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苏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苏利股份 股票代码:603585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说明: 横式组合-全称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 1 6 年 1 2 月 1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苏利股份 ” 、 “ 公司 ” 或“发 行人 ” )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上市公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 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金凤及其关联方汪焕兴、汪静莉、汪静娇、 汪静娟、汪焕平 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 3 )如其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价格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2 、华拓投资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 购 该部分股份 。 3 、东方汇富、创丰环科、创丰创业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志平、孙海峰、 黄岳兴、焦德荣、胡红一、马法书和 潘兵波等 7 人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的股 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 ( 3 )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 5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缪金凤、刘志平、 孙海峰、汪静莉、黄岳兴、焦德荣等 6 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一 )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 、 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本 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公 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 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 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缪金凤女士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 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承诺 :若本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 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 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 本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二)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 1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详见招股说明书之“十 二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预案”部分,以下同)回购公司股票;( 2 )如公司未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承 诺:( 1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其将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2 )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 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如其未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其拟根据 《 公 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 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 )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 )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 3 )如其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 采取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 其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公 司有权将与其拟根据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 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 其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 三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 “ 启动条件 ”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 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 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 2 )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3 )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二)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 增 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缪金凤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 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1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 2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 、控股股东缪金凤 及其 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 静娇女士 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 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 、控股股东缪金凤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 静娇女士 承诺单次增持金额 合计 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 、控股股东缪金凤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 静娇女士 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 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1 )控股股东缪金凤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 士、汪静娟女士、汪 静娇女士 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 2 )控股股东缪金凤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 静娇女士 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 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 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 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有增持义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30% ,但不超过 100%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 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 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 及其关 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工作。 6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 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 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票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二 ) 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缪金凤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 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以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 、控股股东 缪金凤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汪 静娇女士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 士、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以及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 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 汪静娇女士)、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汪静娟女士、 汪静娇女士)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 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 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 最低持股比例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汪焕兴先生、汪静莉女士、 汪静娟女士、汪静娇女士)、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 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 且 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 三 、 5% 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缪金凤、华拓投资、汪焕兴、汪静莉、汪静娇、汪静娟等持有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承诺:如本人 / 本公司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本人 / 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 超过本人 /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 15% ,同 时应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5% 。本人 /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四 、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和 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 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此外,公司 201 4 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 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和未来三年具体分红计划》,具体内容详见“第十一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安排”。 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策,请仔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 策” 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内容。 五 、 填补被 摊薄即期 回报 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文 件之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等事项。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 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 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请 仔细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九、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当年即期回报摊薄情况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相关内 容。 为了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招股说明书 “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中的下列风 险: 1 、行业竞争风险 国内农药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目前,我国农药企业集中度较低,农药 企业整体规模不大且竞争者较为分散。公司抓住近年来农药、阻燃剂市场需求 不断提升及国际农药产业转移的良好发展契机,依托于坚实的研发实力、稳定 的产品 品质和完善的服务体系,与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 关系。但公司目前仍面临部分行业内企业的竞争压力 ,随着农药和阻 燃剂行业 内部分竞争对手的不断扩张,将对公司扩大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产 生不利影响;而且,公司各主要产品呈现的良好发展前景,可能会吸引潜在的 竞争对手进入到各产品领域市场、或现有竞争对手加大投入进行技术升级和规 模扩张,从而加剧市场竞争。 如果公司不能继续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实现产品 技术 与规模的升级,持续提高在农药和阻燃剂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可能在日益 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 、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百菌清原药 、 嘧菌酯原药 、 农药制剂及十溴二 苯乙烷 、 溴氢酸 ,产品 价格受下游行业的需求情况、原材 料价格波动、市场供 求关系、相关技术与产品升级等因素 综合 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如 受到行业增速放缓、自然因素等影响发生不利变动,潜在及现有竞争者的进 入、扩张或相关产品技术升级、产品替代等因素均会造成公司主要的产品的价 格下滑。上述因素的任何一方面产生不利变动,均会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价 格,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且会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占产品成本比例较高,其中 溴素 、间二甲苯、 4,6 - 二氯嘧啶、液氨、纯苯、液氯等受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动的影响,价格 存 在一定 波 动。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 性。近年来,为减少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一方面通过调 整产品价格转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部分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持续的生产工艺技 术改进,降低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消耗率,从而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产品成本 的影响程度。虽然公司通过上述措施尽量降低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 影响,但由于影响化工产品价格的因素较为复杂, 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 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且公司无法及时调整销售规模及提升产品附加值、 或通过有效措施 降低综合成本,则会影响公司产品生产成本,进而造成公司产品 的毛利率产生波动,因此 公司仍然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引致的经营风险。 4 、技术研发风险 技术研发是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农药及阻燃 剂生产商的基础要素。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不断改进生产工艺, 已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公司在农药杀菌剂和阻燃剂等主要产 品的制造技术、制造工艺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但随着农药及阻燃剂行业竞 争的日趋激烈和研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的能力, 把握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发 展趋势,或者因现有竞争对手及潜在竞争对手技术研 发领先导致对公司形成技术壁垒,将削弱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对公司的业务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 2016 年 度 预计经营业绩情况 2016 年 1 - 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00,193.3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 12,913.03 万元,较 2015 年同期分别同比上升 19.69% 和 50.07% 。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所处行业内外环境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预计 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在 120,000.00 万元至 140,000.00 万元区 间 内,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6%~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孰低)在 15,000.00 万元至 18,000.00 万元区间内,同比增长 28%~54% 。 第二 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 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 6 ] 2 611 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 律监管决定书 [201 6 ] 303 号” 文 批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 苏利股份 ”,股票 代码“ 603 585 ”。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 计 2 , 5 0 0 万股股票将于 201 6 年 1 2 月 1 4 日起上市交易。 二 、 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16 年 1 2 月 1 4 日 (三)股票简称: 苏利股份 (四)股票代码: 603 585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10 , 00 0 万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2 , 5 0 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 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2 , 5 0 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 发行 人 基本情况 (一 ) 基本 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li Co ., Ltd . 注册资本: 7 , 5 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缪金凤 注册地址: 江阴市 临港街道 润华路 7 号 - 1 经营范围: 精细化工产品、医药、医药中间体及农药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 技 术转让;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利用自有资 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农药、阻燃剂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汪静莉 公司电话: 0510 - 86 636229 公司传真: 0510 - 8663622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uli.com 电子信箱: suligroup @suli .com (二)董事、监事 、 高级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情 况[注] 间接持股情 况[注] 缪金凤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12 - 2018. 12 53.33 % 7.40% 刘志平 董事 201 5 . 12 - 2018. 12 - 0.93% 孙海峰 董事 2015. 12 - 2018. 12 - 0.67% 汪静莉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2015. 12 - 2018. 12 6.67% - 焦德荣 董事 、总工程师 2015. 12 - 2018. 12 - 0.67 % 闫海峰 董事 2015. 12 - 2018. 12 - - 夏 烽 独立董事 2015. 12 - 2018. 12 - - 周政懋 独立董事 2015. 12 - 2018. 12 - - 肖厚祥 独立董事 2015. 12 - 2018. 12 - - 张晨曦 监事会主席 2015. 12 - 2018. 12 - - 王立民 监事 2015. 12 - 2018. 12 - - 缪朝春 职工 监事 2015. 12 - 2018. 12 - - 黄岳兴 副总经理 - - 0.80% 李 刚 财务总监 - - - 注: 系指 本次发行前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 况 。 二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为 缪金凤女士 , 直接持有公司 4,000.00 万股, 并 通过华拓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 5 5.00 万股,合计持有公司 4,5 5 5.00 万股,持股比 例 6 0 . 73 % 。 缪金凤女士 的基本情况 如下: 缪金凤女士: 1957年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高中学历 , 身份 证 号码: 3202191957 **** ** 8 ,住所 :江阴市利港镇利港村。 三 、 股东情况 (一 )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该公司的总股本为 7,5 00 万股,本次发行 2,5 00 万股 A 股,占 发 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 ,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 的股本结构 及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其中:缪金凤 40,000,000 53.33% 40,000,000 40.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36 个月 华拓投资 10,000,000 13.33% 10,000,000 10.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36 个月 汪焕兴 5,000,000 6.67% 5,000,000 5.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36 个月 汪静莉 5,000,000 6.67% 5,000,000 5.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36 个月 汪静娇 5,000,000 6.67% 5,000,000 5.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36 个月 汪静娟 5,000,000 6.67% 5,000,000 5.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36 个月 东方汇富 3,000,000 4.00% 3,000,000 3.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12 个月 创丰环科 1,000,000 1.33% 1,000,000 1.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12 个月 创丰创业 1,000,000 1.33% 1,000,000 1.00% 自上市之日 起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 75,000,000 75.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25,000,000 25.00% 合计 75,000,000 100.00 % 100,000,000 100.00 % (二 ) 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26,947 户,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缪金凤 40,000,000 40.00% 2 江苏华拓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0% 3 汪焕兴 5,000,000 5.00% 4 汪静莉 5,000,000 5.00% 5 汪静娇 5,000,000 5.00% 6 汪静娟 5,000,000 5.00% 7 苏州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3.00% 8 上海创丰环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00,000 1.00% 9 上海创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1.00%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93,656 0.09% 易担保证券账户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股数: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4、每股发行价:26.79元/股 5、市盈率:22.99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8.91元/股(以2016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86元/股(全面摊薄) 8、发行市净率:2.08 倍(计算口径: 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 产计算 ) 9、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股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 66,975.00 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1010022号《验资报告》。 13、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61,765.70 万元 14、发行费用概算: 费用项目 金 额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4,653.38 万元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100.00 万元 律师费用 70.0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40.00 万元 股份登记、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45. 92 万元 合计 5,209. 30 万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01 5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6 年 9 月 30 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2 015 年 度 及 2016 年度 1 - 9 月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 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上述数据已经 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瑞华 审 字 [ 2016 ]31010049 号 )。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2 015 年 度 及 2016 年度 1 - 9 月 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 说明 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2016 年 1 - 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00,193.3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 12,913.03 万元,较 2015 年同期分别同比上升 19.69% 和 50.07% 。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所处行业内外环境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预计 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在 120,000.00 万元至 140,000.00 万元区间 内,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6%~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孰低)在 15,000.00 万元至 18,000.00 万元区间内,同比增长 28%~54% 。 上述业绩 情况 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 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 四方 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要求,本公司 已 与 保荐机构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 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支行 (账号: 32050161633600000096 ) 、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 支行 (账号: 3205016163360000009 7 ) 、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018801040005571 ) 分 别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之子公司苏利化学已与保荐 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账号: 3205016163360000009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 阴支行 (账号: 475469487269 )分别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 方监管协议》 ; 本公司之子公司百力化学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兴 支行 (账号: 32050176633600000317 )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 方监管协议》 。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支行 账户名称: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 147,139,900.00 元 用途: 年产 2,500 吨三聚氰胺聚磷酸盐、 10,000 吨复配阻燃母粒及仓库建 设 项目 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支行 账户名称: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 204,749,300.00 元 (包括待支付发行费用) 用途: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银行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账户名称: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 36,743,000.00 元 用途: 上海研发实验室项目 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支行 账户 名称 : 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 90,079,500.00 元 用途: 年产 10,000 吨农药制剂建设项目 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行 账户 名称 :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 72,576,700.00 元 用途: 年产 9,000 吨农药制剂类产品技改项目 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兴 支行 账户 名称 : 泰州百力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 71,927,800.00 元 用途: 年产 1,000 吨嘧菌酯原药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 四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1 )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为“丙方”。 1 、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徐荔军 、 吴其明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 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 乙方按月( 每月 15 日前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 、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 “ 募集资金净额 ” )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 、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 2 )募集资金专户四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 公司之子公司简称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1 、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 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 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 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徐荔军 、 吴其明 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5 、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 募集资 金净额 ” )的 20% 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8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开户银行承诺事项 开户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 四 方监管协议》 生效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 将不接受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或其子公司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 限公 司、泰州百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201 6 年 11 月 2 4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 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 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 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 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 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 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 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 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 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 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 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 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 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 - 4316 房) 联系电话: 020 - 87555888 传真: 020 - 87557566 保荐代表人: 徐荔军 、 吴其明 项目协办人: 丰章龙 其他联系人: 杜涛 徐东辉 苗健 赵善军 崔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 本页 无正文,为 发行人关于 《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 [ 本页 无正文,为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 盖章页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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