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天能重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6年11月08日 01:01:41 中财网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NANNINGHONG KONG PARI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层邮编: 100026
9th Floor, Tai Kang Building, No.38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0699传真/Fax: (+86)(10) 6517680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四年六月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释义
.................................................................................................................................3
第一部分引言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7
二、本所律师的工作....................................................................................................... 9
三、其他说明
............................................................................................................. 11
第二部分正文
................................................................................................................13
第一章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3
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0
第三章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1
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 27
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 30
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 34
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6
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 57
第九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1
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6
第十一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0
第十二章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3
第十三章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04
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106
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9
第十六章发行人的税务................................................................................... 113
第十七章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 120
第十八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5
第十九章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7
第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9
第二十一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130
第二十二章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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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结论意见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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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发行人、天能重工指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指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天能有限指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青岛泰胜指
青岛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天能
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天能有限之前身
吉林天能指
吉林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

蓝天重工指云南蓝天重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星重工指哈密红星重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湘能重工指湖南湘能重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发起人指
郑旭、张世启、张义、宋德海、李隽、张军、赵会强、
刘萍、牛舰、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睿
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信中达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共十四

湖北百年指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南京华睿指
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系发行人股东
北京信中达指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上海吉晔、
天津基业

原名为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再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武汉康乐居指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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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天天物业指
湖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
“湖北天天科技有
限公司
”,系湖南湘能重工有限公司股东
东营旭升指
东营旭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系湖南湘能重工有限公
司股东
《公司章程》指
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青岛天
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案)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

中国证监会于
2006年
3月
16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招股说明书》指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指
瑞华会计师针对公司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

12月
31日、2011年
12月
31日于
2014年
4月
26
日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48210006
号)
《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瑞华会计师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瑞华核字
[2014]48210005号)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号文)
《发行体制改革
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2
号)
《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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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55号)
本所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三年、报告期指
2013年度、
2012年度和
2011年度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指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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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京证字[2014]第
098号

致: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天能重工的委托,担任天能重工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管理办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天能重工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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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对天能重工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
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涉及授权批准、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公司设立、股本
演变过程及其独立性、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主要业务及财产、公司的重大股权
投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
会的运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公
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募集资金的运用、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等方面
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公
司相关人士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目前持有编
号为
21101199810227403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注册地为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层,负责人为王卫东。


本所是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发起成员之一,且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总部
所在地。1998年
6月
26日,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在北京成立。2011年
3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目前
除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外,国浩律师事务所还包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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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同时,国浩律师事务所已获准在香港、巴黎和马德里
设立办公室。


本所具有长期的证券法律执业经历,曾经为多家企业就股票发行及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签名的律师为王卫东、冯晓奕和周
丽琼。


王卫东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能源与基础设施、企业并购、跨国投资(对内
及对外)、公司业务及项目融资、证券及资本市场、企业破产及重组、反垄断、
基金设立及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事务。王卫东律师近年来曾经为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天绿色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等各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冯晓奕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证券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房地产、国有资
产管理、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法律事务。冯晓奕律师近年来曾经
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
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等各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周丽琼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投融资领域、企业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再融
资、国有股权管理及上市公司常年法律服务。周丽琼律师近年来曾经为包括中国
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或再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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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层
邮政编码
100026

二、本所律师的工作

(一)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2011年开始至今为发行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首先向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
了解的问题。文件清单下发后,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
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
文件,对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
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谈话并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本所律师尽
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所有问题。



2、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
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
和建议。



3、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将发行人从其
前身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
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
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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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根据事实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此同时本所律
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留存于本所。

5、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3000小时。


(二)审阅的文件

本所律师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
证、从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书等;
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或变
更为股份公司的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设立及历次变
更的相关批准、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4、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的答复、可用于判断
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
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及协议(如有)
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不竞争承诺等;
5、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
6、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即发行人为一方的重
大协议;
7、涉及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变化的文件,包括:相关协议、决议等;
8、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变化的文件,包括: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
过的天能重工公司章程、对天能重工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及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
会议决议等;
9、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的文件,包括:组织结构、股
东(大)会的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等;
10、相关的财务文件,包括:瑞华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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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
访谈记录及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12、《招股说明书》;


13、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三、其他说明


1、在前述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及陈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
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
业意见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4、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
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5、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进
行了审查、判断,据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并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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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的要求,本所独
立地对天能重工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7、本所同意天能重工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部分引
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
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8、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天能重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9、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天能重工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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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第一章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所履行的程
序如下:

(一)2014年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
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制定上市后适用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制
定<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

《关
于制定<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
制定<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的议案》等。


(二)2014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修改本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和《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承诺的议案》。


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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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

2、发行规模:

(1)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
2,084.00万股,符合公开转
让条件的股东转让老股数量上限为1,187.50万股。

(2)公司优先进行新股发行,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084.00万股;在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由公司原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
公开发售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超过
1,187.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议案后至本次发行前,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定或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
按新颁布或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3)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资格要求:本次发行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
36个月以上。持有期的要求,是
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
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

(4)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确定后,符合条件的股东按其原持股数量等比
例进行发售(单个股东达到公开发售股份上限的,剩余股东按其原持股数量继续
进行等比例发售),各股东发售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其法定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总额不超过1,187.50万股。

3、发行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人民币普
通股(
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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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价方式:本次 A股发行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发行时中国证券
市场状况,通过市场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人(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价格与公司发行新股的价格相同。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发行费用:发行人和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共同承担承销费用,具
体承销费用比例依据发行人和上述股东与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约定。保荐费用
和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7、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内有效。


(二)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修改本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按照如下序号顺序投
资:

(1)3.0MW及以上风机塔架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 22,198.29万元,募集资
金使用金额 20,798.29万元,其余 1,400.00万元为预估土地款,由发行人自筹资金
解决,不使用募集资金。

(2)研发中心项目,项目总投资 4,052.70万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4,052.70
万元。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 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20,000.00
万元。

2、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少于以上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则不足
部分发行人通过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方式自筹解决。募集资金用于以上项目的
先后顺序以前项顺序为准。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不一致,发
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以其他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置换。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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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后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
次发行上市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四)关于制定《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上市后三年具体回报规划为: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
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在满足《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上市
后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3、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
票价格等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关于制定《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的议案


1、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有
效司法裁决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司法裁决文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
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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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
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
A股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
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发行人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发行人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发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自发行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发行人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
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六)关于制定《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议



1、发行股份数量和上限

(1)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
2,084.00万股,符
合公开转让条件的股东转让老股数量上限为
1,187.50万股。

(2)本次实际老股转让数量与新股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人实际发行价格确
定。发行人将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



2、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符合老股转让条件的股东名单和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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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发行前持股数(万股)老股转让上限(万股)
1郑旭
2,500.00 625.00
2张世启
1,250.00 312.50
3张义
250.00 250.00
合计
4,000.00 1,187.50

4、老股转让顺序

本次老股转让将按照上表中符合公开转让条件的股东原持股比例同比例进
行转让,直至满足本次需要转让老股数量。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的
股份达到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则其个人不再进行老股转让,剩余股东
按照原持股比例继续进行转让。



5、老股转让价格

本次老股转让价格与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价格一致。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
理以下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1、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具体实施,
包括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结构、发行对
象、发行方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



2、如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和
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
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
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
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和股东通知等)。



4、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具体发行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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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
的意见,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6、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对本次
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修订和调整;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募
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及其实际投资额和
实施进度进行调整;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7、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聘请及委任相关中介机构,并签署聘用或委任协议。

8、办理董事会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二)根据前述会议决议,本次授权自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24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尚需取得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批准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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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于 2011年12月16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由天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11年12月16日取
得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281228043546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6,250万元,股份总数为 6,250万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泰胜于 2006年3月3日经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设立,2008年3月28日,青岛泰胜更名为发行人的前身天能有限,发行人及发
行人前身天能有限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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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一)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
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数额等事项或其确定的原则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一)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任了
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事务部、营销部、生产管理部、
安全部、物资装备部等职能部门,该等机构或部门运行正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均
盈利,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显示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工商、税务、社保、环保等政府相关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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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250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一)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二)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之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两年(
2013年度、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39,171,139.78元和37,954,085.73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


2、发行人于
201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为
391,261,408.96元,不少于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128,905,895.30元,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6,250万元,本次发行不超过
2,084万股,本次发行
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三)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其历次注册资本变动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验证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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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正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年2月27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青正明验内字(
2006)01018号)、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胶州分所于
2008年11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青振会胶内验字[
2008]
第019号)、于
2009年7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青振会胶内验字[2009]第
032号)、于
2011年9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青振会胶内验字[
2011]第
031
号)、于2011年9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青振会胶内验字[2011]第033
号)及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年12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深鹏所验字[
2011]0388号)对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及历次注册
资本变动情况进行了审验。



2、瑞华会计师于
2014年4月26日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4]48210002号),对上述青正明验内字(
2006)01018号、青振会胶内验字
[2008]第
019号)、青振会胶内验字[
2009]第
032号、青振会胶内验字[
2011]
第031号、青振会胶内验字[
2011]第
033号及深鹏所验字[
2011]0388号《验资
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没有注意到该等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号——验资》的要求的情况。



3、根据上述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章“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描述,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化工生产专用设
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销售、安装、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其
目前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
经营范围相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始终
为风力发电塔筒的制造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独立董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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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
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承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


(七)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
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八)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
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九)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瑞华会计师为发行人的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十)根据瑞华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13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出具的无
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能重工于
201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十一)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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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之规定: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情形,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
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十三)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1号)之规定

(一)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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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发行人股东
所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三)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所述,本次发行上市前郑
旭直接持有发行人2,5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40%,担任
发行人之董事长、总经理,对发行人之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发行人各股
东签署的《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的声明》,除刘萍与宋德海为配偶关系外,
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即本次发行上市前,郑旭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郑旭仍为发行人
第一大股东并保持相对控股地位,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及运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仍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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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1、2011年11月25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前身天能
有限出具《审计报告》(深鹏所审字[ 2011]1266号)。该报告载明截至 2011
年10月31日,天能有限的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250,190,133.17元。


2、2011年11月25日,天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天能有限截至2011年
10月31日的审计报告,由天能有限全体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所享有的天能有限所
有者权益的份额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2011年12月6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11)第736号)。该报告载明截止 2011年10月31日,天能有限
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8,050.08万元。


4、2011年12月6日,天能有限全体股东郑旭、张世启、张义、宋德海、李隽、
张军、赵会强、刘萍、牛舰、南京华睿、北京信中达、湖北百年、武汉康乐居和
天津基业作为发起人签署《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就发起人
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
本比例、出资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5、201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按经审计的
天能有限净资产值折股将天能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及其他事项,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


6、2011年12月7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深
鹏所验字[ 2011]0388号),验证天能有限以业经审计的 2011年10月31日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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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250,190,133.17元折合
6,250万股、每股
1元,共计股本
6,250万元,超过注册
资本部分
187,690,133.17元计入资本公积。



7、2011年12月16日,发行人依法对上述变更情况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28122804354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发行人彼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郑旭
2500.00 40.00%
2张世启
1250.00 20.00%
3张义
250.00 4.00%
4宋德海
250.00 4.00%
5李隽
250.00 4.00%
6张军
200.00 3.20%
7赵会强
37.50 0.60%
8刘萍
12.50 0.20%
9湖北百年
269.00 4.30%
10牛舰
215.00 3.44%
11南京华睿
278.00 4.45%
12北京信中达
278.00 4.45%
13天津基业
210.00 3.36%
14武汉康乐居
250.00 4.00%
合计
6,250.00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二)发起人的资格


1、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郑旭、张世启、张义、宋德海、李隽、张军、赵会强、
刘萍、牛舰共
9名自然人股东和南京华睿、北京信中达、湖北百年、武汉康乐居
和天津基业共
5名企业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均拥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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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企业股东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住所,符
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能有限全体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
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
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发行人上述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彼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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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合法拥有经营所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
用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知识产权,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设立了生产、营销、行政、财务等
部门;经查验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并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
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分离,产权关系清晰。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发行人在员工社会保障、工资报酬等方面进行独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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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银行
账户,拥有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或者以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情况。


(三)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
独立核算、独立纳税。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经营机构。发行人设立的公
司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均能独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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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如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
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
经营范围中的业务。经核查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发行人具有独
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业务部
门体系,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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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允的关
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
存在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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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及股东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发起人名称 /姓名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郑旭 2,500.00 40.00%
2.张世启 1,250.00 20.00%
3.张义 250.00 4.00%
4.宋德海 250.00 4.00%
5.李隽 250.00 4.00%
6.张军 200.00 3.20%
7.赵会强 37.50 0.60%
8.刘萍 12.50 0.20%
9.湖北百年 269.00 4.30%
10.牛舰 215.00 3.44%
11.南京华睿 278.00 4.45%
12.北京信中达 278.00 4.45%
13.天津基业 210.00 3.36%
14.武汉康乐居 250.00 4.00%
合计 6,25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发行人自股份公
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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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一)郑旭

郑旭,
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7028119650620****,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


(二)张世启

张世启,
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7022419621215****,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杭州路。


(三)张义

张义,
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1011319730920****,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花园。


(四)宋德海

宋德海,
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7022419640530****,住址为胶州市水寨花园。


(五)李隽

李隽,
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082119730620****,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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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张军

张军,
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7022419690511****,住址为长春市临河街道会展大街委
805组会展中心福林家
园。


(七)赵会强

赵会强,
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750210****,住址为成都市青羊区琼楼路。


(八)刘萍

刘萍,
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7022419630707****,住址为胶州市水寨花园。


(九)牛舰

牛舰,
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1021119740718****,住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
33号。


(十)湖北百年


1、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4年
5月
25日检索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湖北百年成立于
2007年
7月
8日,目前持有武汉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于
2011年
2月
22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200000000000207),住所位于武昌区武珞路中南国际商务公寓
1栋
2单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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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法定代表人为董爱国;注册资本为
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农业、房
地产、旅游行业的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金融与证券咨询),普通机电设备制造
及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湖北百年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董爱国
1,431.83 95.46%
何承虎
68.17 4.54%
合计
1,500.00 100.00%

(十一)南京华睿


1、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4年
5月
25日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结果,南京华睿成立于
2011年
6月
29日,目前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年
5月
21日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100000152434),
其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
1号
81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王满根,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能源产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



2、南京华睿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王满根
734.42 22.42%
沈青青
60.00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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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军
226.48 6.91%
王鹏
223.04 6.81%
李小梅
553.50 16.89%
张心东
400.57 12.23%
童中平
226.48 6.91%
夏俊
164.00 5.01%
王自才
164.00 5.01%
于华
290.28 8.86%
颜红
72.57 2.22%
徐岱群
102.50 3.13%
徐军
58.06 1.77%
合计
3,275.90 100.00%

(十二)北京信中达


1、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4年
5月
25日检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结果,
北京信中达成立于
2009年
6月
5日,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11年
12月
1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1999667),
其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
2街
8号金和国际大厦(中关村
SOHO)610室;
法定代表人为汪超涌;注册资本为
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创
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
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2、北京信中达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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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6,000.00 30.00%
北京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
14,000.00 70.00%
合计
20,00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4年
5月
25日检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结果,
北京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年
5月
17日,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石景山分局;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大科技园区实兴大厦
4398室,
法定代表人为汪超涌,注册资本为
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创
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
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
构。


北京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汪超涌
8,500.00 56.67%
李亦非
6,400.00 42.67%
魏勤
100.00 0.67%
合计
15,000.00 100.00%

(十三)天津基业
/上海吉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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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基业成立于
2011年
1月
28日,于
2013年
7月
29日更名为上海吉
晔。



2、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4年
5月
25日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结果,上海吉晔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年
7月
29日核发的《合
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6000017724),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
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
1758号
1幢
1817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佳晔
苌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志国),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3、上海吉晔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名称
/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上海佳晔苌清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200.00 16.00%
周宏斌
600.00 3.00%
田伯樑
500.00 2.50%
陈美兰
500.00 2.50%
周元华
300.00 1.50%
李婵韵
300.00 1.50%
李熙春
300.00 1.50%
卜源云
300.00 1.50%
宗剑敏
300.00 1.50%
靳云姬
300.00 1.50%
覃棣
300.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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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华
300.00 1.50%
李翠英
300.00 1.50%
范春仙
300.00 1.50%
李国平
300.00 1.50%
陈静
300.00 1.50%
卢瑶
300.00 1.50%
周美华
300.00 1.50%
吴雪梅
300.00 1.50%
杜惠敏
400.00 2.00%
许强
600.00 3.00%
曹冬
300.00 1.50%
焦瑞兴
400.00 2.00%
许京
300.00 1.50%
潘爱焕
500.00 2.50%
栗丽娜
300.00 1.50%
翟岱青
600.00 3.00%
王敏
300.00 1.50%
崔建
500.00 2.50%
李云兰
500.00 2.50%
曹海英
300.00 1.50%
窦俊红
300.00 1.50%
郑德龙
500.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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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萍
300.00 1.50%
王绣瑛
300.00 1.50%
汤杰
300.00 1.50%
程建生
300.00 1.50%
韩心爱
300.00 1.50%
陈伟
300.00 1.50%
党晋平
300.00 1.50%
魏建臣
500.00 2.50%
代珍明
300.00 1.50%
李安静
300.00 1.50%
罗希平
300.00 1.50%
李书平
300.00 1.50%
张惠义
300.00 1.50%
葛永秀
300.00 1.50%
李全福
500.00 2.50%
合计
20,00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4年
5月
25日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
果,上海佳晔苌清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年
4月
30日,目前持有上
海市工商局于
2013年
2月
6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20192000058352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路
1758号
1幢
18176室,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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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王志国
3,500.00 70.00%
李佳佳
1,500.00 30.00%
合计
5,000.00 100.00%

(十四)武汉康乐居


1、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4年
5月
25日检索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武汉康乐居成立于
2011年
1月
7日,目前持有武汉市武
昌区工商局于
2011年
1月
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20106000158975),其住所位于武昌区中南路
2-6号工行广场
B、C座
B单元
6

K号房,法定代表人为骆学韧,注册资本为
30万,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咨询服
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
营)。



2、武汉康乐居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骆学韧
20.00 66.67%
蔡铎
10.00 33.33%
合计
3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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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
董事长和总经理郑旭持有发行人
2,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分别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的声明》,发
行人股东中除刘萍和宋德海存在配偶关系之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郑旭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郑旭先生最近两年内直接持有发行人
40%的股份,并担
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
年内未发生变更。


五、真实持股情况的确认与核查

(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股东之间未签署对赌协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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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声明函出具之日,1、本人为天能重工的发起人股东,本人不存在
任何以协议、信托、其他方式委托他人代持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持天能重工股份的
情形。2、本人声明并承诺:本人所持天能重工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或第三方权
益的情况,所持股份无被冻结或保全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3、如违
反上述声明,本人将对由此给天能重工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
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
9名自然人股东均系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股东;5名企
业股东均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股东具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股东,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之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天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以其在天能有限中相
应比例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各发起人所持发
行人股权清晰。



4、根据发行人股东声明,该等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无设定质押或其他第
三方权益的情况,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合法、有效。



5、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均为郑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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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天能有限的设立

(一)2006年 2月 10日,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旭、张世启、
杨建国、刘素钰签署《青岛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上海泰胜电
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资 225万元、郑旭出资 125万元、张世启出资 50万元、
杨建国出资 25万元、刘素钰出资 75万元共 500万元设立青岛泰胜,均为货币出
资。


(二)2006年 2月 27日,青岛正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青正明验内字( 2006)01018号),证明截至 2006年 2月 24日青岛泰胜已收
到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 5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


(三)2006年 3月 3日,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青岛泰胜核发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2812804354)。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青岛泰胜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25.00 45.00%
2郑旭 125.00 25.00%
3张世启 50.00 10.00%
4杨建国 25.00 5.00%
5刘素钰 75.00 15.00%
合计 500.00 100.00%

二、2008年,青岛泰胜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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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
1月
30日,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股东郑旭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青岛泰胜
20%股权(对应
100万元出资额)作价
400万元转让给股东郑旭。


同日,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股东张世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青岛泰胜
15%股权(对应
75万
元出资额)作价
30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世启。


同日,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张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青岛泰胜
10%股权(对应
50万元出
资额)作价
200万元转让给张义。


同日,杨建国和股东郑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杨建国将其持有的青岛泰

5%股权(对应
25万元出资额)作价
100万元转让给股东郑旭。


(二)2008年
2月
26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通知书》((青)工商名变核私字第
8120080218004号),同意青岛泰胜变更名
称为天能有限。


(三)2008年
2月
28日,青岛泰胜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海泰胜电力工
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青岛泰胜
20%、15%、10%的股权分别以人民币
400
万元、
300万元、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旭、张世启、张义,同意杨建国将其
持有的青岛泰胜
5%股权以人民币
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旭。


(四)青岛泰胜办理完毕变更为天能有限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能有限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郑旭
250.00 50.00%
2张世启
125.00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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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素钰
75.00 15.00%
4张义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三、2008年
11月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3,000万元

(一)2008年
11月
4日,天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人民币
3,000万元,同意股东郑旭新增出资
1,250万元、股东张世启新增
出资
625万元、股东刘素钰新增出资
375万元、股东张义新增出资
250万元,并
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2008年
11月
4日,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出具《验
资报告》(青振会胶内验字[
2008]第
019号),证明截至
2008年
11月
3日公
司已收到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5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公司累
计实收资本
3,000万元。


(三)2008年
11月
6日,天能有限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
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天能有限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郑旭
1,500.00 50.00%
2张世启
750.00 25.00%
3刘素钰
450.00 15.00%
4张义
300.00 10.00%
合计
3,000.00 100.00%

四、2009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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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
7月
3日,天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人民币
5,000万元,同意股东郑旭新增出资人民币
1,000万元、股东张世
启新增出资人民币
500万元、股东刘素钰新增出资人民币
300万元、股东张义新
增出资人民币
200万元,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2009年
7月
8日,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出具《验
资报告》(青振会胶内验字[2009]第
032号),证明截至
2009年
7月
7日公
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公司
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
5,000万元。


(三)2009年
7月
10日,天能有限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
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天能有限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郑旭
2,500.00 50.00%
2张世启
1,250.00 25.00%
3刘素钰
750.00 15.00%
4张义
500.00 10.00%
合计
5,000.00 100.00%

五、2011年
4月股权转让、变更经营范围

(一)2011年
4月
13日,刘素钰和股东郑旭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书》,
约定刘素钰将其持有的天能有限
15%股权(出资额
750万元)作价人民币
800
万元转让给股东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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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刘素钰于
2011年
9月
7日出具的《承诺函》和郑旭出具的说明,刘素
钰截至
2011年
4月对天能有限的出资中,
25万元为其自有资金、725万元为其
从郑旭处的借款。刘素钰向郑旭转让其持有的天能有限
15%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
基于郑旭与刘素钰的平等协商确定。


(二)2011年
4月
13日,天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刘素钰将其
7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郑旭,并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金属结构、风力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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