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寿安保添利货币: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根据 2016年 9月 20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138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会因为货币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国寿安保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年 10月 29日 注册资本: 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 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总裁;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综合处、信贷 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书记,副行长、行长,农业银行总行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正局级),特殊资产经 营部总经理(正省行级)等职。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裁。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 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北 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 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 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 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 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 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 总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硕士。 2002年 7月至 2003年 9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交易员,2004年 11月至 2008年 1月任华夏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2008年 2月至 2013年 12月 任职嘉实基金交易员、基金经理。2013年 12月至今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现担任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 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和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 资产的运作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 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 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 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 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 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 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 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 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 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 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 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 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 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 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和程序。 (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 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 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 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 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 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 业收入位列第 190位,较上年上升 27位。 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亿元。 2016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年 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 12月至 2013年 5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起任本行行 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 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 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 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吴军、范新紫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限制如下: 表:基金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 ■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万 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 基金份额。 2、若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00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 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 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三、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20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138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 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若认购无效或失败,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或失败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日到基金销售网 点查询受理情况,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 模的限制。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1.00=100,0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 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 次认购/追加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0.01元,首次认购 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追加认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0.01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追加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000元,首次 认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追加认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不对每个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追加申 购 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0.01元,首次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人民币 10000元,其他方式 0.01元),追加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 额为 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追加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 均为 10000元,首次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追加申购 B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10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2、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 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00/1.00=100,000.00份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赎回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 1)部分赎回 1)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010.80份基金份额(当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 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基金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000.00元。 2)如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时: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可以 不用收取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持有的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当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总份额 20,000,000,000.00份),同时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且偏离度为负),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赎回持有的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300,000,000.00-20,000,000,000.00×1%) ×1.00×1%=1,000,000.00元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1,000,000.00=299,00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 则投资人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299,000,000.00元。 ( 2)全部赎回 1)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 (当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151,808.08 = 300,151,808.08元 即投资者赎回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 则投资人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300,151,808.08元。 2)如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时: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可以 不用收取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份(当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总份额 20,000,000,000.00份),同时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且偏离度为负),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 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300,000,000.00-20,000,000,000.00×1%) ×1.00×1%=1,000,000.00元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151,808.081,000,000.00= 299,151,808.08 即投资者赎回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 则投资人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299,151,808.08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 T+2日)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 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深入研 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及其他 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 2、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场 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经 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走 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 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 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 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4、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市 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 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 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 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6、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综 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进 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流 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 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 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在 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 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 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天; (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 相当于 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2)、(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 7天 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如果 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 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未完) ![]() |