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民生鑫益: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2月01日 11:32:00 中财网

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8月25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2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
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
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
................................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7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83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
鑫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
鑫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
鑫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民生加银
鑫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民生加银
鑫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
-
B.4203
-
B.42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13A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
-
885665
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
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部
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部、研
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部、市
场策划中心、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
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
南、华北、西南区。


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6年09月30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32


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
者部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
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
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
支行副行长;2000年至2012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
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
席执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
景邦经济咨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
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有红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1987年7月起至今,先后曾任北京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
师,特许金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
员,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业务部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
金融创新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简历见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
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在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

2015

6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1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6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
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
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部总
监;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
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
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
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
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
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
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
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人:林 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
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
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33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
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

13A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
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

13A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6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929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306;C类基
金份额代码:003307。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16年12月05日-2017年02月05日,本基金于该期间
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A类基金份额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06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
.03
%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01
%


M

500
万元


每笔
50
0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
.30
%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10
%


M

500
万元


每笔
50
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
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
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
购费率为0.60%,认购期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60%)÷(1+0.60%)=596.4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利息为10
元,可得到A

基金份额99,413.58(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1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10元,可得到该C

基金份额100,010.00(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份。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
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6年12月05日-2017年02月05日,发售募集期间每天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
认购费),基金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超过
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三、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

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
含申购

)
,基金直销
机构
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
额规定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
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