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汇安嘉汇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1:33:05 中财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6年 10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246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
单、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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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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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7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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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
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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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嘉汇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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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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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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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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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14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廖雨萌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
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毕业。自 1997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北京大学EMBA,清华大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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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别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
长,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湖畔大学
保荐人,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南开允能商学院理
事长,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98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董事。1984年获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监事。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袁明女士,督察长。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
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雷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拥有美国注册风险管理师
证书(FRM)和国内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员资格,曾先后
供职于招商银行总行、中银国际证券、交银国际和长安基金,担任风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及督察长等职务。


孙运英女士,首席风控官。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国际比较法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
博士。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曾任职世界 500强公司
阿尔卡特以及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之后任职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
技术总监。2010年至 2015年 9月任职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保荐代表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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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

级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仇秉则先生,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7年证

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起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用分析主管,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秦军、刘熹、仇秉则、沈宏伟
秦军先生,简历同上。

仇秉则先生,简历同上。

刘熹先生,2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南京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曾

任职平安保险集团投资管理中心组合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
员、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英大基金总经理助理等。


沈宏伟先生,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美
国乔治亚理工大学访问学者。曾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力、IT行
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委员、主持金融衍
生产品部工作,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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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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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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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监察稽核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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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8)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9)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0)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2)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3)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风险管理部
1)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2)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3)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4)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5)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6)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7)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

(6)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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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风险管理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风险管理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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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6.534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
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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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
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526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六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债券、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型债券基金、长信利众
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债券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博时安丰 18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汇添富双利增强债
券型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
货币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鑫
元合丰分级债券、中海医药健康产业混合、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华富国泰民
安灵活配置混合、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
健精选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
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基金、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
回报混合、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国投瑞银新成长混合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
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国联安鑫悦混合基金、国联安鑫禧混合基金、中银瑞
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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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
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
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国泰添益
混合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
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
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
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基金托管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
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
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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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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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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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14层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熊虎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2904室
电话:021-68820696
传真:021-68820691
联系人:戴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14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杜海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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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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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10月 28日证监许可[2016]246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自 2016年 11月 25日至 2016年 12月 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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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认购费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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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45.36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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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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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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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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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

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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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
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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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 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费率
0≤Y<30天 0.10%
Y≥30天 0%

注:Y为持有期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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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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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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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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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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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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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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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平

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
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置风险、
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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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
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
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
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
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
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
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信
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防御
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业
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企业
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企
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偿
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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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的
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析过
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映公
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
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
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
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
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
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
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合管
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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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
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分析员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固定收益投
资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
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
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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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
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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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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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5%+金融
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并且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
财富(总值)指数”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作为债券
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95%和5%,可以使业绩比
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观的
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金融机构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的发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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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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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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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