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前海联合沪深300: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17日 15:02:32 中财网

新疆前海联合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
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

1861
号),注册日期为:
2016

8

17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
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
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新疆前海联合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
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新疆前海联合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疆前海联合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疆前海联合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新疆前海联合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指数


51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设立日期:
20
15

8

7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电话:
0755
-
8278
0666


联系人:
叶翠怡


基金管理人
新疆
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
15

1
8
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
30
%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
25
%

深圳市
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
25%

凯信恒
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6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

1997

7
月至
2002

5
月在工商银行广东
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
2002

5
月至
2013

11
月在工商银行深圳
分行工作

担任
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新疆能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孙磊先生,
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中
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
杭州新
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耕女士,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大
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
2009

1
月起担任五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1
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负责人,现任公司总经理。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长助理,
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创始
合伙人。




张东成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

1994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先后任
职于华夏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部门,以及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国
浩律师事务所及金杜律师事务所;现任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顾问。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
大学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现任北
京科技大学教授。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
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
俱乐部财务主管、
凯信恒
有限公司总经理、
执行(常务)董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监
事。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学士学历。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
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
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
2007
年起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材先生
,
药学硕士,具有
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
德邦证券医药行
业核心分析师
,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行业研究员等,具备丰富的医药行业证券投
资经验。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基金经理林材先生,基金经
理张雅洁女士,交易
管理
部负责人陈晗颖女士,风
险管理部负责人周明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
危机
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
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
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管理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交易风险管理、财务风险控制
以及岗位分离、防火墙、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
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
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洪渊


联系
电话:

010

6610
5799


传真:

010

6610
5798


成立时间:
1984

1

1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
9,321,234,595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

146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
5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52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
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3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4
)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5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3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新疆
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电话:

0
755

8
2785257


传真:

0
755

8
2788000


客服电话:
440
-
640
-
0099


联系人:
罗俐珍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法人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
-
54509998


传真
:021
-
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网址
: fund.eas
tmoney.com



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
-
20665952


传真:
021
-
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
-
866
-
6618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
www.lu.com




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755
-
33227950



真:
0755
-
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
-
788
-
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
www.jjmmw.com



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2

2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
010
-
85870662


传真:
010
-
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
-
819
-
9858


联系人:刘美薇


网址:
www.datangwealth.com



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9

37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
-
80359115


传真:
021
-
80359611


客服电话:
400
-
821
-
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
-
fund.com



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4

A50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
-
20324154


传真:
021
-
2032
4199


客服电话:
400
-
928
-
2266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电话:

0
755

8
2786790


传真:

0
755

8
2789277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联系人:
黄嘉宇


三、律师事务所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电话:

0
21

31358666


传真:

0
21

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
238888
传真:

02
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
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


1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60
%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备注:
M

基金
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

1.00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份额。



2
)认购
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及时
到原
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
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的限额



1

本基金在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
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最低追
加认购金额为
1

(含认购费)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
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


(含认购费)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
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怠于
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
和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
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
(含申购费)


直销柜台
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


(含申购
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


1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80
%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备注:
M

基金
申购金额。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

1



0.50
%


1
年≤
N

2



0.
25
%


N

2



0%




备注:
N
为基金持有期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20
%)

98,814.
23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

1185.77



申购份额=
98,814.23
/1.015
0

97,353.92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