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信建投稳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时间:2016年11月09日 15:02:44 中财网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
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914号),注册日期为:2014年9月3日。本基金合同于2014
年9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9月20日发布《中信建投稳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和
未知价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转型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将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
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34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担保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稳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1、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
一、二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2、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
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3、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若无


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5、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包括转换
补差费)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56、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
保本赔付差额)
57、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
5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
期申购、或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
59、保证:就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
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0、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1、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
日)

62、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6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4、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65、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HVB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就职于中电鑫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经营管理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兼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
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集团)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投


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长。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太原机械学院(现华北工学院)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投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简历同上。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黄海浩女士,山东大学物流工程工程学学士。曾任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交易部Broker、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Broker、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基金经理。

梁奇先生,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风险控制师,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56,019.1447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
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
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


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
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
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
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
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2016年上半年北京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74 亿元,同比增长 6.08%;资 产
利润率 1.12%;资本利润率 17.68%,盈利能力稳步提升。截至 2016 年 6 月
末,公司资产总额 1.97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6.86%;贷款总额 8,661 亿元,较
年初 增长 11.69%;存款总额 1.1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7.64%,规模实现均衡
增长。不良贷款率 1.13%,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拨备覆盖
率保持 279.90%高位,拨贷比 3.16%,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营结构不
断优化。在资产负债规模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主动调整和优化收 益结构及业务
结构。中间业务收入对营业收入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报告期内 实现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 60 亿元,同比增长 50%,在营业收入中占比提升至 24%。

20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1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
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最新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 中,北京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提升至
第 77 位,在过去十年内跃升了近 500 位, 排名首都金融业第一名,连续三年
跻身全球百强银行。在世界实验室发布的品牌 价值排名中,北京银行品牌价值
超过 300 亿元,位居中国银行业第 7 位。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
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传真:010-59100298
电话:010-59100273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刘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14号
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于2014年9月1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9月24日,
本基金的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7429户,净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464,675,494.18元,折合基金份额464,675,494.18份;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2,923.00元,折合32,923.00份基金份额。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15,849.01份,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2%。本基金的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9月26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北京银行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64,675,494.18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32,923.00份,两项合计共464,708,417.1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
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9月26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中信建投
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超过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基金管理
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8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中信建投稳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2%

1年(含)至2年

1%

2年(含)以上

0



(注:1 个月按30 日计算,一年为365 天,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
(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中信建投稳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依照“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如有更改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 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 20%)=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00-474.31)/1.040=38,005.47份
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可得到38,005.47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年
以下,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1.016×2%=203.20元
赎回金额 = 10,000.00×1.016-203.20=9,956.80元
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年以下,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6.8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
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
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包括转换补差
费)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案例
例四: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持有至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30.00 元,
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 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00-99,009.90 =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30.00)/1.00 = 99,039.90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009.90 +990.10+30.00=100,030.00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39.90=4952.00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0.900×99,039.90+4952.00=94087.91元
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期间累计分红
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 个
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009.90 +990.10+30.00=100,030.00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39.90=4,952.00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1.500×99,039.90+4,952.00=153,511.85元
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期间累计分红
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此情况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继
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
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
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
订的保证合同。

(二)除上述第(一)款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任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
签订的保证合同。


(三)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3、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时间
1994 年 12 月 29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48.52亿元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其他(担保人简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成立于1994年12
月,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
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48.52亿元,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
心、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
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近年来,高新投集团业务综合收入按年均50%以上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净资


产收益率近五年来保持10%;连续十年获得行业的AAA信用评级,具备资本市
场AA+等级;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获得“第二十届国家级企
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2014年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之“年度
最佳小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最佳品牌创投机构”、“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

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机构之一。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6年第一季度,高新投集团保本基金在保责任余额 181.48 亿元人
民币,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截止 2016年第一季度,高新投集团在保责任余额694.50 亿元人民币,其
中融资性在保责任余额 53.16亿元,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25 倍。

二、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
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
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
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
给基金持有人。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四、除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
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
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
件。


六、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资质要求,同意继续
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保障,并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证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中信
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
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6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下简称CPPI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目的。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
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取CPPI策略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具体来说,
该策略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
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结合CPPI策略,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
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
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
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也就是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
高配置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CPPI 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10 亿元,当期两年期无风险利率为年化3.33%,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一档为1.0%,假设本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最低目标价
值为人民币1.01 元/基金份额,则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为
9.4595亿元(即:(1.01×10)/(1+3.33%)2=9.4595),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垫为
0.5405亿元(10-9.4595=0.5405)。假设本基金运作首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
况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1,则本基金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为0.5405
亿元(0.5405×1=0.5405,1为放大倍数),初始投资于稳健资产的规模不低于
9.4595亿元。


假设经过1年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本基金的净资产变为
11亿元(假设期间不发生申购赎回),此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变为9.7745
亿元(即:(1.01×10)/(1+3.33%)=9.7745),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垫为1.2255亿
元(11-9.7745=1.2255)。假设此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
为2,则本基金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为2.4510亿元(1.2255×2=2.4510,


2为放大倍数)。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对市场的
收益率走势及信用环境变化作出判断,并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收益率变化的阶
段特征、具体、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多种因素,在确
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期限动态匹配的投资策略,参照保本周期的
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以有效控制利率变动风险,维护债
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的研究,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阶段性市场定价偏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
下降,从而获得较高的期限利差带来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从行业和
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精选具有清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内各项政策,深入分析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景气走势及政策影响,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景气程度走高或
处于拐点的行业,以及政策上充分获得现实支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立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通过估值
手段,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合理判断,并结合股票的价格对其投资价值进行科学判
断;同时,本基金将充分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发掘出投资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优厚的投资回报。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为
前提进行。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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