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12日 11:33:53 中财网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6

11

1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6
]
2051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等
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
期方可赎回。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
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以及《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
12

1
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七部法律的规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2
个月(含
12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
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
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
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
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
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
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
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
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
,兼任
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

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
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
团公司计划处副科
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支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
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
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
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
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
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副总经理,男,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
展委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副总经理,女,管理学硕士,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代宇,女,中国籍,金融学硕士,11年基金业从业年限,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及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机构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2011年7月调入固定收益部任投资人员,2011
年8月5日起任广发聚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3月13日起任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3日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8月21日起任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17日起任广发成
长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15日起任广发聚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5月14日起任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基金和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27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日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6
年7月26日起任广发安瑞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19日起任广发安祥回报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9日起任广发集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
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总监刘晓龙,权益投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10

19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
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
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
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
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
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
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6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05.82
亿元,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三只
,
分别为工银瑞信恒享纯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富安达长盈保本、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银华远景债券、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国联安安稳保本、鑫元汇利债
券、华夏新活力混合、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国联安鑫悦混合、国联安鑫禧混合、易方达
裕祥回报、博时产业债纯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东方红稳健
精选、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币、鑫元合丰分
级债券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汇
添富和聚宝货币、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天弘新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



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革红利、国寿安保稳健回报、中信建投稳信债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富恒财分级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
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天治财富增长、广发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势、嘉实优
质企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联
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
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
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
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
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
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
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
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
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
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
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
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
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南塔
17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11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
20
-
8989
8970


传真:
0
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15
-
18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
020
-
66857288


传真
: 020
-
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6

11

1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6
]
2501
号文
注册
募集。



一、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止,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基金
类型


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方式
和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自
2016

11

15
日至
2016

11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
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募集
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3
、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

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对应
认购费率为
0.
60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
,00
0
/

1+0.
60
%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
10,
00
0

9,940.36

59
.
64



认购份额
=

9,940.36

5

/1.00

9,945.36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
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
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
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
本基金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费


赎回费



1
、申购费率



1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
6
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份额


0.
50
%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按照
不低于
25%
的比例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0.
6
0
%)=9,
9
40
.
36



申购费用
=10,000
-
9,
9
40
.
36
=
59
.
64



申购份额
=9,
9
40
.
36
/
1.05
0
0
=9,
4
67
.
01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
6
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0
元,则可得到
9,
4
67
.
01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
0

110,000.00



赎回费用
=110,000.00
×
0

0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0

1
10
,
000
.00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0
,
000
.00
元。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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