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1 6 年 9 月 2 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6 ] 2141 号 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目录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6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类 ...................................................................................... 6-1 第7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1 第8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0-1 第11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1 第12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1 第13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1 第14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4-1 第15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5-1 第16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1 第17部分 风险揭示 ............................................................................................... 17-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8-1 第19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9-1 第20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0-1 第21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1-1 第22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2-1 第23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3-1 第24部分 备查文件 ............................................................................................... 24-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 3 、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京元 宝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 12 年 1 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 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47 、 影子定价 :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 48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 9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2 、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3 、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4 、 升级: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达到 B 类 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5 5 、 降级: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 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 基金份额 5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 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陈沛 联系电话: 010 - 6657 780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4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 目前 ,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LOF )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LOF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 达宏利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 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 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 四十 多只证券 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 1989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 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 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 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 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 多 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 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 ( 亚洲 ) 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 香 港除外 ) 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 二十多年 的资 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 。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 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 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 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 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 ,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 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5 年 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 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起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 ; 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验,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 学 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 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 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 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 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 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理学学士; 2008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负责债券交易工作; 2013 年 9 月起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4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8 年基金从业经 验, 8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 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 资深基金经理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 王彦杰 表决。 (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 )承销证券; (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 7 ) 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 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 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 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北京银行 ”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日期: 19 96 年 1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 [1995]4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亿柒仟贰佰贰拾贰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联系电话: ( 010 ) 66 223 586 联系人: 王曦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 行。成立 以 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 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 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十余个 中心城市 以及香港、荷兰拥有近 5 00 家 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 6 年 6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 97 万亿元, 2016 年上半年 实现净 利润 106 .74 亿元 。 成本收入比仅 20 . 34 % ,不良贷款率 1 . 13 % ,拨备覆盖率为 279 .9% ,资本充足率 1 2 . 0 5% ,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 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 310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 大银行 77 位,连续三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 潜力的中小银行 。 20 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 1 .5 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 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 银行”、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 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 产托管等工作。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 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 严谨、专业、高效 ” 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 010 - 665776 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 - 698 - 8888 传真: 010 - 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 1 )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 有:农 业银 行卡、 建 设银 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和 快钱 支付 等 。 ( 2 )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 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天天盈” 支付 和快钱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98 - 8888 或 010 - 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 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北京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 526 银行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其他 销售 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 - 6657776 9 传真: 010 - 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第6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10 元; 直销柜台为 100,000 元 ; 其他销售 机构为 1 , 000 元 300 万元 追加单笔认(申)购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10 元; 直销柜台为 1000 元; 其他销售 机构 1 元 1 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0 份 300 万份 注: (1)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投资者认(申)购B类基金份额,如认(申)购后其在所有销售机构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00万份(包括300万份),则按照认(申)购B类基 金份额处理,如不足300万份,则按照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处理; (3)各销售机构以及本公司直销系统对上述首次认(申)购及追加认(申) 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以及我公司直销系统的业务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3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300万份 (含3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下 : 1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第7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 于 201 6 年 9 月 2 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 1 6 ] 2141 号 文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 即为有效认购,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 认购 1 、 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价格 : 本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2 、 认购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 + 5 ) / 1.00 = 10 , 005 .00 份 4 、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 认, 即为有效认购,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3 )认购确认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七、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8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 19 章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 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