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瑞丰纯债半年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时间:2016年11月30日 16:18:59 中财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03月30日证监许可【2016】633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同业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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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0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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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0
九、基金的投资..............................................................................................................................30
十、基金的业绩..............................................................................................................................38
十一、基金的财产..........................................................................................................................4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5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5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60
二十四、备查文件..........................................................................................................................6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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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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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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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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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
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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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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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
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
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
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
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
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先生还是资
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
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有十七
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
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
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
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
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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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年
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多篇,主持

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
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
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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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
4月至
2005年
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年
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
7月至
2006年
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年至
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
2014年
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
9月至
2015年
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年
11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
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
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
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
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
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
理,2000年-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
12月至
2006年
12月,
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
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年加
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
7月至
2002年
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
10月至
2003年
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
6月至
2006年
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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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年
8月至
1993

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年
6月至
2002年
4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5月至
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中国银行担任债券交易员,在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14年
6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4月
17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
13日至今,担任工银目标收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2日至今,担任工银中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4月
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5月
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泰享三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5月
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
8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
2月
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1月
28日至
2014年
12月
5日,担任工银瑞信
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月
20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0日至今,担任工银核
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
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2

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
8月
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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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2011年
12月
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2月
7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
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
6月
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
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
26日起
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年
11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4月
28日至今,担任工
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
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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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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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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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
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
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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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年
8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
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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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
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
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
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
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
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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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荣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7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665.36亿元。同时,开
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
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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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
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
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
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
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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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联系电话:010-66583138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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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03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6】633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
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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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16年
4月
22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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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
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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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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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情形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0.8%
申购费率
100万

M<300万
0.5%
300万

M<500万
0.3%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M<100万
0.32%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

M<300万
0.15%
300万

M<500万
0.06%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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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情形费率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份额
1.5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
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总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1: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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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
4,760,952.3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
1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
1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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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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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
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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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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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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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PPI、外汇收支及国际
市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国际与国内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以及国内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及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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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预测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具体
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
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
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
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
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
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
合。


(3)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
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
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
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本基金投资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其信用
级别评级应为
AA(含)以上。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
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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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
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
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
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
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
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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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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