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安康: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2月23日 11:33:13 中财网

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11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博时安康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6
]
2696
号)
进行
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文件
,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回
购风险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
收益的产品。



4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
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
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同
时,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
流动性风
险。



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
90%+1
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10%
,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
业绩比较基准
甚至亏损的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

本基金的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
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
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98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以及《
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5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或
不存在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6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
、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
、场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
、系统内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2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
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
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


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
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488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8%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4
年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12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1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
7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11
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8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1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年12月入伍服役。自1979年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年8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8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年8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年
3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
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
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主管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
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


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
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
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工作。2009
年1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博时理
财3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副总监、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基金、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基金、博
时裕恒纯债债券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
资总监兼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2年12月6日-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
付债券基金(2013年7月25日至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2013年10月22
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2015年5月22日至今)、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基金(2015
年11月19日至今)、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基金(2015年11月19日至今)、博时裕丰纯债
债券基金(2015年11月25日至今)、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基金(2015年11月27日至今)、
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基金(2015年11月30日至今)、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基金(2015年12
月2日至今)、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基金(2015年12月3日至今)、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基金
(2015年12月3日至今)、博时安誉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5年12月23日至今)、博
时裕乾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1月15日至今)、博时裕腾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1月18
日至今)、博时安和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年1月26日至今)、博时安泰18个月定开
债基金(2016年2月4日至今)、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3月5日至今)、博时
裕新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3月31日至今)、博时安瑞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年3月
31日至今)、博时裕发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4月6日至今)、博时安怡6个月定开债基
金(2016年4月15日至今)、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4月28日至今)、博时裕


通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4月29日至今)、博时安源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年6月16
日至今)、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6月17日至今)、博时裕顺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6月23日至今)、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7月15日至今)、博时裕泉纯债债
券基金(2016年9月7日至今)、博时安祺一年定开债基金(2016年9月30日至今)、博
时裕信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10月25日至今)、博时裕诚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10月
31日至今)、博时安诚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年11月1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
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CFA。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年金投
资部投资总监兼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
法律
部,监察
法律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法律
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
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
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

939)
,于
2007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
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净收
入增长
4.65%
,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
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
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
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
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
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
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
后,
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
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
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
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
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
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
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

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
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
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
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23



电话:


010
-
65187055


传真:


010
-
6518703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电话:
010
-
59378888


传真:
010
-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6

11

15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2696






一、基金名称


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18

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该日
)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
此类推。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运作需
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公开
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发售。投
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


1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场外
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6
0
%


50
万元
≤ M <
3
00
万元


0.3
0
%


3
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08%


M ≥500
万元


1000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06%


50
万元
≤ M <
3
00
万元


0.03%


3
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008%


M ≥500
万元


100

/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及举例



1
)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
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1
:某
客户
投资
10
万元
场外
认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
认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6%
)=
99,403.58



认购费用

100,000

99,403.58

596.42



认购份额
=(
99,403.58

50

/1.00

99,453.58



即:该客户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
场外
认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则其可获得
99,453.58

基金份额。



注:上述举例中的

认购产生利息
50



,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
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某
客户
投资
10
万元
场内
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
费率为
0.06%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06%
)=
99,940.04



认购费用=
100,000

99,940.04

59.96



认购份额


99,940.04

50

/1.00

99,990.04



即:该客户
投资
10
万元
场内
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则其可获得
99,990.04

基金份额。




注:上述举例中的

认购产生利息
50



,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
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限制


场外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
元,追加
认购
最低金额为
1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

场内认购金额为
1
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
1000
元。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