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2月10日 15:03:20 中财网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申

经中国证监会
201
6

12

2
日证监许可〔
201
6

3000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
市场前景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
风险。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金,
预期
风险

预期收益
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7

第一部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
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量化多因子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民币,且持有期不少
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0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7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5

31



注册资本


7.5
亿元



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85003388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

1998

7
月至
2013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期
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5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3


至今任
公司

事长。



杨凯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

1993

7
月至
1998

6
月在湖南工程学院担
任教师。

1998

7
月至
2001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经理。

2003

7
月至
2016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
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2016

9
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
海中植金智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西
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


2013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1993

7
月至
1998

6
月在湖南工程学院
担任教师。

199
8

7
月至
2001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经理。

2003

7
月至
2016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
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2016

9
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2014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
察长。



侯利
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1996

8
月至
2004

6
月任沈阳诚浩
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
2004

6
月至
2015

12
月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监


2015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5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

2013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20
14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1990

10


1999

5
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
1999

5
月至
2003

3
月曾任中植
集团驻哈办会计;
2003

3
月至
2006

2
月曾历任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主管会计;
2006

2
月至
2016

3
月任职于中融国际信托,历任财务部副
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财务管理
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16

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



赵菲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硕士研
究生学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8
年。

2008

8
月至
2011

5
月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2011

5
月至
2012

11
月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结构产品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

2012

11
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现任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国证钢铁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固收投资部秦娟女士、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战略研究部黄震先生、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交易部王
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合规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

风险
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
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
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
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
来一段时间各
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
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
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
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时间:
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7]2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6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

2007

1

26
日,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内机构
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
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37
亿元。公司于
2013

5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
托管
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
银行
、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
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
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6

底,

托管公募基金
1
1
只。

托管部
拥有
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
秉承公司

忠诚
、包容、
创新、卓越



企业精神,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旅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
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
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
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
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
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12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
1000
05


电话:
010
-
85003217

010
-
8500356
0


传真:
010
-
85003387

010
-
56580880


邮箱:
zhixiao@zrfunds.com.cn



系人:
郭丽苹
、赵静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
)中融
基金
直销
电子交易
平台


本公司
直销
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7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
010
-
85003
388



传真:
010
-
8500338
6


联系人:高欣


网址:
www.zrfunds.com.cn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华
阳路
112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15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
021
-
58773177


传真:
021
-
58773268


经办律师:
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
755

文新报业大厦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首席合伙人)


电话:
0
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
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已于
2016

12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6

3000
号文注册
并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别
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募集方式及
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
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
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
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
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0
%


100
万元
≤M<
3
00
万元


0.8
0
%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60
%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
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

所对应

认购费率为
1.2
0%
。假定
该笔
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10
,
000/

1+1.2
0
%

=9
,
881.42



认购费用
=10
,
000
-
9
,
881.42=118.58



认购份额
=

9
,
881.42+5

/1.00=9
,
886.42



即:

投资人投资
10
,
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假定
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为
9
,
886.42
份。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和用



1
.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
每笔
申购费用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0
%


100
万元
≤M<300
万元


1.0
0
%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



1.50%


7
日≤
Y

30



0.75%


30
日≤
Y

1



0.50%


1
年≤
Y

2



0.
25
%


Y

2



0




(注:
Y
:持有时间;
1

=
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不少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
1
个月
=30
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
,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
,
000/

1+1.5
0
%

=49
,
261.08



申购费用
=50
,
000
-
49
,
261.08=73
8.92



申购份额
=49
,
261.08/1.1500=42
,
835.72



即:投资者投资
50
,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2
,
835.7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
赎回总金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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