事。2015年7月起
任本公司总裁。


俞卫国: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造价工
程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审计师。历任珠海市审计局基本建
设审计科副科长,本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2005年2月起任本公


司董事。2015年9月起任本公司常务执行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谢伟:男,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深圳
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投资部经理,珠海华发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
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珠海铧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珠海华
发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卓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许继莉:女,1971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
任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珠海分行副行长。现任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监、战略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
风控合规部总监,兼任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华发
商贸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和辉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成发企业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起任本公司
董事。


陈世敏:男,1958年出生,博士,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曾任
Clari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n副教授、教授,香港岭南大学副
教授,The university of Louisiana at Lafayette副教授,香港理工大
学会计及金融学院副主任及副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教
授、副教务长及MBA主任,兼任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香港)、


赛晶电子电力集团(香港)、海蓝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独立董事。

2013年7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江华: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中银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同
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
导师,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男,1965年出生,博士学历。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同时担任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9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张利国: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复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同时担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
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二: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葵红,女,1969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2006年至今任珠海
市国资委财务总监、专职董事监事。2013年11月起任职本公司监事。

张勇,男,1968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珠海市人民检察
院反贪污贿赂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现任本公司纪委书记、内部
稽核室总监。




附件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咨询服务年度合作协议》

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方): 珠海华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珠海华发城市更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合作模式及合作期限
1、合作模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或“本协议”),委托乙方为甲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提供城市更新咨询服务工作。在进行单项的咨询服务时,项目公司根
据本协议所达成的合作条件,并结合单项的具体情况与乙方另行签订
具体的咨询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暂定为三年,若乙方在协议履行过
程中无法按照协议条款履行相关职责,或无法达到项目公司的要求的,
甲方有权缩短合作期限和另行选择合作单位。单项的咨询服务期限在
具体的咨询服务协议中另行约定。

三、咨询服务内容
根据珠海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城市更新咨询服务一般分为五个
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信息获取及项目落实;第二阶段,测绘及控规
调整;第三阶段,拆补谈判;第四阶段,用地整合;第五阶段,回迁
物业交付。具体内容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适用范围自行调整。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服务费用包含咨询服务费用和项目奖金两大部分:
1.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1咨询服务费用:参考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相关规定,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乘以服务
费率,具体如下:

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

顾问服务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5亿元

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3%

5亿元<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10亿元

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2.75%

10亿元<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15亿


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2.5%

15亿元<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20亿


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2.25%

20亿元<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

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2%



注: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包括更新前期费用、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补缴地价、回迁物业建造综合成
本等,可视为项目可经营商品房部分的综合拿地成本。

1.2支付方式:咨询服务费用按城市更新咨询服务五个阶段时间
节点分期支付,各阶段的支付比例与该阶段对应的服务费用占比一致。

具体如下:

序号

咨询服务费支付节点

顾问服务费支付比例

1

完成更新意愿征集或签订合作协议启动城市更
新工作后

15%

2

完成测绘、规划,取得指标批复等前期工作后

25%

3

完成90%拆补协议签订后

30%

4

办理土地手续,具备开发条件后

20%

5

完成回迁,且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结算后

10%(以结算金额为准)



注:
①1-4步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总额以预估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为基数计算,待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结算
后再据实结算。

②咨询服务工作全部完成以及项目公司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结算后,按上表第5步支付剩余部分咨
询服务费用或退回多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

③咨询服务费支付节点只是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各项目的支付节点以及工作任
务时间节点,由项目公司与乙方就该项目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时予以明确。

④如非乙方原因导致更新项目终止或中止的,项目公司根据该项目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对费用进行结
算。





2.项目奖金及支付方式:
2.1项目奖金:为了促进乙方以更短周期、更低拆补安置成本向
项目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特采用以下激励机制: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与
同等区位土地拍卖市场价格差额的2%作为项目奖金。

2.2支付方式:咨询服务工作全部完成以及项目公司完成拆迁补
偿安置成本结算后,项目奖金由项目公司按本条第2.1点中的计费标
准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3.具体项目的结算费率须与乙方的工作成果情况及工作进展情
况相联系,详细约定在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明确。

4.在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乙方的工作进展及工作成果不符合
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在应付款项中扣除,详
细约定在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明确。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项目公司出具等额合法发票,否则项目公
司有权拒绝付款,相关延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1.因政策原因或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
付任何费用。

2.除另有约定外,因政策原因或甲方原因导致具体项目的咨询服
务协议终止的,项目公司按乙方实际完成且经项目公司书面确认的工
作量进行结算,除此之外,项目公司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
任何责任。

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咨询服务工作的,甲方有权选择其
他合作单位,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该情况累计达3
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擅自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
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协议,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协
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从项目公司的应付款
项中扣除。

7.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或仲
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赔偿款、拍卖费。

8.本条约定独立有效,不受本合同效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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