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国有企业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时间:2016年12月07日 15:11:12 中财网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年
4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588号文募集注册,基金合
同于
2015年
9月
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
9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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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35
十、基金的财产..............................................................................................................................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六、风险揭示..............................................................................................................................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9
二十二、备查文件........................................................................................................................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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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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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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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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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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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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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
回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6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WANG Chao)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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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
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
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
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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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
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
7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5年证券从业年限,12年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
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YANG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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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抗(FANG Ka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硕士。

曾任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南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销售交易团
队主管。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8月至
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8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至今
任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至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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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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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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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
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
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
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
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
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
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
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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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
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
制的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

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
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
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
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
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
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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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
告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
程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
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
估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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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彥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位,较上年上升
27位。


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9,563.22亿元。2016年
1-6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376.6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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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先生
2013年
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3年
10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
12月至
2013年
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牛先生
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
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
9月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
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
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
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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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
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
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
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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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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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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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张宏革
网址:
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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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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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年
4月
8日中国证监会
[2015]588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截至
2015年
9月
24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2,052,340,258.1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97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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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年
9月
29日正式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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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年
11月
30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5年
11月
30日刊登的《中银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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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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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1月
0.80%
1月≤Y<3月
0.60%
3月≤Y<6月
0.30%
Y≥6月
0%

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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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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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31.4=10468.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8.5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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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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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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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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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有企业债券,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30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
国有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界定的国有企业债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这类企
业所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


(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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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
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
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期限结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
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
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
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
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PPI等
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
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
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
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
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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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
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中银基金内部信用评级
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
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
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
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
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
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
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
最终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
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
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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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
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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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
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国有企业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相关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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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3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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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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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年
11月
2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固定收益投资
3,891,226,002.33 96.10
其中:债券
3,891,226,002.33 96.10
资产支持证券
--
3贵金属投资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013,093.63 1.66
7其他各项资产
90,880,159.30 2.24
8合计
4,049,119,255.2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国家债券
125,129,000.00 3.98
2央行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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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债券
554,261,000.00 17.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54,261,000.00 17.64
4企业债券
1,526,903,339.27 48.59
5企业短期融资券
962,358,000.00 30.63
6中期票据
631,307,000.00 20.09
7可转债(可交换债)
91,267,663.06 2.90
8同业存单
--
9其他
--
10合计
3,891,226,002.33 123.8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1599809
15粤珠江
SCP003
1,000,000 100,510,000.00 3.20
2 011699729
16电科院
SCP003
1,000,000 100,100,000.00 3.19
3 101652015
16三峡
MTN001
1,000,000 99,510,000.00 3.17
4 019539
16附息国

11
950,000 94,943,000.00 3.02
5 101555012
15杭实投
MTN001
800,000 82,040,000.00 2.6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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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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