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贝肯能源: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兆雨田 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一 ) 天兆证字 [20 14 ] 第 15 - 2 号 二〇一四年 八 月 通讯地址:北京市方庄芳城园 1 区 17 号日月天地大厦 B 座 2807 室 邮政编码: 100078 联系电话: 010 - 58075902 传真: 5807590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天兆证字 [20 14 ] 第 15 - 2 号 致: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北 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所 ” )根据与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 “ 发行人 ” 或 “ 贝肯能源 ” 、 “ 公司 ” )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下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法 律事实进行审阅、 核查、论证与判断的基础上, 已于 20 14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天兆 证 字 [20 14 ] 第 15 号《法律意见书》 、 天 兆证 字 [20 14 ] 第 1 6 号《律师工作报告》 等文 件 ,并由 发行人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呈报中国证监会。 鉴于 发行人 的 本次发行上市 工作已逾 20 14 年 6 月 3 0 日, 2014 年 8 月 6 日 天职 国际 对 发行人 20 11 年 、 20 12 年、 20 13 年 、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下称“报告期”或 “三年及一期”) 的财务 情况 进行审计并 出具 天职业字 [2014]8972 号 《审计报告》 (下 称《审计报告》) , 发行人 结合其 20 14 年 6 月 30 日 财务变化等情况,对 《招股说明 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 。 为此,本所律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对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 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关联交易 、主要 财产、重大债权债务等 需要补充、变化的 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 全面的补充 核查,对 发 行人 修改 后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 , 补充编制了律师工作底稿, 并据此 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补充 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律师 文件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有关事实,所有文 件资料上的签字、盖章均为盖章单位、签字人员本人的真实签署。 3 、本所律师仅依据 补充 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已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查验相关材料和 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5 、对于 补充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发行人、 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的有关事实,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 补充 法律意见书 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目的使 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 、本所律师同意将 补充 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作为向中国证监 会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备。 9 、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评估等报告数据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 该等专业事项有效性的判断,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的会计、审计、评估、验资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据此,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并据 对发行人 本 次 发行上市全部相关法律 事项的核查,发表以下补充法 律意见: 一、 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 2014 年 3 月 9 日 , 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依合法程序就 本次发行上市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事项等相关事宜作出了决议 。 根据 2014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 [2014]19 号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 ( 2014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4]20 号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 订)》 的要求,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进行了修改, 并经 20 14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 发行人 上述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授权的范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相关股票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外,发行人已经取 得了本次发行上市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予 终止的情形 , 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自 200 9 年 11 月 26 日 设立 以来一直持续经营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 一 款的规定 。 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不涉及非货币出资相关资产 的权属证书变更至发行人名下事宜;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 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发行人 油气田钻井工程、油气田钻井技术服务和 油田 化工产品销售 符合 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类别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为其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A 股),其相关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条件 1 、根据 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 为人民币普通股,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符 合 《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 六 条第一款 的规定。 2 、根据 发行人 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发行人 本次 拟公开 发行 及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不超过 2,9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任何认 股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的价 格 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 六 条第二款 的规定。 3 、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形式、备置股东 名册等方面,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 4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发行起止日期 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决议或安排,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 条 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现行的 《公司章程》 第 3.3.3 条和 本次股票发行后施行的《公司 章程》(草案) 第 3.3.3 条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所持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转让期限的限制,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 让的限制,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一 条 的有关规定。 6 、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决策、管理、经营、 监督机构,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发行人 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 十三 条第(一 )项 的规定。 7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 人报告期 2014 年 1 - 6 月、 20 13 年 、 2012 年、 201 1 年的净利润(合并数)分别为 5 , 553 , 097.98 元、 98,964,235.11 元、 66,930,247.22 元、 42,790,049.47 元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 8 、 经 发行人 确认及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工商 年度审验、依法纳税、环境保护 等方 面 的核查, 发行人 最近三年内未发 生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 条第(三) 项、《证券法》第 五十 条第(四)项的规定。 9 、 根 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 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近三年 的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经合理查验,并基于 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相关文件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 《证券法》第 十三 条第(三)项 、 《证券法》第 五十 条第(四)项 的规定。 10 、发行人 2009 年 11 月 26 日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 额为 5,600 万元(至 201 1 年 4 月 14 日分三期缴足)、 2011 年 12 月 14 日增资至 8,350 万元, 2012 年 12 月 25 日增资至 8,790 万元,本次 公开发行 股票 完成后将 不低于 8,79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11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本次公开发 行 股票 完成后,发行人社会公众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 25% ,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1 、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其业务、资产、经营、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情况 的说明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 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设用地、机械设备以及注册商标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具备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 相关资产、资质,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 3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 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方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4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 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行人没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 5 )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方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 6 )发行人独立从事 油气田钻井工程、油气田钻井技术服务和油田化工产品销 售 等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同业竞争,也没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7 )根据本 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没有其他严重缺陷,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关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定义务与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 条的规定: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在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④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⑤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⑥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⑦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⑧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4 )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5 )根 据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 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6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7 )经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未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 、关于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 1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 ( 2 )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3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报 表编制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4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没有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5 )经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 ( 6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且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①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三年 及一期 ( 2014 年 1 - 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68,218.20 元 、 94,526,649.96 元、 59,888,066.32 元、 39,149,820.35 元 , 最近三年 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193,564,536.63 元,超过人民币 3,00 0 万元; ② 最近 三年 及一期 ( 2014 年 1 - 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并数)分别为 - 22,708,354.29 元、 132,675,646.91 元、 108,063,966.58 元、 54, 7 89,367.33 元;最近三年均为正数, 累计为 29 5,5 28,980.82 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③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790 万元 ,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 最近一期末( 201 4 年 6 月 30 日 )无形资产(合并数) 账面价值 5,957,908.25 元,扣除土地使用权 账面余额 5,749,813.90 元后为 208,094.35 元,占净资产 375,379,130.80 元的比例为 0. 0 6 % ,不高于 20% ; ⑤ 最近一期末(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7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 ( 9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且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 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关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运用 ( 1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用于购买 钻井 、 定向井 工程施工设 备 和 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用于其主营业务,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2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其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 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3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 ( 4 )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 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 (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 资金将专项存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程序 1 、发行人董事会已于 201 4 年 2 月 21 日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于 201 4 年 3 月 9 日 召开的 201 4 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 、发行人 201 4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 201 4 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 作出的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 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 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 体事宜的授权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 条第一款、《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 、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5 月 18 日颁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4 、发行人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 主承销商 签署《承销协议》、《保荐协议》,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采取承销方式,并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 保荐机构担任保荐 人,符合《公司法》第八十 七 条、《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尚需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尚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 签署上市协议。 (五)关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1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颁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 招股说明书( 2006 年修订)》的具体要求编 制了《招股 说明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 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对《招 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并出具 了《发行保荐书》等文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 、发行人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四 条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招股说明书》 等申请文件。 综 上所述,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决议,且 尚须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发行人股份之上市安排,亦须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四、发起人和股东 持有发行人 2.11 % 股份的股东 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普 通合伙人为 无锡上鼎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无锡上 鼎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00 万元 8 0% 的股权 。 持有发行人 1.76% 股份的股东上海豪石九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称“豪石九鼎”)的普通合伙人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惠通 九鼎投资有限公司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昆吾九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1,000 万元即 100% 的股权。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证券代码: 430179 ) 持有昆吾九 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 亿元 100% 的股权。 分别持有发行人 2.11% ( 185 万股)、 1.76% ( 155 万股)股权的股东国联和豪 石九鼎,合计持有发行人 340 万股即 3.87% 的股权。 如上所述,公司股东 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上海豪石九 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并据《编报规则 12 号》、财政部 财会 [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 2006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 定 ,近三年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1 、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及关联关系 序号 关联方 关 联关系 交易事项 1 新疆贝肯工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 注册资本 3,240.33 万元 1.2010 年 2 月 9 日前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陈平贵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2. 2010 年 2 月 9 日前发行人董事、股东陈相侠任该公司 董事、董事长; 3. 2010 年 2 月 9 日前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吴云义任该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 2010 年 2 月 9 日前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曾建伟任该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5. 2010 年 2 月 9 日前发行人财务总监戴美琼任该公司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 李青山 曾 任该公司总工程师; 7. 白 黎年 曾 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8. 蒋发太 曾 任职该公司 独立 董事。 购买解散清算净资 产 2 克拉玛依强盛投资有限公 司 /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1.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吴云义,董事、副总经理曾建伟 分别持有该公司 11.92% 、 19.38% 的股权; 2 、发行人财务总监戴美琼持有该公司 19.38% 的股权; 3.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柏福庆持有该公司 10.56% 的股权; 4. 该公司原持有贝肯工业 856.5674 万元即 26.43% 的股 权。 3 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1. 发行人股东、发行人 设 立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监 事李洪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 1. 提供担保; 2. 油料采购; 4,490 万元 2. 原贝肯工业第一大股东。 3. 钻井工程技术服 务。 4 香港海纳技术发展有限公 司( HONGKONG HAI NA TECHNDLDGY DEVELOPMENT LIMITED ),有股本的私人 公司,法定股本 HKD10,000 元。 1. 原贝肯工业的外资港方股东持有 993.74 万元即 30.67% 的股权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平贵配偶所控制的企 业。 委托收款 5 北京加华维尔能源技术有 限公司 / 实收 资本 600 万元 1.2010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受让贝肯工业净资产而持有该 公司认缴出资 390 万元(实缴 182 万元)即 65% 的股权, 2011 年 7 月 18 日将所持 28.33% 的股权转让给江胜宗后 减持至 36.67% , 2012 年 6 月 26 日再次将所持 27.67% 的股权转让给江胜宗减持至 9% ; 2. 发行人设立至 2011 年 7 月 18 日期间发行人财务总监 戴美琼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 销售材料; 2. 提供借款。 6 新疆天物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 注册资本 3,950 万元 发行人 设立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监事李洪担任该公 司董事长 即法定代表人 7 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 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9,006,228.78 元 发行人董事、副董事长陈相侠曾兼任该公司董事职务 1 、机械修理; 2 、运输服务。 8 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20,466,927.77 元 发行人因受让贝肯工业净资产 2010 年 4 月 15 日曾持有 该公司 1,469,703.04 元即 7.18% 的股权,现已全部转让 不再持股。 1. 接受该公司向发 行人债权银行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2. 与房产公司股权 转让 ; 3. 建设工程施工 。 9 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 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1,100 万元 塔林集团持有 1,547,370.83 元股权,占比 14.07% 1 、机械修理; 2 、运输服务; 3 、采购泥浆及泥浆 材料。 10 伊犁上林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孙千才控制的企业 11 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12 宁波慈溪投资有限公司 强盛投资全资子公司 13 广州宏普贸易有限公司 原 发行人监事、原董事会秘书许秀哲 曾 任该公司董事长 , 现已注销。 14 BEIKEN IRAN KISH/ 贝肯 伊朗凯什公司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曾建伟 先生曾于 200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0 年 1 1 月 21 日任贝肯 基什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收款 15 克拉玛依市宏迈油田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 原发行人监事肖润国曾任该公司总经理 购买设备 16 深圳市信和源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 原发行人监事、原董事会秘书许秀哲控制的企业 17 深圳市兴富达贸易有限公 司 原发行人监事、原董事会秘书许秀哲曾经控制的企业 化工产品采购与销 售 18 克拉玛依市科比特石油工 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平贵先生之弟陈斌全资的企 业,公司已注销。 设备租赁 19 新疆凯瑞特石油工程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陈平贵先生之妹陈兰曾控股 75% 的企业,现在已转让。 设备采购 20 贝肯伊朗定向井凯什有限 公司( Beiken Iran directional Drilling Kish Co,Ltd ,已注销)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曾建伟 先生 曾控股的企业 21 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平贵先生配偶孙安华女士曾持有该 公司 19.07% 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 购买公司泥浆材 料、加砂水泥 22 克拉玛依市华石科苑有限 责任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平贵先生妹妹陈兰女士持有该公司 46% 的股权 购买公司 泥浆材料 23 霍尔果斯保利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 公司股东、董事孙千才先生一人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及总经理。 发行人关联 方 情况 变化 如下: 1 、陈兰女士原持有 新疆凯瑞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5% 的股权, 作为发 行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避免同业竞争, 已于 2014 年 5 月 6 日 将其所持股权全部 转让给刘能祺,且办理了其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 孙安华女士原持有 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 19.07% 的股权,作为发行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为避免同业竞争, 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 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 邵 君劢 ,且办理了 其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 关联自然人增加公司新任监事杨伟先生,根据 2014 年 8 月 6 日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于公司监事许秀哲先生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辞去公 司监事职务,选举杨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及内容、数量、金额、相对比重 经核查,根据《编报规则 12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 2006 )》 等有关规定,并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其子公司在 提供资金、产品 销售、钻井工程技术服务 等方面发生的交易事项,在发行 人合并会计报表中进行了抵 销会计处理。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 如下: 项目 期间 交易事项 发生额 / 元 同类占比 /% 一 购买新疆贝肯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净资产涉及专有债务引致资金垫付产生利息 2011 向该公司支付垫付资金利息 2 , 838 , 106.79 因发行人 2010 年 3 月该买该公司净资产 引致且已支付完毕 2012 903 , 685.19 二 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公司采购油料 1,757,723.42 0.23 公司销售泥浆材料等 455 , 63 9.78 0.91 公司提供维修劳务等 31,632.05 3.11 接受该公司 13 笔向发行人债权银行提供贷款及票据保 证担保 196,350,750.00 履行完毕 为该公司债权银行提供 2 笔银行贷款保证担保 12,000,000.00 2012 公司接受钻井工程劳务 1,896,360.80 0.40 公司采购油料 3,806,728.77 0.61 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225,576.63 47.99 公司销售泥浆材料 511,221.66 0.99 其子公司克拉玛依塔林石油 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向公司提供定向井技术服务 3,865,446.00 13.43 三 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公司接受运输服务 200,991.89 2.66 公司采购泥浆材料等 2,238,343.11 3.91 2012 公司接受运输服务 621,040.63 4.67 公司采购泥浆材料等 2,033,315.86 3.55 2013 公司销售 商品 227,364.99 0.24 公司接受运输服务 222,618.89 1.32 公司采购 商品 1,289, 596.19 0.13 2014. 1 - 6 采购商品 76,390.00 0.07 销售商品 45,900.00 0.35 四 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公司接受设备维修服务 317.884.90 3.95 公司采购快速公母接头 61,375.04 0.19 2012 公司接受设备维修服务 523,852.83 2.61 公司销售机械设备 8,775.00 0.01 公司采购逆境净化系统等固定资产 4,915,735.35 8.49 2013 公司接受设备维修劳务 1 06,791.75 6.71 公司采购商品 2,031,250.60 5.36 公司电器控制房、柴油机等 7,867,009.24 3.67 五 克拉玛依市宏迈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公司提供钻井技术服务 1 , 627 , 955.29 1.34 2012 提供设备修理劳务 300,527.75 0.20 六 深圳市兴富达贸易有限公司 2011 购买公司基础油、白油等商品 37 , 987 , 620.05 12.31 广州贝肯接受该公司向债权银行提供 2 笔承兑汇票担保 9,910,520.3 4 履行完毕 七 北京加华维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011 购买公司无磁钻杆等 1 , 4 19,282.00 2.90 公司提供借款应收利息 758,375.00 2012 承租设备 517,987.08 八 新疆凯瑞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发行人采购泥浆材料等 3,520,787.52 0.46 2012 1,069,045.00 0.20 2013 883,984.71 0.09 九 克拉玛依市科比特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发行人承租设备 2,711 ,568.00 15.58 2012 1,125,292.00 11.81 十一 BEIKEN IRAN KISH (贝肯伊朗凯什有限公司) 2011 发行人伊朗客户 2011 年 1 月 12 日委托该公司收取并转 付发行人出口设备款 欧元 2,686,415.00 支付完毕 十二 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 2011 购买公司泥浆材料及设备检修服务等 1,694,854.78 3.47 2012 1,230,939.02 2.38 2013 购买公司泥浆材料、加砂水泥等 6,210,520.40 6. 77 2014. 1 - 6 购买公司泥浆材料 1,111,873.99 8.57 十三 克拉玛依市华石科苑有限责任公司 2011 购买公司泥浆材料 88,0752.20 2.11 2012 378,405.96 0.86 2013 511,591.87 0.65 2014. 1 - 6 购买公司泥浆材料 18,099.99 0.14 十四 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 1 - 6 为公司提供劳务 90,075.00 4.61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要交易事项均签署 相应合同或协议 ,按市场价格定 价,价格公允; 发行人近三年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上述关联交易,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已采取以下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 1 、发行人上述偶发的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且可预计的关联交易在发生时就交易 事项及定价原则,以及每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情况,分别形成提案,取得了发行 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关联董事、股东亦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2 、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 接受运 输服务、采购泥浆材料、建设工程施工 等关联交 易,以及按照市场定价的公允性,发行人监事会、独立董事分别进行审核,并在必要 性、公允性、有利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等方面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发行人与塔 林公司间的互保系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且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 东利益的情形。 3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 就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宜分别 出具的承诺函,将继续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采取公开的市价原 则;与发行人的所有的交易事项均提请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履行回避表决 义务与责任;如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将全额赔偿发 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 东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 序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 交易 管理 制度》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根据该等 制度 规定,发行 人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对相应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实行年初预计、年度报告制度 ,对于偶发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及时 履行决策程序;发行人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实行决策分别采取事前取得其认 可、独立审核及事后监督等措施;关联交易价格应当采取市场价格,以保障关联交易 公允性。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股东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有关方面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陈平贵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陈斌先生、陈兰女 士、孙安华曾分别控股或参股克拉玛依市科比特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凯 瑞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该等公司在石油技术服务、 油田化工产品经营业务方面,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为避免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陈斌、陈兰女士、孙安华女士分别通过股权转让、 停业注销等方式,不再持有相应公司股权。 发行人和相关方已采取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 、根据 201 3 年 5 月 27 日 发行人与持股 5% 以上股东分别签署的《非竞争协议》, 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承诺: ( 1 )不增加、不进行与发行人相同或近似经营业务的投入,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从事与发行人业务产生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亦不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 利益冲突。 ( 2 )不利用其作为发起人股东及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经营活动。 ( 3 )将不利用其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控股股东的地位达成不利于发行人 利益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交易或安排。 ( 4 )目前经营的与发行人有竞争的业务,发行人可以行使优先发展权和优先收 购权。 ( 5 )如出售其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 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保证在出售或转让相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 于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 6 )如出售其与股份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时,会 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或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书面通知发行人, 并尽快提供发行人合理要求的资料。发行人可以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决定是 否行使相关优先使用权或购买权。 ( 7 )声明并确认,其签署本协议旨在保障发行人之全体股东利益而作出。 ( 8 )上述承诺、保证、声明中的任何一项均可以独立执行。如任何一项被确定 为无效或终止,均不影响其他各项的有效性。 ( 9 )如有违反或违背本协议,应当向股份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所受到的损失;②承诺 方及其相关企业已经得到和将要得到 的利益;③发行人为减少该等损失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 10 )承诺方及其相关企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后,仍然应当继续全面履行本协 议所约定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已经采取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上 述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对关联交易 和 避免 同业竞争的措施 , 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 六 、关于 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1 、 经核查, 公司 机械厂新建的厂房、办公楼等在建工程转入原价为 22,340,936.90 元的固定资产,已通过消防检查,正在申请环保验收,预计 2014 年 10 月能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 ; 该等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 所有权人 发证机关 产权证号 座 落 结构 用 途 面 积 / ㎡ 来源 1 新疆贝肯能 源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石化 园区东四街以 西、东三街以 砖混 办公楼 4 , 118.64 自建 2 钢结构 1 号厂房 1 , 624.19 自建 3 东、中央大道以 北、北三街以南 区域 钢结构 2 号厂房 2 , 626.94 自建 合计 8 , 369.77 2 、 2010 年 3 月发行人因购买贝肯工业解散清算净资产取得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 滩区 门户路 15 号 车库、平房、钢结构彩钢厂房建筑面积合计 2 , 335.22 ㎡的办公用房 屋 财产所有权, 入账时价值 688,910.00 元 ;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等房屋座落土 地使用权, 房屋产权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 该等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所有权人 发证机关 产权证号 座 落 结构 用 途 面 积 / ㎡ 来源 1 新疆贝肯能 源工程股份 有 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白碱 滩区门户路 15 号 砖混 车库 254 .00 受让贝肯工 业净资产 2 砖混 房屋 及料棚 671.28 3 砖混 鸿达配液站 446.72 4 砖混 鸿达泥浆站 446.72 5 砖混 综合平房 516.5 0 合计 2 , 335.22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资格 经核查, 发行人 申请取得 中 石油外部企业资质(公司西南油气田准入资质)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到期,已重新办理,有效期至 201 6 年 6 月 30 日。 贝肯科技 原申请取得 的中国石油新疆油 田准入证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到期,已 重新办理 审核手续 ,有效期至 2015 年 5 月 30 日。 截至目前, 发行人进行 钻井工程、钻井技术服务、运输服务 等生产经营业务所必 需的、向政府主管部门 或中石油、中石化及其所属企业 申请取得业务资质、等级、证 号、有效期等情况如下: ( 1 )行政许可资质资格 序 号 特许经 营权人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特许事项 有效期 1 发行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新) FM 安许证字 [ 2013 ] 107 号 钻井、 测井、 井下作业 2016.05.28 2 发行人 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 证 克拉玛依市道 路运输管理局 白碱滩分局 新交运管许可克市 字 650204000055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16.02.26 3 发行人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证书 自治区商务厅 6500201000001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 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 目;对外派遣施工上述境 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长期 4 发行人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报关注册登 记证书 乌鲁木齐海关 6502950015 收发进出口货物 2016.03.16 5 发行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案登记部 门 01004809 从事对外贸易 长期 ( 2 )企业许可资质资格 证书名称 申请单位 有效期 所属单位 资质内容 发证机关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外部企业资 质 贝肯能源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贝肯能源 公司新疆油田准入资质 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资 质委员会办公 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外部企业资 质 贝肯能源 201 6 年 6 月 30 日 贝肯能源 公司西南油气田准入资 质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 市场准入证 贝肯能源 2015 年 4 月 15 日 贝肯能源 特殊井(定向井、欠平 衡)、固井、钻井液技术 服务、天然气井下套管现 场技术服务 新疆油田公 司 市场管理办公 室 新疆油田公司石油 工程施工企业市场 准入证 贝肯能源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