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恒利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11月11日 15:03:40 中财网

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16]446号文予以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
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
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
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6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0
九、基金的投资 ............................................................................................................................. 30
十、基金的业绩 ............................................................................................................................. 3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3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七、风险揭示 ............................................................................................................................. 5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0



一、绪言

《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5、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封闭期: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后的半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开放期首日的6
个月后的半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


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
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
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
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
讯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
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
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
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任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
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
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
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
总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财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
所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
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
科员、泰康资产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等。2013


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等,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裁,华
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31日起任职)、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5日起任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26日
起任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华夏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3月29日起任职)、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月30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年金和社保投资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
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IT蓝
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
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
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怡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共6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1,381.4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
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
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
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
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10-8512524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李燕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16]446号文注
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5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2,003,400,958.8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进行。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5号(富贵园购物中心)首层东区F1-3(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一期B座01(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广场A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第一层101A-1单元(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6)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1)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后的半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
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开放期首日的6个月后
的半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2)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等对开放期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


放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含申
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4%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


2、本基金目前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某投资者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50万元、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6%

0.4%

0.2%




净申购金额(c=a/(1+b))

994.04

996,015.94

1,996,007.98

前端申购费(d=a-c)

5.96

3,984.06

3,992.02

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8.16

809,769.06

1,622,770.72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赎回款项
仍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
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运
作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
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
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
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预测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化,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
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
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仅供套期保值使用。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除封闭运作期外,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
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957,486,022.20

97.52



其中:债券

2,957,486,022.20

97.5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495,280.65

1.60

7

其他各项资产

26,786,394.72

0.88

8

合计

3,032,767,697.57

100.00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16,886,096.70

20.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5,461,000.00

24.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5,461,000.00

24.36

4

企业债券

1,037,517,499.50

51.0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40,526,000.00

26.57

6

中期票据

462,805,000.00

22.7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290,426.00

0.2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57,486,022.20

145.40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6417

16万达02

2,000,000

203,220,000.00

9.99

2

011699761

16中粮SCP004

2,000,000

200,140,000.00

9.84

3

136434

16葛洲03

1,300,000

131,365,000.00

6.46

4

136455

16银河G1

1,300,000

130,559,000.00

6.42

5

130868

16广东08

1,200,000

119,244,000.00

5.86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5.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2,371.96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