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标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一六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5日证监许可[2012]163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指数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七、风险揭示 .............................................. 6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标普中 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 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1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 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 监。2015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3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9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 银行)债券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2012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7日起至今任“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7日起至今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3月14日起至今任“融通四季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3日起至今任“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5日起至今任“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5月11日起至今任“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13日起至今任 “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月2日起至今任“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由张李陵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由张李陵先生和王超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4年1月7日起至今,由王超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孙海忠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 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 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3年至2015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年被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34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张里程 电话:(0755)2694805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08557 客服电话:95599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8621)5879-8398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497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6)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电话:4008138888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77 联系人:林爽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慧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8788678-8101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娥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刘若云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15)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1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9)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2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5号楼702(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21)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话:95525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2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线:0592-3122716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2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fund.bundtrade.com (2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2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2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2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力佳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3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北京汇成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3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姜吉灵 客服热线:400-821-0203 (3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3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38)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热线: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4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1 (4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4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络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 (44)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 (0471)4972343 客服电话:4001966188 (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4008895548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4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4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樊忠亚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5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10)63197785 客服电话:95358,4008881888 (5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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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2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3年4月26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3年6月18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时间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9、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11、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 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 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2、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或转换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 公告。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转 换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或转换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1)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不高于0.8%的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 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单位: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养老金客户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即特定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收取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金 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用、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 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 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 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详见 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6,0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0.80%)=5,952.38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4,960.3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4,960.32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200=83,250份 即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3,250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00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5,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普通客 户)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0.1%,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1%=12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2=11,988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获得赎回款11,988元。 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养老金客户赎回其持 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0.025%,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25%=3元 净赎回金额=12,000-3=11,997元 即该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获得赎回款11,997元。 6、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为: 基金X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获得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为 11,940.12份。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为: 基金X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0.00元; 转入份数=(12,000-36-0.00)/1=11,964 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获得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为11,964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份额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0.1%,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0.1%=10元; 补差费=[(10,000-10)/(1+0.2%)]×0.2%=19.94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10-19.94)/1.2=8,308.38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获得基金X份额为8,308.38份。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份额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0.5%,补差费率为0.3%; 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0.5%=50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50-29.76)/1.2=8,266.87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获得基金X份额为8,266.87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2年9月26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