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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联接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 】 281 号 ) ,以及 2016 年 9 月 14 日《关于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 】 2194 号)进行募集 。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及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3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 、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 本 基金 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 ( 1 )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代理 申赎投资者 买券卖券 的 风险、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 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 风险、 创新风险 等 ; ( 2 ) 投资风险 ,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 ( 3 ) 运作风险 , 主要包括操作 风 险 等; ( 4 ) 不可抗力风险 ; 等等。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 境外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境外 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 、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 回 , 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 T 日交收成功后 T+ 1 日可卖出和赎回。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 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 回现金替代款。 投资者 投资 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 , 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8 、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 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 1 第二节 释 义 ................................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 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 22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 2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 33 第八节 基金备案 ................................ ................ 38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39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 .......... 40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42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 5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8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2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4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 71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 77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 79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 ......... 82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 102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7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 119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易方达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 其它 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作出的修订 ;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 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 成份股中的 全部或部分证券 ;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 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 互联网络故障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 本 基金特有 的 风险、 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及 不可抗力风险 四类 , 其中 , 本 基金特 有的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 创新 风险 等;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 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 / 正回购 / 逆回购风 险等 。 一、 本 基金特有 的 风险 (一) 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 须承担 指数 变更带来的风险 。 此外,如果 中证 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 二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 导致指数波动 ,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三 ) 标的 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互联网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 化等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四)标的指数编制 方案 带来 的风险 根据 本 基金 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其 可回溯 历史 数据时间较短, 无法代表过往 完整的业 绩 表现,也无法预示 其未来 走势。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样本 空间为 符合 下 列三个 条件之 一,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上市交易 的 股票:( 1 )注册地在 中国大陆; ( 2 )公司营运 中心 在 中国大陆 ; ( 3 ) 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来自中国大陆。 受 “ 红筹回归 ” 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频率可能 会 比较高 ,极端 情况下 本基金规模和成交量将可能发生 萎缩从而导致交易不活跃。 ( 五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 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 , 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 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 ETF 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能力 ,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 都会对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 从而影响 ETF 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等 。 ( 六 ) 基金管理人代理 申赎投资者 买券 卖券 的 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 股 票 的买卖,在 投资者 申购、赎回 本基金 时,本基金 组合证券中 全部 或部分 证券 需以 一定数量的现金 进行现金替代, 并 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 进行相关证券买卖 , 投资者需 承 受 买入 证券 的结算成本和 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 的不确定性 (含汇率波动风险)。 ( 七 )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 的运作力求 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 但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即存 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八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 ,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 九 )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 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则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失败。 此外,如果 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 足, 申 购 赎 回 代理券商 应付资金不足或 出现 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也 可能失败。 ( 十 )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 投资者赎回时 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者 投资者在 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交收时 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 或者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则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失败。另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由此可能导致投 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 回 ,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 十一 ) 投资者 参考 IOPV 做 出投资 决策 的风险 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 (十 二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 存在以下风险: 1 、受多种因素影响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 , 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 从而 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 资金 等 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 ,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 登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 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的风险 。 (十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 十 四 ) 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 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 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 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 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二、 投资风险 1 、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 海外 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 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 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 海外 证券市场 可能 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 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证券市场 的 证券 , 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 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 基金所投资市场 有可能 面临 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 、 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 、 政治风险:基金所 投资市场 因 政治局势变化,如 政策变化、 罢工、 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 可能出现 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 、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 由于市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 动 ,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 。当某国 / 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 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 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 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6 、 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 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 、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 、 衍生品风险:本基金 可 投资于期货与 期权 , 以及外汇 远期合约等汇率 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 、 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 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 成投资风险。 10 、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 三、 运作风险 1 、 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 、 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 , 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 , 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 、 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 市场 在法律 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场 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 4 、 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 、 证券 借贷 / 正回购 / 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 销售 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 ,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 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 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 相近的回报。本基金主要采取指数化投资法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成分股,为 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的有效工具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 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1 )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 2 )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进行替代。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 指数 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 以内。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该指数选择在海外上市的不超过 50 只中国互联网龙头企业作为成份股,以此衡量海外中国互联网企业股价整体表现,具体 包括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家庭娱乐软件、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服务、移动互联网等子行业。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 人认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 七、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 3 、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的研究与判断。 (二) 投资决策流程 1 、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 单位 公布的指数成 份 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 2 、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 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 1 )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2 )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 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 3 )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 4 ) 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 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 5 )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 对投资组合 的跟踪误差 进行 量化 评估, 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 4 、 基金经理参考有 关研究报告及 投资风险管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八、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 上述 ( 1 ) - ( 6 )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 2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 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 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4 )基金 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 投资衍 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6 )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明; 3 ) 商业票据; 4 ) 政府债券; 5 )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 券。 (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 分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 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 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 、 投资衍生品的 风险 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 括 “ 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 ” 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 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 品 的 原理、 特性、 运作机制 、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并进 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通过后,方可执行 。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 研究 员 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 研究 员 对衍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 研究 员 定期对基金的衍生 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 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 、 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 估等阶段。 衍生品 研究 员 负责金融衍生品 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究,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 提出衍生品 投资需求,衍生品研究组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 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 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 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 代理投票 1 、 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 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 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 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投票。 3 、 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 、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 证券交易管理 1 、 基金管理人挑 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 1 )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 2 ) 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 3 )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 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 4 )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 5 ) 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 6 ) 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 、 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 点依据其交易执 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 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 ∑i( 第 i 项评价项目 × 项目权重 ) ,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 、 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 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 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 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 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 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 经理、党委 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 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永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 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 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 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 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 、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 , 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 ) 、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 职)、易方达国 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RQFII / 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