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2月06日 11:32:17 中财网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十二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6

10

8
日证监许可

201
6

228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
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销售
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对投资者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向投资者
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
..............................
5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3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5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
................................
..........................
97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
方正富邦基金

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包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方正富邦睿利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方正富邦睿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n
为自然数


3
4

开放日: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



5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
及赎回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2

A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54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设立日期:
2011

7

8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57303
98
1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于博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曾任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监事。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
定代表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主任,方正和


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牧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
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
(股)公司顾问,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代理董事长、
副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Securities(BVI)Ltd董事,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管。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董事,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硕士。曾任台
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査竞传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律
师。曾任美国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律师助理、竞诚
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台湾国民大会代表
(侨选)代表、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分所资深顾问、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监事、厦
门银行外部监事。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美国STR Holding
Inc.(NYSE:STRI)独立董事、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太极星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CPA。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达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港中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总裁、中国
旅行社总社监审室副总经理。现任农港(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大资源(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天庆先生,独立董事,律师。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中国电子显
示仪器厂法律顾问/科长、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法规处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
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法律顾问、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
解中心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常委、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北
京市律师协会监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民革北京市委法律
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律师联谊会
副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
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亚刚先生,监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MSC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北
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
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人。



曾荣女士,职工监事。曾任恒泰证券并购部职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专户部特定资产业务组组长兼专户投资
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邹牧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郑州亚龙湾证券营业
部综合部职员、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
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赖宏仁先生,督察长,暨南大学博士。曾任中国台湾省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税
务员、中国台湾省金管会证期局秘书、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及帐务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后
台主管(估值、TA、客服)。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徐超先生,工学学士,企业管理硕士,
2006

7
月至
2008

11
月于中美大都
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顾问行销市场部担任高级助理;
2008

11
月至
2012

9
月于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评级部担任总经理助理、高级分析师;
2012

9
月至
2015

6
月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高级研究
员;
2015

6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

11
月起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邹牧先生,总经理。


委员:

沈毅先生,基金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


巩显峰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王健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黎司晨女士,交易部助理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
换价格

8、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
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
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
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
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
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日期:
1998

12

16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91173.90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205



联系电话:
0755
-
33352036


传真:
0755
-
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2
、主要人员情况


包商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监察稽核和行政管理
4
个中心。截至
2016

6
月末,包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2
人。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2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包商银行正式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目前,包商银行可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客户交易资金等多
种资产托(保)管业务,同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资金等创新产品业
务,并与众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
PE
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
了合作意向,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截至
2016

06

30
日,包商银行托管规模近
2800
亿元,产品涵盖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私募基金。包商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1
)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确保我行托管业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
)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包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内审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察稽核中心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内审部门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资产托管
部监察稽核中心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中心,对各中心、各室、
各岗位、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各中心、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
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
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
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邮编:
10003
7


电话:
010
-
573038
12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
张艳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founderff.com



2
)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
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基
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询。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联系人: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
-
64816038


传真:
010
-
64816038


网址:
www.bsb.com.cn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95021 / 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
18611705311


传真:
021
-
64385308


网址:
www.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电话:
010
-
57303918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潘英杰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0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经办会计师:陈玲、庞伊君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
6

10

8
日证监许可【
201
6

2280

文准予注册募
集。



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债券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
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
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不设
规模上限




七、
募集
方式和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
方式及确认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
)基金销售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

认购



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
募集期
间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上限





3
)认购最低限额


1
)本基金在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直销
中心
首次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元,追加

购的最低金额

1000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平台
等特定
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

于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5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
0
万元


0.6
0
%


100
万元

M

3
00
万元


0.4
0
%





3
0
0
万元

M

5
00
万元


0.
2
0
%


M

5
00
万元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十、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0.6
0
%
)=
9,940.36



认购费用
=10,000

9,
940.36

59.64



认购份额
=

9,
940.36

5

/1.00

9,
945.3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
945.36

A

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
金额
=
申请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

50

/1.00

100,050.00



即投资认
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100,050.00
份。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集期

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连续
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之外

销售机构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

网上
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
10
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
不得低于
10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留存



份额不足
100
份的,只
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
、投资者投资
方正富邦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
付时间相应(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