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华华瑞:招募说明书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 10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 2466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资产配置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 录 一、 前言 ................................ ................................ ................................ . 2 二、 释义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 .................... 5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97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或接受 新华 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97 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 010 - 68779666 传真: 010 - 68779527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 万元人民币 )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 董事,硕士。 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人事部经 理,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持有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股权) 。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2 、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 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 务总监、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总监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职工监事,硕士。九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新华灵活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九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登记 公司登记存管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裁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北京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申银 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4 、基金经理 张永超先生: 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 北京乐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6 年 3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新华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新华鑫 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5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 兼投资总监、 权益投资部 总监 崔建 波先生、投资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 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李会 忠先生、固定收益与 平衡投资部副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2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 可 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 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 , 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 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 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 ① 风险 管理 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 ②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71 只, QDII 基 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 010 - 68730999 联系人:王志强 网址 :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819 - 8866 ( 2 ) 电子直销: 新华 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 https:// 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 023 - 63711923 传真: 023 - 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 - 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 - 88219191 传真: 010 — 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 胡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 年 10 月 28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6】2466 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 别、基金的 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 别 : 混合型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3 、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五)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 0 ,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 基金管理人对 募集期间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 5 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 1 )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 2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 3 )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 1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 购费率为 1.20% ,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3 ) /1.00 = 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八)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申购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 Y<30 日 0.75% 30 日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 Y≥2 年 0% (注:1个月以30日计,1年以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 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 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计算公式 :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 0 , 0 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50%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5 0 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 0 00/(1+1. 50 %)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 0 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 /1. 15 0 0 = 8,567.15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 0 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 15 0 0 元,可得到 8,567.1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 日但不满1年,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0%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 日但不满1年,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