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信利: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1:32:13 中财网

天弘信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11

1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2675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
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
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天弘信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信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5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CEO。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员。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天弘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
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
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
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
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
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快速成长,已经成为具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2013年7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一级资本排名第47位,总资产排名第57位,位居中国商
业银行前列。2013年11月,中信银行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上市企业TOP10”

评选中,获得“中国十大上市企业最佳治理公司”称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
级经济师、教授级注册咨询师。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
分行、工商银行四川分行。1997年进入中信银行工作,历任成都分行西月城支行
行长、党支部书记,分行信贷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
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3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8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
总托管规模逾5.3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资产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
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信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信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400
-
710
-
9999
(免长途话费)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20



电话:(
010

83571739


传真:(
010

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
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20



电话:(
010

83571789


传真:(
010

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30

E
-
F
单元


电话:(
021

50128808


传真:(
021

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6

12

V16



电话:(
020

38927920


传真:(
020

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赵骞


电话:
010
-
89937368


传真:
010
-
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2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
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
016

1
1

1
5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
2016
]
2675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并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份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06%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04%

300万元≤M<500万元

0.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认
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具体如下表所示:


2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
资金产生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A类基金份额。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3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
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2: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50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06%,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 = (99,940.04+50)/1.00 =99,990.04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
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获得99,990.04份A类基金份额。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
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
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C类基金
份额100,100.0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间利息为10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
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
T+2
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
、认购的限额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
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
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及其他销售机构首
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购买最低金额
为10.00元;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最低限额及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本公司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
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但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
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05%

3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4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率见下表: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

1年以下(不含)

0.10%

30日以下(不含)

0.20%


1年(含)至2年(不
含)

0.05%

30日以上


0%


2年以上(含)

0.00%



注:1年指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年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4: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 =97644.0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7644.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5: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1500=23,000.00 元

赎回费用=23,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3,000-0=23,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3,0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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