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鑫盛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1:33:04 中财网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6

11

8
日证监许可
[2016]
256
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
份额
价格
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
中等
预期风险、
中等
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


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
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
................................
74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117

一、绪言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联安
鑫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
2

销售机构:指
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
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登记机构为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
基金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基金份额
类别

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




52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
入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
展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
融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
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1990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
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
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
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
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现任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
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
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
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
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
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年7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
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
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
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刘轶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
究工作。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理学硕士,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
生肄业

8
年证劵从业
年限。

2006

3
月至
2006

7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从事国内债券市场数
据分析与处理。

2006

7
月至
2008

10
月在世商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从事



债券投资组合风险量化分析、利率互换定价研究、债券估值定价分析工具
研究等;
2009

12
月至
2012

9
月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从事
固定收益分析、债券基金资产配置与归因分析、固定收益产品发展研究、
可转债
投资策略研究;
2012

9
月起在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
投资策略分析,期间曾担任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13

08
月至
2015

6
月任德邦企债分级基金德信
A
、德邦德信、德信
B
的基金经理。

2013

10
月至
2015

6
月任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
015

12
月起任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3
月起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10

19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
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
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
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
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
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
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
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
教育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
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
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
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9.90%,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分
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18个月LOF、
博时产业债纯债、长安鑫利优选混合、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东方红稳健精选、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
债券、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广发小盘成长、国联
安安稳保本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
合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国寿安
保稳健回报、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华
夏新活力混合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
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嘉实优质企业、金鹰改革红利、南方转型驱动灵
活配置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混合、
天治财富增长、易方达裕丰回报、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银华永泰债
券型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信
建投稳信债券、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鑫
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
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
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
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
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基金托管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



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
制以防范
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
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
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
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
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
立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
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监督方法与程序

1
、监督依据


基金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法律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基金法》;



3
)《运作办法》;



4
)《销售办法》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
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
02
1
-
38784766

400
-
700
-
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
www.vip
-
funds.co
m

www.gtja
-
a
llianz
.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上海银行
大厦
29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
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
021
-
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6年1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56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利息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9,942.36份A类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1,0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费
用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息
2
元,
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购份额
=

10,000+2

/1
.00
=
10,002
.0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
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
元,
则可得到
10,002
.00

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
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7%

100
万≤
M

500



0.5%


M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

7



1.50%


7
日≤
T

30



0.75%


30
日≤
T

6
个月


0.50%


T

6
个月


0%




注:上表中,
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
间(
T



赎回费率


30
日以下


0.5
0
%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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