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新视野:更新招募说明书(首次)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首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67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9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0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40 九、基金的业绩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4.法定代表人:何伟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 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三十八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何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线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 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 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 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 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 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 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北京财 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 券业协会理事。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何伟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 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广州管理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 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 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3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 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 研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钟光正先生,经济学硕士。具有12年债券投资管理经历。曾就职于安徽安凯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总行资金部、招商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2009年11月进入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自2011年4月12日起担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8月至今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至今任“长 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至今任“长城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至今任“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20日起任“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年6月21日起任“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7月14日起任“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旻先生,FRM,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学士、硕士。具有6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年进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自2015年1月22日至今任“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岁 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11日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15日至今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22日至今任“长 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29日至今任“长城新视野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20日至今任“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21日至今 任“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 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 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 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 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 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 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 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 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 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 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 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 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 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 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2009 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2011-2012年 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 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 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2012年度AAA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年PE/VC最佳金 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 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 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佳企业 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亚洲企业 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世纪经 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称 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国银行业社 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 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 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 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 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 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 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0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 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 管115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2669.46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 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 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 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 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 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 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 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 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 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 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 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7092619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5]2671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7日,共募集 413,891,112.7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366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T日 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款项的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A类、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A类、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6 1.5% 7-29 0.75% 30-184 0.5% 185-365 0.1% 366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2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2天(含)但少于185天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5天(含)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29 0.5% 30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计算公式为: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5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85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若赎回A类基金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57,5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85天,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7,212.50元。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150=57,500元 赎回费用=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7,212.50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 情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 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在资 本市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以使基金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在 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中实现最佳匹配。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债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债券 回购杠杆策略等。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政策制度导向、 产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领域和板块,同时从 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具有投资价 值的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手段,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竞争优 势、管理能力三个方面: 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细分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产品定 价能力,是否具有相对成本优势、从事主营业务的历史,以及主营业务在市场不同经济周 期中的发展状况。 竞争优势: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科技创新能力、品牌、经营效率等方面是 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相对优势。 管理能力: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管理层对股东的责任感、管理层长效约束 与激励机制的建立、管理层长远眼光和战略能力,以及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通过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的分析,判断其受益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程度、成长潜力 和成长的可持续性,从中挑选出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2)定量分析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 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 EV/EBITDA等),通过与国内同行业其它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国外同行业公司相对估值水平 等进行估值比较,找出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 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 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质量 及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