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西部利得祥运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23日 15:02:32 中财网

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16】
1476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70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祥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本基金只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销售服务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法定代表人:徐剑钧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47,000,000

49%

合计

30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3月
起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年10月起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0年起任公司督察
长,2016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
业务主管。1998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年起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年起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年1月起
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西北大学,获
经济管理学博士学位。1991年起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工作。1993年
起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历任财贸、金融、经济管理副处级秘书,科
技文教管理处处长。2001年起任西安高新管委会管理办副主任及西安高科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起任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管理副主任。2003年起任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经理。2005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目前兼任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
理事、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
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
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Gless Lutz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
生学历。曾任陆家嘴国际信托公司济南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同业
部总经理,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
裁。

何方先生:监事
何方先生,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汉唐证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
公司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先后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获
学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汇添富基金高级IT
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华夏证券软件开发工程师。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毛灵俊先生:监事
毛灵俊先生,监事。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3月
起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年10月起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0年起任公司督察
长,2016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
馆业务主管。1998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年起
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年起在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年1月
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0年证券从业经历。1988年起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1993年
起任北京市波姆红外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1996年起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投资经理。2007年起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股票分析师、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自2015年起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9月起
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韩丽楠女士,拟任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
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1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培训生、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5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5年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行


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起担任西部利
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年证券从业经历。

1990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1998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客户部经理。2006年起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

2007年起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2013年1月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刘荟女士,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
应用数学专业。8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
2014年1月起在我公司担任研究员,现任投资部副总经理。自2016年1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起担
任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
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1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
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
经理助理。自2015年8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
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
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6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年8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9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陈保国先生,研究员,硕士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系
统理论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
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我公司,现任研究
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宇先生,固定收益副总监,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
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0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
部交易员、光大证券金融市场总部债券投资部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
经理。2016年9月加入我公司,现任固定收益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年12月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5.3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44.99亿元,全年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57亿元。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
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17人,平均年龄32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6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82只——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慧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原英石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
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竞
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福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货币
市场基金、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圆信永丰优加
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圆信永丰兴融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源灵活配置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添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材料新
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2824.63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法定代表人:徐剑钧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法定代表人:徐剑钧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6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476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公开发售,其中周六、
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
率为0.60%,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9.76)/1.00=99,423.3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19.76
元,可得到99,423.34份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
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9.76)/1.00=100,019.7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19.76
元,可得到100,019.76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
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用途及其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30天≤T<6个月

0.50%

6个月≤T<1年

0.20%

1年≤T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费率

T<30天

0.50%

T≥30天

0




(注:1个月指30天,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
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时: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50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55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10,94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50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可得到10,945.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及投资,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
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
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实现投资组合
动态管理最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行业间优势配置、各行业内优选个股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
综合评判行业所处的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筛选出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优势行
业,这些优势行业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价值、能够取得超越各
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投资收益;行业内优选个股是以若干财务指标、成长性、估
值、在所属行业当中的竞争地位、企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是否具有主题


型投资机会等定性与定量指标为基础,筛选出经济周期与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
下,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持续成长性较好的优势个股。

(1)行业间优势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式,以证监会行业分类为标准,对行业配置定期进行综合评估,遴选出优势行
业,并制定以及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比例。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
调整,以把握行业景气轮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2)个股筛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较高且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将综合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式;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优势企业,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结合风险
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定量分析:
成长性指标包括未来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及净利率增长率;累
计及新增研发支出;资本支出;人员招聘情况等。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和净利率的变动趋势;净资产回报率等。

估值水平指标包括P/E;P/S;P/B等。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还将发挥其在股票研究方面的专业优势,
综合利用卖方研究报告、实地调研和财务分析等多种手段,对进入研究范围的
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从定性的角度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成长潜力较
大的股票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
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
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
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
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
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
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承销证券;
(3)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很高的代
表性。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
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可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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