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沃利货币:招募说明书
华夏 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 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1 6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 6 ] 1294 号文 准 予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和债券 型 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 ................................ ........... 3 二、释义................................ ................................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7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 ................................ ............. 19 七、基金的募集 ................................ ................................ ................................ ............................. 2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 ................................ ............................. 29 十、基金的财产 ................................ ................................ ................................ ............................. 3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3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3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3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0 十六、风险揭示 ................................ ................................ ................................ ............................. 4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4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4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4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4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5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5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 ................................ ................. 5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 ................................ ......... 72 一、绪言 《华夏 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基本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 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 2007 年荣获全国 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任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 经理,硕士。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 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清华大 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2003 年 7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现 金管理部总经理、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间)、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 1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 间)等,现任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职)、华夏薪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7 月 25 日起任职)、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任职)。 3 、本公司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年 金和社保投资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 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合规守法意识和 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 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 1 )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 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 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 小组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管理部 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 负责交易 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 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系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相关 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 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 事 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 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 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人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门 ,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查 , 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 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 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9,563.22 亿元。 2016 年 1 - 6 月,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376.6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 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 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 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女士 199 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 5 )有效 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 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李一梅 网址: 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电话: 010 - 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7 - 566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0,000.00 元 (已持有 B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10.00 元) 追加 单笔 认 / 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 份 10.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0 份 5,000,000.00 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 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 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投资者需注意,若开放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 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 6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 6 ] 1294 号文 注册 。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指定 销售机构(具体 信息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 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 7 年 1 月 13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 第 八 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 七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201 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 7 年 1 月 13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只 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可调 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 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投资者本人 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八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0+0.46 ) /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1,000.46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十 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通过 指定 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六、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的相关描述。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0 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的最低要求详见 本招 募说明书 “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的相关描述。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 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 T 日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金额为 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A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1 .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B 类 基金份额 (不考虑升降级的影响) ,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 × 1 .00=1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本基 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