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海祥龙:招募说明书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0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 2016 ] 2305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产品。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100% ,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 及《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 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祥龙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含该日)的期间,如遇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外的销售机构 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8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49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设立 日期: 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7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605869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香梅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愚园路营业部总经理、 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刘建锋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任山西证券公司(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自营部负责人,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自营)部、北方业务部总经理,上海汉盈投资管 理公 司执行董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汪劲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办主任。曾任泰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总监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 席,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 杨学林先生,董事,工学学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深圳市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 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顾志强先生,董事。现任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曾 任职于吴县第二化纤厂、苏州市吴申化纤厂 。 邱兆祥先生,独立董事,财政信贷本科。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研究所 名誉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南财经大学和暨南大学等高校教授、博士 生导师,中国汽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助教、北京语言大学(原北京语言学院)讲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导师、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李清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博导、澳门城市大 学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职于河南师范大 学外语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监事会成员 宋宽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 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现任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监事,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湖南公信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海证券综合管理部高级经理、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曾任深圳农业银行主任、支行行长,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普合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华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律师。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建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恒先生,督察长 。 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主 任,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主任、纪委委员,银河创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东海瑞京资产(上 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胡德军先生,博士。历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医药研究员,东海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研究员、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等职。2015年10月27 日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刘建锋先生,总经理。 成员: 杜斌先生,基金经理。 胡德军先生,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基金经理。 周三深先生,研究开发部总经理助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 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 定基本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 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 行检查并督促 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职能部 门。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方法,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 2 )风险评估 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 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 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 董事审阅并报送监管部门。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3 号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 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 银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电话:( 021 ) 605869 73 传真:( 021 ) 60586926 联系人 :王兆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9595531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donghaifunds.com (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 66106912 传真: 010 - 66107914 联系人: 洪渊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其他 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 50938856 传真:( 010 )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 100738 公司电话:( 010 ) 58153000 公司传真:( 010 )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业务联系人:印艳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并更名为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投资人可在基金的 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含该日)的期间,如遇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募集对象、募集规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 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通过场外 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 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的销售费率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 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表 1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 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2.00 /1.00=2.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2.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2.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3.42份基 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 -100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 /1.00=5,499,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00 /1.00=5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5,499,000.00+550.00=5,499,55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00 元, 则其可得到5,499,55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 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 为1.2%,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1.2%= 60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00+600.00= 50,6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0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 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 金份额,需缴纳50,6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 结束后,其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50,050份。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对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 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 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 为基金份额。 5、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在本公司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申请本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 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 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各场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