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浙江世宝: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3 证券简称:浙江世宝 公告编码:2016-108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保荐机构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与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之保荐暨承销协议》(以下简称“原保荐协议”),聘请财通证券担任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暨承销机构。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 2014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原保荐协议的约定,持 续督导期限至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一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如届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延续至使用完毕之日 为止。 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召开了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 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与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瑞信方正担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瑞信方正成立于2008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系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2008年取得 保荐承销资格,其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限广东省深圳市前 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 瑞信方正将委派龚俊杰先生、陈万里先生作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其 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简历如下: 龚俊杰先生,现任瑞信方正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 目包括浙江世宝非公开发行、东晶电子非公开发行、杭萧钢构非公开发行、交通 银行A+H股非公开发行、川投能源公开增发、大洋电机公开增发、美锦能源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融资、水晶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融资、精工钢构可 转债、精工钢构公司债、杭齿前进公司债、上海复地公司债项目、世宝控股可交 换私募债券,以及浙商证券、三环集团等改制、辅导及IPO项目。 陈万里先生,现任瑞信方正投资银行部董事,曾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了新华 股份非公开发行、新钢股份可转债、渤海轮渡首次公开发行、方正证券首次公开 发行、中国平安可转债、东吴证券2014年非公开发行、东吴证券2013年公司债、 华天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参与了多家企业的前期改制上市准备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 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于 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了《终止保荐协议》,约定自公司与瑞 信方正签署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之日起,原保荐协议终止, 财通证券不再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同日,公司与瑞信 方正签订了《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协议”),瑞信方正自持续督导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财通证券对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责任,包括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的监管责任。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与瑞信方正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于2016年12月13日,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公司”)及时连同现任保荐机构瑞信方正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佛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签订了新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专户: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开设专户,账号为1208020029092967976。截止2016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 为人民币142,902,737.3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10万件(套)汽车转 向(电动EPS)组件等系列产品产业化投资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 2016年6月27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 得质押。 (2)、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佛堂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647101040003209。截止2016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5,165,158.5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零部件精密铸件及机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已在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 账号为7332910182600036755。截止2016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256,572.72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汽车液压助力转向器扩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 2016年6月29日,期限7天。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已在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310010510120100046595。截止2016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2,648,209.83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汽车转向系统研发、检测及试制中心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瑞信方正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俊杰、陈万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电话及传真方式通知保荐 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瑞信方正签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保 荐协议》; 2、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的《终止保荐协议》; 3、公司与瑞信方正签订的《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协 议》; 4、公司与瑞信方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与瑞信方正、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与瑞信方正、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7、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信方正、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佛堂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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