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 中国证监会 201 6 年 8 月 29 日证监许可 [ 201 6 ] 1978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是指数基金, 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 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并且, 指数的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4 第一部分 绪言 《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 息精选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 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负责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 及相关期 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 作 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 同一基金登记机构登记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0 、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 1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 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 0755 - 22627627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中国香港。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 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 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 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 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 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南洋 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业)独立董 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 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南 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 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 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事 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 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 北税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现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 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1966年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 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 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个人 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银行总行 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总行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施旭:北京大学地球物理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美国 MockingBird对冲基金交易员,美国EquaMetrics量化交易研究员,国信证券柜台市 场部(OTC)做市投资组负责人、量化投资经理。2015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执行总经理孙健 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执行总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 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 员,2014年12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 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 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 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 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 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 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 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 控股股东。截至 2015 年末,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7,937 人,通过全国 54 家分行、 99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 亿元,较年初增长 14 .67% ; 各项存款余额 17,339.21 亿元,较年初增加 2,007.38 亿元,增幅 13.09% ,增速居同 业领先地位,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各项贷款(含贴现) 12,161.38 亿元,较年初增长 18.68% 。 2015 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961.63 亿元,同比增长 31.00% ;准备前营 业利润 593.80 亿元,同比增长 43.93% ;净利润 218.65 亿元,同比增长 10.42% ;资 本充足率 10.94% 、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男 , 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 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 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 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75 万亿,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 一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阿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先 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 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销售 机构 ( 1 )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 2 )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 0755 - 22624581 传真: 0755 - 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 8666 传真: 021 -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 6 ] 1978 号 注册 日期: 201 6 年 8 月 29 日 二 、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代销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在与基金管理人 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 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 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 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 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 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 、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0 元(含 认购费)。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 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5 0 份。留存份 额不足 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 基金管理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 民币 10 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8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 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 M ) 区间 认购费率 M <100万 1.00% 100万 ≤ M <500万 0.60% M ≥500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请投资人参见其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九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 以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 、 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 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0 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 0,000/ ( 1+ 1. 0 0 % )= 198 , 019.80 元 认购费用= 20 0,000 - 198019.80 = 1980.20 元 认购份额=( 198,019.80 + 15 ) /1.00 = 198,034.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8,034.80 份基金份额。 十 一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 共同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原则上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申购 ,单个基金 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 0 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 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 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0 元(含申 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 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 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留存份 额不足 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