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快线:招募说明书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3日证 监许可[2016]282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另外,本基金在符合一定 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 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 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 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 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 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 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 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 可卖出;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2日起方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2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4 十、基金的投资 ............................................................................................................................. 3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3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3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七、风险揭示 ............................................................................................................................. 5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5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5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5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78 一、绪言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 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 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49、偏离度: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得比例。 50、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9、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 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任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200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 易管理部交易员、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现金 管理部总经理、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华夏安 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等,现任 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月18日起任职)、华 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5日起任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7月25日起任职)、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3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年 金和社保投资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8.0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 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 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 户服务渠道,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拥有200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11家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 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 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 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 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 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 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 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 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 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 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16年三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18只公募基 金。 招商证券托管部于2015年4月通过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ISAE3402鉴证服 务,成为业内第一家通过ISAE3402认证的券商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 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 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 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 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 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 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2016]2824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契约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采用现金方式,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 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 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1日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办理网上现金 认购的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1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6 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1日。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 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2、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具体开户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咨询有关规定。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00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购手续。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 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 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户。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2、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 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 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 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 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 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 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 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者收益账户内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 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以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对完成交收的申购账户进行份额的记增,对赎回的证券 账户进行份额注销。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T+2 日后(包括该日)方可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因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 规则的变更等原因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份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份。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对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 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金额、赎回金额的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的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按比例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 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 应的申赎现金为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0。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 金差额为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12-02 基金名称: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2016-12-0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16-12-02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购限额(单位:份) ××× 当日赎回限额(单位:份)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 必须 - 1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当日超出《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于上述第9项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 日的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 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限额。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1、2、3、4、6、9、10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赎回限额,基 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巨额赎回业务的处理另有 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交易,除前述情形外,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 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 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 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 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 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预测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化,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每个交易日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1)、(5)○1 、(11)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2、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为: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十一、基金的财产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