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贝肯能源: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时间:2016年12月06日 20:33:06 中财网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4号”文核准,新疆贝肯能
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930万股股票已于2016年11月18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并于2016年11月
28日公开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或“保荐人”)认为发
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中小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Beiken Energy Engineering Stock 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8,790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


11,7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平贵


设立日期:


2009

11

26



住所:


克拉玛依市
白碱滩区门户路
91



邮编:


834008


电话:


0990
-
6918160


传真:


0990
-
6918160





互联网址:


http://www.beiken.com


电子信箱:


wuweiping@beiken.com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对外承包工程;与石油和天然气开
采有关的服务;石油钻采专用机械制造与销售;化学原
料及化学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货物与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催化剂、钻井用助剂、表面活性剂、油
田用化学制剂制造,机械设备租赁。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公司是由40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11月26日,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注册号为650200060000050,设立时注册资本5,600万元,法定代表人
陈平贵。


公司发起人为陈平贵等40名自然人。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平贵


1,555.00

27.77

2

吴云义


388.00

6.93

3

曾建伟


285.00

5.09

4

戴美琼


245.00

4.37

5

白黎年


245.00

4.37

6

陈相侠


235.00

4.20

7

张志强


225.00

4.02

8

郭庆国


335.00

5.98

9

肖润国


200.00

3.57

10

刘昕


194.00

3.46

11

李洪


170.00

3.03

12

柏福庆


170.00

3.03

13

陈尚冰


150.00

2.68

14

顾金明


126.00

2.25

15

许秀哲


110.00

1.96

16

向伦富


80.00

1.43

17

冯至萍


80.00

1.43

18

骆红瑛


80.00

1.43

19

高作明


80.00

1.43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20

刘淑琴


80.00

1.43

21

朱文国


60.00

1.07

22

李青山


50.00

0.89

23

杨伟


50.00

0.89

24

赵宏


50.00

0.89

25

姜以锦


50.00

0.89

26

蔡宜东


49.00

0.88

27

朱新珍


40.00

0.71

28

孙兰


35.00

0.63

29

冯建建


30.00

0.54

30

史建国


28.00

0.50

31

杨大树


20.00

0.36

32

张静


20.00

0.36

33

姚家莲


15.00

0.27

34

江旭恒


15.00

0.27

35

黄晓新


15.00

0.27

36

孙文静


15.00

0.27

37

王桂华


10.00

0.18

38

朱玲全


5.00

0.09

39

张莉


5.00

0.09

40

王若愚


5.00

0.09



合计

5,600.00

100.00



全部发起人采用货币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为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和开发过程中
的钻井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油田技术服务,具体包括钻井、固井、钻井液、定
向井、欠平衡等,是国内规模较大的、能够提供一体化钻井工程技术服务的独
立油田服务供应商。


公司的钻井相关业务资质较为齐全。目前公司拥有国内多家油田的多项油
田工程技术服务资质和准入资格,包括钻井、固井、钻井液、定向井及欠平衡
等,同时公司还具有境外承包石油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的资格。


公司始终把技术创新作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不
断的研发投入和创新,公司掌握了油田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如
钻井综合提速技术、MWD随钻防斜打快技术、新型尾管悬挂器技术、MTC固


井工艺技术等。截止2016年10月31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
专利25项,另有13项发明专利处于受理或审查、公开阶段。公司及下属公司
已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成立新疆特殊钻井工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疆
油田储层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公司的市场需求旺盛。鉴于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国家已经明
确要将其建成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接替区和能源基地,中国石油也提出了实现
“新疆大庆”的战略规划。与新疆相邻的中西亚地区有丰富的能源资源,公司已
尝试在哈萨克斯坦、伊朗开拓市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公司有机会
参与周边国家的油气资源开发,享受周边市场所带来的发展机遇。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延伸油田工程技术服务产业链,增强公司核心业务—钻
井服务和定向井技术服务的竞争能力,并带动相关工程技术服务,提升公司综
合服务水平,增强业务拓展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力争成为能独立承包油气勘探、
开发工作的国际化油田技术服务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
所处行业为“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分类代码为B11。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3250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


51,304.11



59,080.47



50,691.56


51,678.48


非流动资产


32,818.41



35,196.08



38,753.05


35,359.54


资产总计


84,122.51



94,276.55



89,444.61


87,
038.02


流动负债


37,355.04



46,753.48



47,030.81


50,082.34


非流动负债


52.84



54.66



58.29


61.92


负债合计


37,407.89



46,808.13



47,089.10


50,144.26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6,593.87



47,350.58



42,328.78


36,866.26


所有者权益合计


46,714.63



47,468.42



4
2,355.52


36,893.76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1
-
6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15,850.48



72,994.10



66,365.21


105,253.82


营业成本


12,940.82



56,797.06



51,210.70


83,426.50


营业利润


1,152.58



7,153.35



7,410.51


11,450.78


利润总额


1,609.81


7,501.32



8,224.61


12,304.89


净利润


1,317.91


6,607.75



6,893.13


9,896.42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1,316.00


6,522.29


6,900.36


10,172.33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1
-
6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62.68


9,210.21


19,498.95


13,267.5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70.17


-
5,198.05


-
11,454.31


-
14,847.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82.11



-
2,525.65


673.41


-
217.71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118.79



66.45



2.50


-
37.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596.16



1,552.97



8,720.55


-
1,835.32




4.
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6

1
-
6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
3
年度


流动比率


1.37


1.26


1.08


1.03


速动比率


1.17


1.13


0.88


0.9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4.01%


48.94%


51.53%


56.49%


资产负债率(合并)


44.47%


49.65%


52.65%


57.6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47


2.48


2.02


3.14


存货周转率(次)


1.85


7.17


6.65


18.9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4,482.23


13,698.58


14,202.63


16,919.34


利息保
障倍数(倍)


6.37


12.75


15.53


23.8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全面摊薄,元)


-
0.20


1.05


2.22


1.5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全面摊薄,元)


-
0.98


0.18


0.99


-
0.21


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
净资产的比例(
%



0.02


0.02


0.03


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881.39


6,132.21


6,046.59


9,452.66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79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93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7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公开发行新股2,930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9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
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63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简称 “网
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93万股,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637
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93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1,283,582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0259669%,有效申购倍数为
38510.51877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637万股,中签率为
0.0250800169%,认购倍数为3,987.23815倍。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投资者弃购
11,090股,网上发行投资者弃购61,692股,合计72,782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5、发行价格:12.02元/股,对应市盈率:

(1)22.97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
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网下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以及网上发行部分的股
票均无锁定期限制。


9、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35,218.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14.7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103.88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7048号《验资报告》。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1元/股(按照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52元(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
贝肯能源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
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
期末(2017年6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
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现任及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云义、曾建伟、陈相侠、刘昕、
孙千才、戴美琼、顾金明、吴伟平、白黎年、李青山、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
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
期末(2017年6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个月。


4、公司现任及曾任监事张志强、柏福庆、杨伟、郭庆国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
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公司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
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
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
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张华
桥、赵利军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
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股东豪石九鼎、国联昆吾九鼎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
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陈平贵承诺

陈平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
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陈平贵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吴云义、曾建伟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
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1,72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
元;

(三)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930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完成后股份
总数的25.00%;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
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发行人权
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或融资。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
、因本机
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
先行

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
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
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
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

3.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
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


4.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
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督
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发
行人的报道


5.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定期跟踪了解
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管理


6.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事项,并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
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
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保荐代表人:张正平、席睿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东方花旗认为,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
规则》(
20
14
年修订)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股票具备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东方花旗
愿意
推荐
新疆贝肯
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