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海安鑫宝1: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时间:2016年11月16日 15:04:09 中财网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
安鑫宝
1
号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
1
5

3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

391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
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
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
包括因
政策、
经济
周期

利率、通货膨胀和信用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风险,
合规性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
风险
以及
其他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10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
6

9

3
0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一、绪

................................
......................
2
二、释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36
九、基金的保本
................................
.................
45
十、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
...........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5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7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7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7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
8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8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8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9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
.............
96
二十、风险揭示
................................
................
10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0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0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4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七、备查文件
................................
..............
146

一、绪 言


中海
安鑫宝
1
号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海
安鑫宝
1
号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
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10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瀚华担保股份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指基
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保
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其
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
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
、持有到期: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开放
期申购、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
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
、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赎
回与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9
个工
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
10
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仅开放赎回业
务,其余工作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9
、开放期申购:指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



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43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4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保本金额;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及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46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
额、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补足该差额


48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
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
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
、保证:指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0

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1
、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
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5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务规则》: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



72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邮政编码:
200120


成立日期:
2004

3

18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2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葛玮赓


联系电话:
021
-
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晓峰先生,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国家海洋
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保
险处保险主管,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代理融资岗位经理、资金部
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建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计,
渤海
13/03
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10/15

11/19

06/17
合作区联管会
财务专业代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审计部干部,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
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有限公司)
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项目审计经理、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经理、
内审岗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兼审计中心主任,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董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
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
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
秘书,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中
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任无锡市证券公司(国联证券前身)交易员,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
理,无锡市国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香港锡州国际有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期间曾兼
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
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历任新加

Coopers & Lybrand
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管、
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
亚太区
,
日本除外
)
、董事总经理兼法国兴业资产管理
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现任国务院发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
Sidley Aus
tin(
盛德律师事务所
)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
MBA
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
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发展
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监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纪委
副书记、总稽核兼合规总监、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北京石油交易
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企管部企业管理岗,中海石
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
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经
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稽核审计部
经理。



Denis LEFRANC
(陆云飞)先生,监事。法国国籍。学士。现任爱德蒙得
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
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法
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
总监。



康铁祥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稽核部总



经理。历任山东省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科员,上海浦发银行外汇业务部科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风控经理、风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张奇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历任沈阳联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北京致达赛都科技有限公司网
络部经理,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
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
员。

2007

10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
总经理,
2011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2013

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2013

7
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经济师。历任无
锡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2004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本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
2011

1
月至
2011

10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
理,
2014

5
月至
2014

10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2015

4
月至今
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莉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历任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06

9
月进
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督
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
2015

5
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
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

2007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产品开发总监。

2010

3


2015

8
月任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6

至今任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7
月至
今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5
月至今任中海积
极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4
月至今任中海安鑫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2
月至今任中海顺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4

3
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5

4

3

-
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投资总监、投资副总
监、基金经理。



夏春晖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副总监
、首席策略分
析师、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蒋佳良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
)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
)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
)制度建设是基础。




6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
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
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
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
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
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
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
险的最终控制。




2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
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
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
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
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
评价分析报告。




3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
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
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5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
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
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
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
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
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
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
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
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
票代码:
000001
)是由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而来,是中国内地首家向公众发行



股票并公开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于深圳。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
的股份,为平安银
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5
年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
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7%


存款余额
17,339.21
亿元,较年初增加
13.09%
。各项贷款(含贴现)
12,161.38
亿元,较年初增幅
18.68%


营业收入
961.63
亿元,同比增长
31.00%
;净利

218.65
亿元,同比增长
10.42%
;资本充足率
10.94%
,一级资本充足率及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室、创新发展室、估值
核算室、资金清算室、规划发展室、
IT
系统支持室、督察合规室、外包业
务中心
8
个处室,现有员工
57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7
月至
1993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3
月至
1993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8
月至
1999

2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

3
月-
2000

1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2
月至
2001

7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公司银行部任
副总经理;
2001

8
月至
2003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
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3
月至
2005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
总经理;
2005

5
月至
2007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7
月至
2008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2

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
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
2013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



管事业部工作副总裁(主持工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8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
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
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
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
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
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
行;业务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1
、直销网点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
021
-
68419518


传真:
021
-
68419328


联系人:
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
-
38789788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
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
8


负责人:
李想


电话:
010
-
66493583


传真:
010
-
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


www.zhfund.com


2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
021
-
38429808


传真:
021
-
68419328


联系人:
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
中国证监会
20
1
5

3

13

证监许可

201
5

391

文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为准。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网上交易系统面
向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
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采用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
费率时: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
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00
元,则
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为:


认购份额=(
10
,
000

3.00

/1.00

10
,
003
.
0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10
,
003
.
00
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销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

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2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
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
投资人
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如果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
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内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进先出


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