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鑫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六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96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 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九、基金的投资 33 十、投资组合报告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4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八、风险揭示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的基金份额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 中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 :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 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 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绘坪 ( ZHAO Huiping )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 (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 5 年证券从业年限, 1 2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 YANG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 201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 、拟任基金经理 涂海强 ( TU Haiqiang ) 先生 , 金融学硕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银行 总行授信审查员。 201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 理,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稳进保本基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宝利基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副 执行总裁)、杨军( 副 执行总裁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 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 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 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 2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 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 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 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 2 )中 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包 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 等。 (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 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实力不断增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 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 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0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 模 4118.21 亿元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 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 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 、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96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6 年 3月15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截至2016 年3月22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1,137,237,317.9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1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 6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 常申购 、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 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 6 %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长 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赎 回费率 Y < 7 天 1.5% 7 天 ≤Y < 30 天 0.75% 30 天 ≤Y <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 30 天 0.5% Y≥30 天 0 注: 上表中,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实行一定的 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1 ) A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 C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 =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95,238.10份。 2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 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科学严谨、具有前瞻性的宏观策略分析以及个券 精选策略,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 析贯穿于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筛选中,构建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合分 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 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权 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 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1)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一级股票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 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基金管理人长期研究和实践验证形成的企业价值 评估体系,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企业价值评估系统 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在一级股票库中,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指标,精选出相关行业内估值相对合理的 优质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的二级股票库。 具体地,本基金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关注的主要因素包括: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在二级股票库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的投资程序,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经理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 选择具有成长优势、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构建个股组合。 当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 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 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混合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 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 相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