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兴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本基金经 2015年 7月 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178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9月 25日正式 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 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 9月 2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4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5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6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6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7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4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兴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兴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东方汇经大 厦 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 7月 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五个股东共出资 18,8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6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 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 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 总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 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景瑞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 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 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 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 7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 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 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 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 券期货系学士, 1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 机应用专业学士, 17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 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 11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 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 大学金融学硕士,15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8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 会计师专业学士,9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德元先生,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武汉轻工 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学士,11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5年 6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员, 现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5年 8月 20日 起至今)、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9月 25日起至今)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0月 22日起至 今)、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1 月 10日起至今)、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月 27日起至今)、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1月 27日起至今)、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 2015年 12月 2日起至今)、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月 24日起至今)、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月 8日起至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16日起至今)、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25日起至今)、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5月 27日起至今)、中欧强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月 3日起至今)、中欧瑾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月 19日起至今)。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 刘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刘 明月、周玉雄、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9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1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11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 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 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1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 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 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 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 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 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 7月 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52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亿元。 在 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 资本排名列第 36位;在 2015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强排名中,兴业 银行位居第 73位;在 2015年《财富》世界 500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强、世界企业 500强。同时,在国内外 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最佳绿色银行”、“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年度金控集团”、“最佳普惠金 融银行”、“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主板)”、“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最 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 多项大奖。 14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 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106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4118.2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 律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15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16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二)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18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 7月 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19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年 7月 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787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为自 2015年 9月 21日至 2015年 9月 22日 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203,171,853.25(含利息)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44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9月 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5年 11月 19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1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2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5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 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 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 ≤ 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4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00=99,206.35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99,206.35份。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费率 N<180日 0.05% N≥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持有期限为 1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25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94.75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26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27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28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29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 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 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 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 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31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 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 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 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 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 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 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 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 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 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3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 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基 34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金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 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 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 报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 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 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 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 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 基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35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 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年第 2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36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016年 6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905,659,900.00 87.79 其中:债券 905,659,900.00 87.79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7,834,856.51 9.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04,756.80 1.02 8其他资产 17,676,856.10 1.71 9合计 1,031,676,369.4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37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例(%)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49,900,000.00 4.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900,000.00 4.89 4企业债券 855,759,900.00 83.80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 905,659,900.00 88.6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80445 14株高科债01 700,000 76,734,000.00 7.51 2 1480351 14长交投债02 580,000 62,152,800.00 6.09 3 1480309 14昆山交发债 500,000 54,335,000.00 5.32 4 1480363 14冀顺德债 500,000 54,175,000.00 5.31 5 090221 09国开21 500,000 49,900,000.00 4.8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8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17,676,856.10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 17,676,856.1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39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4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