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贝肯能源: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北京市天兆雨田 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九 ) 天兆证字 [20 14 ] 第 15 - 10 号 二〇一 六 年 十 一 月 通讯地址:北京市方庄芳城园 1 区 17 号日月天地大厦 B 座 2807 室 邮政编码: 100078 联系电话: 010 - 58075903 传真: 5807590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九 ) 天兆证字 [20 14 ] 第 15 - 10 号 致: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所 ” )根据与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 “ 发行人 ” 或 “ 贝肯能源 ” 、 “ 公司 ” )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下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法 律事实进行 审阅、核查、论证与判断的基础上, 已于 20 14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天兆 证 字 [20 14 ] 第 15 号《法律意见书》 、 天 兆证 字 [20 14 ] 第 1 6 号《律师工作报告》 等文 件 ,并由 发行人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呈报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8 月 29 日,本所律师 鉴于 发行人 的 本次发行上市 工作已逾 20 14 年 6 月 3 0 日, 2014 年 8 月 6 日 天职国际 对 发行人 20 11 年 、 20 12 年、 20 13 年 、 2014 年 6 月 30 日 的财务 情况 进行审计并 出具 天职业字 [2014]8972 号 《审计报告》 (下称《审 计报告》) , 发行人 结合其 20 14 年 6 月 30 日 财务变化等情况, 对《招股说明书》中 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 ,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出具了 天兆证字 [2014] 第 15 - 2 号《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一 ) 》 。 2015 年 3 月 4 日,本所律师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 月 6 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下称“报 告期”或“近三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 [2015]1415 号《审计报告》 (下称《审计报告》),发行人结合其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变化等情况,对《招股 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 ,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出具 了天兆证字 [2014] 第 15 - 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5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8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进行审查后出具 14050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 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中要求核查和说明的有关事项,出具了 天兆证字 [2014] 第 15 - 4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5 年 7 月 28 日,本所律师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7 月 15 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1 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 - 6 月(下称“报告期”或“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 [2015]11217 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发行人结合其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财务变化等情况,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在补充律 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出具天兆证字 [2014] 第 15 - 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 年 12 月 2 1 日,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工作需要,本所律师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已出具 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补充核查,并就发行人的关联方、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化情况,补充编制了律 师工作底稿,并据此天兆证字 [2014] 第 15 - 6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 2016 年 2 月 2 2 日 , 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 201 5 年 12 月 3 1 日, 201 6 年 1 月 2 5 日 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1 3 年、 201 4 年、 201 5 年 (下称“报告期” 或“近三年”) 的财务情况 进行审计并 出具 天职 业字 [2016]2387 号 《审计报告》(下 称《审计报告》),发行人结合其 201 5 年 12 月 3 1 日财务变化等情况,对《招股说明 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 , 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 并据此天 兆证字 [2014] 第 15 - 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 2016 年 3 月 30 日 , 根据 2016 年 3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 《 关于请做 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的 有关要求 ,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有关事项 进行核查 , 并据此 天兆证字 [2014] 第 15 - 8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2016 年 8 月 16 日 , 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 201 6 年 6 月 30 日, 201 6 年 8 月 2 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1 3 年、 201 4 年、 201 5 年、 201 6 年 1 - 6 月(下 称“报告期”或“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 [2016 ] 13250 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发行人结合其 201 6 年 6 月 30 日财务变化等情 况,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 的 基础上,出具 本 天兆证字 [2014] 第 15 - 9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 鉴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6 年第 114 次会议, 发行人的首次公开 发行 股票并 上市 获得通过,同时 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已逾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0 月 14 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16 年第三季度 的财务 报表进行审阅并 出具 天职业字 [2016]15713 号《审阅 报告》,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 基础上,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 为此,本所律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 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对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 批准与授权、 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 、 “会后事项” 等 需要补充、变化的 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 全面的补充 核查,对 发行人 修 改 后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 , 补充编制了律师工作底稿, 并据此 出具本 法 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补充 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律师 文件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有关事实,所有文 件资料上的签字、盖章均为盖章单位、签字人员本人的真实签署。 3 、本所律师仅依据 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已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查验相关材料 和 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5 、对于 补充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发行人、 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的有关事实,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 补充 法律意见书 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 、本所律师同意将 补充 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作为向中国证监 会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备。 9 、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评估等报告数据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 该等专业事项有效性的判断,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的会计、审计、评估、验资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据此,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并据 对发行人 本次 发行上市全部相关法律 事项的核查,发表以下补充法 律意见: 一、 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 、 经核查, 2014 年 3 月 9 日 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 2014 年 8 月 6 日 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5 年 2 月 28 日 201 4 年度股东大会 、 2016 年 2 月 16 日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 议案 的决议 。 2 、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 根据 股 东大会的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并修订 < 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 的议案》 ,决定 取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简称老股转 让) 。 发行人 上述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授权的范围及程序, 以及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 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订的决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相关股票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外,发行人已经取 得了本次发行上市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关于 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 公司化工项目部使用的房产及其所占土地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 证;机械项目部曾 使用的房产及其所占土地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公司固井技术服务项目部使用的车 库、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上述三宗土地所处年代较早,由于历史原因政府 当时未对管理范围内戈壁荒地进行权属划分,均由实际占用企业贝肯工业使用。 2010 年公司收购贝肯工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后,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入公司。为解决 上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收购上述资产后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办理上述土地出让手 续。 政府已将化工项目部、机械项目部房产所占土地进行了重新规划,无法办理土地 证,公司 2012 年已对上述房产根据账面净值 27 4.66 万元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目前,公司的机械项目部已完成搬迁,原使用房产闲置作为库房。公司已取得克 拉玛依石化工业园土地(克国用( 2016 )第 03000108 号)用于化工项目部等的建 设,厂区正在建设中。 2016 年 1 0 月 30 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 同意延长贝肯公司化工项目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批复》(克白政发【 2016 】 58 号), 同意公司延期使用化工项目临时用地到 2017 年 4 月 30 日,以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不受影响。公司固井技术服务项目部于 2012 年 6 月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证, 土地上的车 库、办公用房房产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该等房产的面积为 730 ㎡ ,截 至 2016 年 6 月末账面价值为 36.38 万元。 公司在上述土地及房产的使用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因此受过行政处 罚。 (二)发行人专利权的变化情况 1 、 经核查, 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 发行人新增 3 项发明 专利申请 :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法律状态 应用领域 1 低密度防水覆膜 支撑剂及制备方 法 发明 贝肯能源 2016107576 872 (申请号) 2016 年 8 月 29 日 受理 采油 2 地沟油解 卡液及 其制备方法 发明 贝肯能源 2016107577 377 (申请号) 2016 年 8 月 29 日 受理 钻井液 3 地沟油消泡剂及 其制备方法 发明 贝肯能源 2016107581 368 (申请号) 2016 年 8 月 29 日 受理 钻井液 发行人 新增 3 件 发明专利 申请权之取得授权 , 根据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尚需经公告、授 权等必要的法律程序。 2 、 发行人 依法放弃 1 件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3 年 9 月 18 日, 发行人 基于专利保护工作的需要, 就 用于固井业务的“ 膨 胀式 热采井尾管悬挂装置 技术 ” 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2014 年 2 月 19 日 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之 授权 (专利号: ZL201320579782X ) 。 该 发明专利 申请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进入授权办理登记阶段 时 , 根据 《专利法》第九条关于“一发明 一专利原则” 的 规定 , 发行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交放弃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请求书 。 2016 年 9 月 21 日 ,发行人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授权发明专利 ( 专利号 ZL2013104274792 ) ,同时因避免重复授权而放弃 已授权的 实用新型专利 权(专利号: ZL20132057978 2X )。 (三)发行人租赁房屋情况 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情况 经核查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目前共租赁 4 处 办公用 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承租 方 出租方 位置 取得 方式 面积(㎡) 期限 1 贝肯 能源 新疆石油管理局白 碱滩基地服务公司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芙蓉村房屋,栋号 63 住 1 - 720 租赁 2,681.00 2016.1.1 - 2016.12.31 2 贝肯 能源 新疆石油管理局白 碱滩基地服务公司 三平镇试油处房产大 院房屋 租赁 815.40 2016.1.1 - 2016.12.31 3 贝 肯 能源 北京华控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 路 2 号 1 栋 6 - 604 号 租赁 242.04 201 6 .9.15 - 201 7 .9.14 4 贝肯 科技 克拉玛依广盛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建南路 4 号 租赁 1 , 100.00 2016.1.1 - 2 016.12.31 经核查, 发行人 、 贝肯科技 承租 房屋 签署的 房屋租赁合同 , 是 真实、合法、有效 的。 2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出租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情形。 三 、关于 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 1 ) 2015 年 11 月 19 日,贝肯科技与中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签署《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金额 500 万元,借期: 1 年,利率:实际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 179 个基点,双方对借款用途、 罚息、结息、借款支付、还款、担保、付息、违约及补救措施、费用等事项作了明确 约定。 ( 2 ) 2016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署《油企通业务融 资合同》,贷款金额 2 ,0 00.00 万元,到期日: 2017 年 5 月 8 日,年利率: 4 .5675%, 发行人以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金 额合计 4 , 557 万元的钻井工程合同款项作为 质押担保,双方对结息、提款、还款、质押担保、账户监管、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明 确约定。 ( 3 ) 2016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与工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签署《银行承兑协议》,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33 张合计金额 693.15 万元,双方对承兑事项、保证金与担保、 承诺费、附件、争议解决,以及账户监管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 4 ) 2016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与建设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借期: 1 年,利率: L PR 利率加 53 个基点,双方对借款用 途、罚息、结息、借款支付、还款、担保、付息、违约及补救措施、费用等事项作了 明确约定。 ( 5 ) 2016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署《商信通业务融 信协议》,银行承兑票面金额 1,096. 72178 万元,到期日: 2016 年 1 2 月 2 7 日,双 方对承兑事项、保证金与担保、附件、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 6 ) 2016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署《商信通业务融 信协议》,银行承兑票面金额 1 , 349.76 万,到期日: 2017 年 2 月 3 日,双方对承兑 事项、保证金 与担保、附件、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 7 ) 2016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与工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签署《银行承兑协议》,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39 张合计金额 921.266685 万元,到期日 2017. 年 3 月 8 日双方 对承兑事项、保证金与担保、承诺费、附件、争议解决,以及账户监管等事项作了明 确约定。 ( 8 ) 2016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贷款金额 2 ,0 00.00 万元,到期日: 2017 年 9 月 27 日,年利率: 4 . 23 %, 双 方对结息、提款、还款、质押担保、账户监管、争议解决等事项作 了明确约定。 ( 9 ) 2016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签署《网贷通 循环借款合同》,贷款金额 2 ,0 00.00 万元,到期日: 2017 年 10 月 11 日,年利率: 4 . 5675 %, 双方对借款用途、循环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利率和利息、担保、账户监 管、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 10 )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署《商信通业 务融信协议》,银行承兑票面金额 1,195.997699 万,到期日: 2017 年 4 月 12 日, 双方对承兑事项、保证金与担保、附件、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明确约 定。 ( 1 1 )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署《油企通业 务融资合同》,贷款金额 2 ,0 00.00 万元,到期日: 2017 年 10 月 26 日,年利率: 4.35 %, 发行人以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金额合计 4 , 831.45 万元的钻井工程合同款项作 为质押担保,双方对结息、提款、还款、质押担保、账户监管、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 明确约定。 2、采购合同 2016 年 3 月 25 日 、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公司就 采购 4 ,000 吨车用柴油 事宜与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签署《成品油买卖合同》 、《变更协议 》 , 发 行人采购数量: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双方对 价格 及优惠 、 每月 25 日前结算一次 、 质量标准、争议的解决等事项也做了明确约定。 3、石油技术服务合同 ( 1 ) 2016 年 5 月 2 3 日,公司就 提供隔离液、清洗液混配技术服务 与中国石油 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 签署《 2016 年隔离液、清洗液混配技术服务 合 同》,合同价:暂定 6 00 万元, 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双方对 计价标准、职 责、权利义务、技术成果、保密、不可抗力、安全与环境、赔偿与违约、 验收及方式、 结算、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2 ) 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就 红 153 井区(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一 与中国 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2,164 万元, 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 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3 )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就 玛 18 井区(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二 与中国 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2,393 万元, 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 抗 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4 ) 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就 白 258 井区(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二 与中国 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1,02 4 万元, 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 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5 ) 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就 拐 16 井区(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二 与中国石 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1,002 万元, 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 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 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6 ) 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就 车 35 井区西山窑组 (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一 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1,175 万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7 ) 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就 五 2 东井区 (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一与中国 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6 00 万元, 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 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8 ) 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就 七西区克上组 红 153 井区(第一批)钻井工程 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1,400 万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9 ) 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就 彩 9 井区(第一批)钻井工程与中国石油新疆 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6,300 万元,双方对 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0 )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就 风城老区水平井 (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一 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1,696 万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 1 )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就 车 36 井区 (第一批 )钻井工程标段一与中国 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2,328 万元, 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 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 2 )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就 克浅 401 井区 (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一与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598 万 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3 )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就 一区(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二 与中国石油 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2 ,469 万元,双 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抗 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4 )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就百 21 井区克下组(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二 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1,718 万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 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5 ) 201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就 八区 530 井区 (第一批)钻井工程标段一与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4 ,238 万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6 ) 2016 年 6 月 1 4 日,公司就 八区 530 井区(第三 批)钻井工程标段一与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4 ,512 万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 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7 )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就 检 313 井区(第一批)钻井工程 与中国石油 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594 万元,双方 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8 ) 2016 年 7 月 1 日,公司就 老井恢复产能 — 油井更新钻井工程 与中国石油 新疆油田分公司( 百口泉采油厂 )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1, 500 万元, 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 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19 ) 2016 年 7 月 13 日,公司就 八区 530 (第五 批)钻井工程与中国石油新 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3 ,223 万元,双方 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20 ) 2016 年 8 月 1 日,公司就百 21 井区注水井补钻更新专项钻井工程与中 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 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2,267 万 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2 1 ) 2016 年 8 月 30 日,公司就八区 530 井区(第七批)钻井工程标段一与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合同价:暂定 793 万 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22 )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就玛 18 井区百口泉 组油藏水平井开发项目控 制井(直井)钻井工程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签署《钻井工程合同》, 合同价:暂定 933 万元,双方对验收及方式、结算、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成 果材料的归属和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4、建设工程合同 2015 年 9 月 1 日,公司就石油装备制造基地二期扩建工程及一期科技楼项目施 工与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 684 万元, 质量标准:合格,双方对验收、签证变更、工程款支付、结算、违约责任、争议的解 决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 。 5、技术开发合同 201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就出资 500 万元组建长江大学贝肯能源实验实验中心 (武汉)项目与长江大学签署《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公司每年支付 100 万元,长江 大学承担公司技术咨询、样品分析、配方试验等任务,承担克拉玛依市级、长江大学 校级科技项目,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共享。 6、保荐协议 2014 年 5 月 12 日, 公司 就本次发行保荐事宜 与东方 花旗 签订《保荐协议》,协 议约定聘请该公司担任公司证券上市保荐机构,双方对 保荐代表人 、保荐费用 、职责 等 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正在履行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 存在法律风险。 四 、关于 发行人 董事会 和 监事会规范运作 情况 1 、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并修订 < 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 》 、 《 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会计 报表》的决议。 2 、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三届 四 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 1 - 9 月财务会计报表》的决议。 经核查, 发行人 上述 董事会、 监事会的 召集、 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及签 署,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 、 关于 发行人 的 会后事项 经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事项,具体如下: 1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 、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2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3 、 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变化。 4 、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 、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 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 也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6 、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 、 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方面的重大变化。 8 、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9 、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六 、关于对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 《招股说明书》 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编制过程 中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 别对发行人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 、 律师工作报告 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 法律风险。 七 、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已依法履行发行人内 部批准与授权程序;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后,其股票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 北京市天兆雨田 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 杨有陆 律 师、 于雷 律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九 ) 签署页 ] 北京市天兆雨田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有陆 负责人 : 于 雷 于 雷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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