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可转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1:32:58 中财网

工银瑞信
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16

9

9
日证监
许可

20
16

2070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其他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初始募集
面值
为人民币
1
.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5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6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68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68

一、绪言


《工银瑞信
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
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
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工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工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工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工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
过,
并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或接受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
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
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
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
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
华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先生还
是资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
产管理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
有十七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
他是资产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
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
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
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
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
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
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7 月
至2001 年11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
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社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洋先生,4年证券从业经验;宾夕法尼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博士,沃顿商学院统计
学硕士;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5年8月17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9月26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8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担
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
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
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4

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电话:
0755

83199084


传真:
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4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6

6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5373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
3.91
%
,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0%




20
02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

2002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
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

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2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456.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36.29
亿元,同比增长
30.06%
,托管资产余额
9.42
万亿元,同比
增长
59.41%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该行
“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

1996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
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
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
2008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9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13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9.42
万亿元人民币。



(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
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
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
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
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
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
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
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中心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
9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真:
010
-
66583111


联系人:
王秋雅


联系电话:
010
-
66583138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登记
机构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注册登记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真:
010
-
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
廖海



话:
021
-
51150298



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
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16

9

9
日证监
许可

2016

2070
号文
予以
注册




(二)基金类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
16

11

21
日至
20
16

12

9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和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
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
/
追加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第二个工作
日起
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24%

100万≤M<300万

0.12%

300万≤M<500万

0.04%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

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
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0.6
%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10,000

9,
940
.
36

59.64



认购份额=(
9,
940
.
36

5

/1.00

9,
945
.
3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
945
.
36
份基金份额。




2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5,000,000
-
1,000

4,999,000



认购费用=
1,000



认购份额=(
4,999,000

250

/1.00

4,999,250.00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4,999,250.00
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和其他销售机构)受
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
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后所发生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