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富华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12日 11:33:01 中财网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6

8

2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

准予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
6
]
1953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低
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5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3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
3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7

13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12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
上海、机构
-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
-
北京、零售
-
上海、零

-
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
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
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
上海和机

-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
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零

-
北京、零售
-
上海、零售
-
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
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
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
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
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

9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488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8%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
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

5
月至
1993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
有限公司。

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1
月至
2004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12
月起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
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11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

2015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
-
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
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
1994
-
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
-
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2015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
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
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
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

1988

7
月至
1995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

1995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
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1
0
月至
2008

7
月,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

1988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

7
月至
2006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
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2006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
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2007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1

7
月至
2013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013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
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

2008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11
月至
2010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9

6
月至今,兼
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1

3
月至今,兼任湘
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

5
月至
2014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
)董事;
2013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2010
年退休。

2013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

1997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
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
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

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2008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

1974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
1993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8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

1999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
2014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
主席,
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2015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5
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



长。

2013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8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
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6

3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

1997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15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

2000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主管
IT
、财务、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
(
国际
)
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0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

2015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永光先生,硕士。

1993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深圳迈瑞生物医
疗电子股份公司工
作。

2001
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高级投
资经理、投资主办人。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
金、上证企债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
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优势收益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2014

09

15
日起
)
、博时境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12

18
日起
)
、博
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6

4

7
日起
)
、博时景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5

20
日起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基金
(2016

06

06
日起
)
、博时保泰保本混
合基金
(2016

06

24
日起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8

9
日起
)
、博时富宁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8

17
日起
)
的基金经理、博时富
益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11

4
日起)、博时臻选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11

7
日起)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

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兼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

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
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
FOF
)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
CFA


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
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
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
(LOF)

金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李庆



成立时间:
1987

4

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65550832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
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
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8
月,正式更名
"
中信银行
"


2006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
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
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4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
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
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1983
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分行、工商银行四川
分行。

1997
年进入中
信银行工作,历任成都分行西月城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分行信贷
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2016

3
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6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8
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5.3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电话:


0755
-
83169999


传真:


0755
-
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文准予
募集
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
富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
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
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2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
Y



费率


0

Y

9
0



0.
10
%


Y

9
0



0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
到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
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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