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投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

时间:2016年11月30日 15:02:22 中财网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
6

11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5年03月17日证监许可[2015]40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
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
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权证投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的久期不超过
3
年,
信用等级需在
AA+
级或以上。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
6

10

16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
6

9

3
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
6

11

14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
201
6

11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一、绪言
................................
................................
................................
................................
..............
3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
................................
...
27
八、基金的投资
................................
................................
................................
................................
...
36
九、基金的业绩
................................
................................
................................
................................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5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1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16

一、绪言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优选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
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
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西澳大学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
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
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
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开发
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
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
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市国资委任命)。曾
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
金债券部
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建筑专科学
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国信证券
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发部
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
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海证券


研究所分析师。2012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3年4月2
日至2013年8月4日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8月5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3月至2014年12
月3日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
7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2014年12月4日起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2月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2月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3月2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1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6月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
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
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钦先生,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8月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
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


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2
-
6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日期:
2007

1

26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7]25



注册资本:
953725.875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629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
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
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

2007

1

26
日,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内机构
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
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953725.8757
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
2013

5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
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
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1
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
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
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
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
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
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
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
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
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
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
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
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15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
-
58328373


传真:
010
-
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
400
-
887
-
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
-
766
-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5

3C

7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
-
545099
9
8


传真:
021
-
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法定代表
人:薛峰


电话:
0755
-
33227950


传真:
0755
-
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
-
788
-
887


网址:
www
.
zlfund
.
cn

www
.
jjmmw
.
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03月17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04号文注册募集。


自2015年4月13日到2015年4月14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3,355,108,954.5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40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6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及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及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4

24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10元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
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
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金额的大小,将申购费用划分为三档: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500
万元
≤M



1
,
000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将赎回费用划分为五档: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

7



1.5
0%


7

≤Y

30



0.75
%


30

≤Y

365



0.50%


365

≤Y

730



0.25%


730

≤Y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
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
1.5
0%÷

1+
1.5
0%

=
147.78



净申购金额
=10,000

147.78
=
9,852.22



申购份额=
9,852.22
÷1.050=9
,383.07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
,383.07
份基
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及组合精选,力求
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投资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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