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

时间:2016年11月25日 15:03:24 中财网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8日证监许可[2015]264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止每个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和业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日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2
十、基金的业绩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5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8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3层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文批准,由北京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1.7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
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
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
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
学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田垣芳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师,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硕士学
位。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
总部总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
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


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
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
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
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
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
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
系,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
登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
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颐先生,监事,法学硕士。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河北林平律所律师助
理、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助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检查部副总监。


崔丽伟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河北开元集团北京万
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
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
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
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
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作
20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管理专
业,获硕士学位,拥有律师资格证书。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小组正式成
员,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
员,中化总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研究发展部高级策
略分析师、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


李鑫先生,副总经理,无党派人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
工商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客户经理,湘财证券西安营业部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副总经理、渠道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4、基金经理

李富强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研
究。2014年1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北信瑞丰稳定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高峰先生,基金经理李富强先生,研究总监庞琳琳女士,中
央交易室副总监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
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
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
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
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
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6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0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
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8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王会栓

联系电话:(010)67091210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会栓、吴兴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5年11月18日证监许可[2015]2645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16年3月4日起至
2016年4月8日止,公开发售,共募集234,996,546.2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030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4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约定为准;

2、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重复申购
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5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如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7日

1.50%

100%计入
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30日

0.75%

100%计入
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90日

0.50%

75%计入
基金资产

90日≤持有期限<180日

0.50%

50%计入
基金资产

180日≤持有期限<365日

0.10%

25%计入
基金资产

365日≤持有期限<730日

0.05%

25%计入
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73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80%)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 1.155 = 8,589.2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5元,可得到
8,589.29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00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10% = 10.56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10.56 = 10,549.4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49.44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
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品种以及股票等权益资产,采用多
种投资策略,在严格管理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基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
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在严格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
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境的深
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季度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数、采


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政策因素:税收、政府购买总量以及转移支付水平等财政政策,利率水平、货
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市场指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情绪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
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本基金从定性和定量
两个方面来把握投资对象的特征:

(1)定性方面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具有优
秀、较为稳定的管理层,规范进取能适应不断发展公司规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
量及财务状况较好;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
势;有清晰的增长战略,并与其现有的竞争优势相契合。


(2)定量方面

已具备历史成长性,历史每股主营业务收入、EPS等财务指标已具有增长性; 未来
成长性持续,预期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率和预期EPS增长率等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为达精选之目的,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构建过滤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
护核心股票库,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布局;同时将
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股票过程中,对标的进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
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
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
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
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


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
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
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
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
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
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
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
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
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
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
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
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
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
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
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
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
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
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
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略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部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研究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3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7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因此,3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089,430.00


4.79





其中:股票


9,089,430.00


4.7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607,000.00


31.94





其中:债券


60,607,000.00


31.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00,240.00


57.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02,297.28


5.06


8


其他资产


458,172.03


0.24


9


合计


189,757,139.3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77,600.00


0.95


C


制造业


4,712,230.00


2.5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752,000.00


0.40


E


建筑业


896,400.00


0.4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951,200.00


0.5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89,430.00


4.84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6年6月30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