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浦银日日鑫: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1:32:18 中财网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十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6

8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772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及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
券和票据发行
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
会成本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则造成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投资者无法获得
投资收益的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的风险,因本基金出现当日收益或累计未
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而暂停申购赎回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或赎回份额
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
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
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

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浦银安盛
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
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
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
日日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
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
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0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

7
日年
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成立时间:
2007

8

5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8,000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
51
%
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
%
的股权;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23212888


传真:(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网址:
www.py
-
axa.com


联系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

2007

4
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

2007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
2007

10
月至
2013

3
月兼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

2016

6
月起兼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董事。


2009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2013

12
月起兼任本
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

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
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015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

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


2009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

1998
年至
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
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200
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2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2011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2010
年任命为安盛
-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素南先生,董事。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国际注册内审
师。

1996

10
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历任发展研究部、电脑部、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

2003

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

2014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

2014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
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自
2014

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

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
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
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2
年至
2006

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

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1
月至
2011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

4
月至
2014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监事。

2011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部党支部书
记。


2015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

2003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7
月至
2003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2003

7
月至
2007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2010

12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5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2007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23
日起担任本
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2007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2007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5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康佳燕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7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在基金会计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从事基金估值、债券交易、
固定收益投资工作。

2013

12
月起在专户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4

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7

起担任浦
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
6

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日日

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
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
投资总监兼
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
稳健
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
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聚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
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
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
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
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
部监控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
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3
、合规风控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监督
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直接
责任



2
、管理层
的控
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


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


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

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62677777
-
212017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

12

31
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
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
行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稳
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同时,在国内外各
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

、“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最
佳绿色银行”、“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年度金控集团”、“最佳普惠金融银行”、



“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主板)”、“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最具社会责
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多项大奖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
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6

9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10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4118.21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电话:(
0
21

23212899


传真:(
0
21

2321289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联系人:徐



网址:
www.py
-
axa.com


2
、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
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
www.py
-
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AXASPDB
-
E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38



法定代表人:
姜明生


联系人:
孙赵辉



电话:

021

23212
909


传真:(
021

23212
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负责人:
黄宁宁


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341670


联系人:
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
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张振波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
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
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3228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3229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管理费(年费率)


0.20%


0.20%


托管费(年费率)


0.05%


0.05%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
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B
类基金份额。



2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
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3
、投资者认
/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类还是
B
类基金份
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4
、在开放日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升降级确认的投资者,其在当日提交的本



基金在途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转出等申请,
由于升降级原因可能导致申请被
确认失败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772
号文
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

本基金在
电子直销渠道
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如下: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首次认
/
申购最低金额


0.01



500
万元


追加认
/
申购最低金额


0.01



0.01





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请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予以公告。



6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

)
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认购费。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5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
=10000/1.00=10000



利息折算份额
=10.5
5/1.00= 10.55



认购份额
=10000+10.55=10010.55



如果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该投资者可获得认购份额为
10010.55
份。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