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日证监许可[2013]204号文核准的《关 于核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 复》,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调整基金投资比例、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3年3月19日起,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本基金可能因为暂 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1 七、基金的存续....................................................................................................... 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十、基金的投资.......................................................................................................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八、风险揭示.......................................................................................................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9 一、绪言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 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 为封闭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优势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 议由《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存续期届满日次日(即2013 年3月19日)起生效,原《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1、基金转型:指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的存续期届满后,变更基金的运作 方式,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存续期:指原《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日:指公历日 35、月:指公历月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4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深圳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 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 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 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 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 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 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年毕业于美 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 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 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 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中 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处长、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起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 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 200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 员、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 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 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 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经理;2005 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今,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2015年8 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6 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 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曾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锋先生,硕士。2007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金融学硕士 学位,同年加入本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 理。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18日任封闭式基金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3年3月19日起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姜锋继续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3月21日 起任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2日起任建信环 保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万志勇:2011年7月11日至2015年9月28日 姜锋:2011年7月11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年英国《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 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 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9,563.22亿元。2016年 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 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 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 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 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 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 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 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5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 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5)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8)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08年2月1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6号文批准募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3月19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募集规模46.43亿份。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存续期为五年。 2013年1月28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 包括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届满前变更运作方式(即变更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日证监许可[2013]20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根据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3 年3月19日起《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后,存续期为不定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根据2014年8月8日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7月开始更名为建 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 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见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相关服务机构”第(一) 节“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即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和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时,申购、定投最低金 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0%。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Y<1年 0.50% 0.50% 1年≤Y<2年 0.25% 0.50% Y≥2年 0% 0.50% 注: 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 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48=57400元 赎回费用=57400×0.25%=143.5元 净赎回金额=57400-143.5=57256.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7256.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 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五) 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 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通过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 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精 选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 以此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经济环 境、市场状况、行业特性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股、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 合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 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 率、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 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 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 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 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 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行业景气程度、拟投资上市公司代表 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以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各个行业的权重为参 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仍然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的根 本因素,因而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将围绕着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或指标展 开,主要包括各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成长空间、行业周期性及景气程度、行业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拟投资上市公司代表性、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等。 通过对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水 平,并据此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基金管 理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子行业、上市公司的详细分析来选 择具备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 内生性成长动力方面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竞争结 构以及公司的管理和治理水平等因素,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净资产 收益率(ROE)。 外延式扩张动力方面主要考虑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可能 性以及公司的并购价值和整合前景等,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关联方的优质资 产状况和扩张战略等因素,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是上市公司每股收益(EPS)的 预期增长幅度。 在具备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的备选股票构成的股票池基础 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结合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对其股 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所依据的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未来预期利润水平、预期市盈率水平等。 本基金奉行“成长与价值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有良好内生性成 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同时,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 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 产的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 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 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②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 券; ③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综合运用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策 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仔细研究资产支持证券池中资产的情况以及发行主体的资信,认 真分析相关证券的结构,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 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 多项特征的产品: (1)有较高信用等级; (2)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收益率较高;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 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 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 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 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