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德邦锐璟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1月30日 09:21:42 中财网

德邦
锐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德邦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9月28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1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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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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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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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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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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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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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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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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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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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
................................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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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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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第一部分




《德邦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
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德邦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锐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

3

2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24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
021
-
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复星集团总裁高级助理,复星财富
管理集团总裁,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先后于南京大学、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对于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
的管理经验,同时在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陈春林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星集团助理
CFO
兼工业及大宗
商品板块
CFO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公司金融科科长,上海金丰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金
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易居中
国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上海复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CFO
,复星
财富管理集团
CFO




董振东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
部长。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部副总监,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骆敏华女士,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国
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历
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
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
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高级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
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
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肖斌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王志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广东省第十届
政协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
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
科科长等职务。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政府决
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
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李力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



陈亮先生,监事,国籍中国。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
专员。曾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金融与产业)部助理专
员,信中利资本集团投资部投资经理。



王刚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职工董事、子公
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15
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

拟任
基金经理


韩庭博先生,硕士,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专业,从业
9
年。曾任首
都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东方汇理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
资金部交易员。

2015

9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
前担任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焕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
经理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雷鸣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
EMBA
,从业
21
年。历任上海瑞盈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宏观分析师、德邦证券首席策略师、上海国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华龙证券分析师、上海证联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
上海新兰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

2013

1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
资研究部首席策略师。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
6
年。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

2014

4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目前
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从业
5
年。

2011

11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
18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业
15
年。曾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投资主
办助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

2015

7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目前
担任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韩庭博先生,硕士,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专业,从业
9
年。曾任首
都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东方汇理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中国建设银行天
津分行
资金部交易员。

2015

9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
前担任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焕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翔先生,硕士,毕业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风险分析专业,从业
9
年。

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理财经理、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派杰亚
洲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部研究员及产
品协调员,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

2014

10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
担任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多元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汤嵩彦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6

30
日,交
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9,563.22
亿元。

2016

1
-
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376.6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至
2013

10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12
月至
2013

5
月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11
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
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6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
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
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
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
-
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400
-
181
-
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21
-
54509988


传真:
021
-
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
-
26010999


联系人:
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219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
、基金
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降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
常应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查询
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
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
100万元


0.6%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

/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为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
0.6%
,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6%
)=
99,403.58



认购费用=
100,000

99,403.58

596.42



认购份额=(
99,403.58

50

/1.00

99,453.58



即该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
率为
0.6%
,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

99,453.58
份。




2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
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

50

/1.00

100,050.00



即该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
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
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

/



C
类基金份额


0







3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3个月





0.1%

Y≥3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


Y<1个月

0.1%

Y≥1个月

0



注:其中
1
个月为
30
日,
3
个月为
90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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