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500原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5:03:54 中财网

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6

10

16













目录
§ 1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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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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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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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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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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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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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5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 6
基金的募集
................................
................................
................................
..............................
33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4
§ 8
基金份额折算
................................
................................
................................
..........................
35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6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38
§ 11
基金的投资
................................
................................
................................
............................
49
§ 12
基金的财产
................................
................................
................................
............................
59
§ 13
基金资产估值
................................
................................
................................
........................
60
§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4
§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6
§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9
§ 18
风险揭示
................................
................................
................................
................................
74
§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
................................
........
77
§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9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9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114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6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17
§ 25
备查文件
................................
................................
................................
..............................
118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15日证监许可[2014]409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5
年4月16日正式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500原材料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
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
标的指数“中证500原材料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500原材料指数的表现
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人
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
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500原材料指
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500原材料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0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原材料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男,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南方基金董事长。


张涛,男,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华泰证券总裁秘书、投资银行
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
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健,男,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国
籍。历任华泰证券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业务总监、华泰证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党委
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中国籍。历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
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
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
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男,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中国籍。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审计教研室副主任、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
负责人、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
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
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男,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总经理。


屠春峰,男,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中国籍。历任中
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助理工程师、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研究所技术主管、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药部经理、兴业
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男,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男,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
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心丹,男,独立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
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男,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港
籍。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男,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中国籍。历任
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


周蕊,女,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
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中国籍。历任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
会计学专业,中国籍。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
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
算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男,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厦门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自营
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女,监事,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
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
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男,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
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男,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男,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
部开发中心副经理、南方基金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南方基
金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男,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
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
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
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
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


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
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
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
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雷俊;2015年5月至2016年4
月,雷俊、孙伟;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孙伟、周豪;2016年7月至今,周豪。


周豪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7月加入南方基
金信息技术部,长期负责指数基金及ETF基金的投研及系统支持工作;2015年6月,任数
量化投资部高级研究员;2016年4月至今,任500工业ETF、500原材料ETF基金经理;2016
年8月至今,任380ETF、南方380、小康ETF、南方小康、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
月至今,任1000ETF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3年至2015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年被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34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
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
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
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
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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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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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sc.cn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
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
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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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或021-5368610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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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
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
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
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
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
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
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0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
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
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3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
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6854670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
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
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
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
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
观A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
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15日证监许可[2014]40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自2015年3月30日至
2015年4月10日,共募集991,734,000.0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3,243户。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04月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8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上市前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
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
(
含募集股票市值
)
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
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由上海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0.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0.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获
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
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
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
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


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
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0.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
-
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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